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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公示减刑案件(2020)云刑更47-59号

2020-02-10 11:55:25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中狱字第 145 号
罪犯余进帅,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2日以(2016)云03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6年11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2016年11月至2019年9月共获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进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中狱字第140号
罪犯杨光大,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因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9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3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59068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5700元,被告人杨光大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43368元。宣判后,该犯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03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6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9月02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未完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刑。(民事赔偿159068元,扣除已履行的15700元,143368元未履行。后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8执字第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
2015年10月至2019年10月共获记表扬九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О二О年一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中狱字第136 号
罪犯阮连增,男,195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04日以(2012)玉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9620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060号刑事判决,维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玉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阮连增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项、第三项,撤销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玉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对阮连增的量刑部分,以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96205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02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17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人民币96205元未履行)
2015年5月至2019年9月共获记表扬九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阮连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二○年一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中狱字第146号
罪犯金荣安,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因抢劫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以(2012)昆刑一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4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8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2015年12月至2019年9月共获记表扬九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金荣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二○年一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中狱字第144号
罪犯张顺林,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功山镇三保村委会四家村38号,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以(2012)昆刑一初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张顺林与其同案犯共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3522.83元。宣判后,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40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7月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2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累犯,未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该犯与其同案犯共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3522.83元)
2015年7月至2019年10月共获记表扬九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顺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二○年一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中狱字第139号
罪犯王发良,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05日以(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3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3年09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40000元未履行)。
2015年12月至2019年9月共获记表扬九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发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中狱字第138号
罪犯陶祥,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03日以(2012)昆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6855.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30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3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8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46855.5元未履行)。
2015年12月至2019年11月共获记表扬九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陶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中狱字第137号
罪犯马文毕,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以(2012)玉中刑初字第1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1351.59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24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9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3年07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51351.59元未履行)。
2015年8月至2019年9月共获记表扬九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文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中狱字第147号
罪犯顾翔,男,199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2010年7月13日因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本次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以(2012)曲中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及其他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5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2年11月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2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已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5000元)。
2015年1月至2019年8月获记表扬十二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顾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中狱字第143号
罪犯黄福明,男,1952年10月12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以(2016)云03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6年5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经教育,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能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毒品再犯,未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6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福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二○年一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中狱字第141号
罪犯李国有,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以(2013)曲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7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2月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月19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经教育,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能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
2016年1月至2019年10月获记表扬九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二○年一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中狱字第 142 号
罪犯李宗明,男,195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以(2012)曲中刑初字第3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7月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经教育,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能遵守监规纪律,按时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
2015年12月至2019年10月获记表扬九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宗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二○年一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中狱字第148号
罪犯宗晶晶,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因抢劫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日以(2011)玉中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以(2011)云高刑复字第19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1年9月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9月13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基本做到遵规守纪,2012年9月因违反监规纪律被记过一次,按要求参加“三课”学习,2017年期间因完成任务一般被扣分处理,后经教育基本能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
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死刑,缓刑两年执行期间记过一次(于2012年9月5日出具(2012)中狱罚字第5号罪犯处罚通知单)。
2013年10月至2019年10月共获记表扬十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宗晶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二○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