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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2-4号

2020-02-10 11:51:30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宜狱减字第1号
罪犯邵成明,男,汉族,1974年10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17)云09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成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以(2017)云刑核2779423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改造情况如下:在警官的教育引导下,通过对法律、政治、文化的学习,增强了法制观念和意识,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树立了积极改造、赎罪悔罪态度。入监后书写了《认罪书》,表明认罪服法。
在思想改造上,该犯能够真诚认罪服法,用实际改造行为来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改造,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三课”考试成绩优良。
劳动改造上,该犯从事狱内加工的工种,能服从分工安排,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注重安全生产,做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在二〇一七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的改造中,该犯获记表扬3次。综上所述,罪犯邵成明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另查明:该犯系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建议对罪犯邵成明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宜狱减字第2号
罪犯吉火都黑,男,彝族,1988年7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7)云07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火都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以(2017)云刑终66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以(2017)云刑终69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改造情况如下:在警官的教育引导下,通过对法律、政治、文化的学习,增强了法制观念和意识,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树立了积极改造、赎罪悔罪态度。入监后书写了《认罪书》,表明认罪服法。
在思想改造上,该犯能够真诚认罪服法,用实际改造行为来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改造,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三课”考试成绩优良。
劳动改造上,该犯从事狱内加工的工种,能服从分工安排,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注重安全生产,做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在二〇一七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的改造中,该犯获记表扬3次。综上所述,罪犯吉火都黑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另查明:该犯系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建议对罪犯吉火都黑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宜狱减字第3号

罪犯段四金,男,白族,1973年10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大理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11)昆刑三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四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段四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15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四金犯贩卖毒品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被告人段四金限制减刑。判决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调入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2347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改造情况如下:在警官的教育引导下,通过对法律、政治、文化的学习,增强了法制观念和意识,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树立了积极改造、赎罪悔罪态度。入监后书写了《认罪书》,表明认罪服法。
在思想改造上,该犯能够真诚认罪服法,用实际改造行为来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改造,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三课”考试成绩优良。
劳动改造上,该犯从事狱内加工的工种,能服从分工安排,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注重安全生产,做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在二〇一四年八月至二〇一九年十月的改造中,该犯在考核中获记十二个表扬。综上所述,罪犯段四金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限制减刑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缴纳,并有大理市民政局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建议对罪犯段四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