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2700-2716号
2019-12-09 17:47:49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09号
罪犯李琼,女,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7日以(2015)昆刑三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0日以(2017)云刑终8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2日起,于2017年12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九年七月记表扬三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琼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09号
罪犯李琼,女,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7日以(2015)昆刑三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0日以(2017)云刑终8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2日起,于2017年12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九年七月记表扬三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琼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二狱高减字第98号
罪犯玛兑兑乌,女,1975年5月2日出生,国籍不明,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以(2014)昆少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4年11月27日起,于2015年05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五月至二〇一九年六月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玛兑兑乌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二狱高减字第97号
罪犯玛帝达梭,女,1971年3月5日出生,缅族,国籍不明,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13日起,于2015年12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九年六月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玛帝达梭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06号
罪犯玉嘎,女,1958年3月16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675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6月4日已履行2000元)。刑期自2014年03月25日起,于2014年05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6月23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刑期自2016年06月23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四月至二〇一九年七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二狱高减字第95号
罪犯宋昼,女,1983年12月03日出生,苗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04月28日以(2016)云71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05月30日履行财产刑2000元)。刑期自2016年05月14日起,于2016年06月0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六月至二〇一九年五月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昼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02号
罪犯钦散凯,女,1981年09月17日出生,景颇族,缅甸国籍,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以(2013)德刑三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20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4年02月05日起,于2014年04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5月04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刑期自2016年05月04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九年六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钦散凯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驱逐出境。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二狱高减字第94号
罪犯姜小美,女,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2日以(2017)云05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2日以(2017)云刑终8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9月8日起,于2017年11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姜小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04号
罪犯占提吗•潘那康,女,1982年11月26日出生,泰国国籍,因走私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08日以(2011)昆刑三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8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6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4年04月23日,于2014年05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6月23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刑期自2016年06年23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五月至二〇一九年八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占提吗•潘那康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满后驱逐出境。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00号
罪犯朴宋•撒里妮,女,1986年8月5日出生,泰国籍,因走私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08日以(2011)昆刑三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8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16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23日起,于2014年05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6月23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刑期自2016年6月23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五月至二〇一九年七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朴宋•撒里妮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满后驱逐出境。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10号
罪犯赵德春,女,1978年06月22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以(2016)云01刑初7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04日以(2017)云刑终88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7年10月12日起,于2017年12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德春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10号
罪犯赵德春,女,1978年06月22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以(2016)云01刑初7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04日以(2017)云刑终88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7年10月12日起,于2017年12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德春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11号
罪犯丁香,女,1988年8月14日出生,德昂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2日以(2017)云05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04日以(2017)云刑终89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12日起,于2017年11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八年一月至二〇一九年六月记表扬三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丁香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11号
罪犯丁香,女,1988年8月14日出生,德昂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2日以(2017)云05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04日以(2017)云刑终89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12日起,于2017年11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八年一月至二〇一九年六月记表扬三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丁香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05号
罪犯李小嘎,女,1985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以(2013)曲中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27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1日起,于2014年06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6月23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刑期自2016年6月23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四月至二〇一九年八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二狱减字第103号
罪犯尹桂凤,女,1978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以(2013)德刑一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28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7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刑期自2014年03月25日起,于2014年05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6月23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刑期自2016年06月23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四月至二〇一九年六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尹桂凤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01号
罪犯玉甩,女,1979年1月15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08日以(2013)西刑初字第4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59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10日起,于2014年05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6月23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刑期自2016年6月23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五月至二〇一九年七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玉甩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二狱高减字第96号
罪犯余小兰,女,1992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13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5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09月05日履行财产刑1000元)。刑期自2016年02月04日起,于2016年08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八月至二〇一九年六月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小兰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07号
罪犯李小会,女,1963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以(2013)大中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77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于2014年02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4月07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刑期自2016年04月07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九年七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二狱高减字第99号
罪犯黑莫黑各,女,1984年5月24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8年4月9日已履行2000元)。刑期自2016年02月16日起,于2016年03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九年八月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黑莫黑各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