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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2649-2699号

2019-12-09 17:46:3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假)字第1287号
罪犯张建华,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因抢劫罪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8月01日以(2011)楚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01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11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12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14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建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十二次。另查明:该犯为累犯、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限制减刑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45号
罪犯李卫保,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06日以(2016)云33刑初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0日以(2017)云刑终3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6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卫保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另查明:该犯无可供执行财产,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案件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卫保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71号
罪犯赵华方,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7日以(2013)德刑三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3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4年03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5月15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华方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华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84号
罪犯赵杓炜,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纳西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因故意杀人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7日以(2013)丽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2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01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2月18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杓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杓炜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55号
罪犯罗廷安,男,1985年7月6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0元。附带民事赔偿94630元人民币。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12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85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并核准原判决。于2012年11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廷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为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的罪犯。申请执行人接受政府一次性救助,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民事部分的执行;罚金30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廷安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89号
罪犯线帕顺,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9日以(2016)云31刑初3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2日以(2017)云刑核9350203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7年12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线帕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线帕顺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58号
罪犯梁麻滚,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以(2013)德刑一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27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4年05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7月13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梁麻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另查明: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420元,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终结案件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麻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77号
罪犯廖忠泽,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15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2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16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廖忠泽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为累犯、毒品再犯、数罪并罚的罪犯,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50万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忠泽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90号
罪犯陈福张,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寻衅滋事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5日以(2017)云刑终4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11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福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为数罪并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福张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94号
罪犯王志斌,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6日以(2017)云31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8日以(2017)云刑核454789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7年11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志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志斌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50号
罪犯叶正兵,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5日以(2017)云3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于2017年08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叶正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正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47号
罪犯明景超,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3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5日以(2017)云刑终2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8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明景超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另查明:该犯履行财产刑人民币21300元,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案件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明景超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83号
罪犯徐广民,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7日以(2013)德刑三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退赔人民币15165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5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部分改判,改判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03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5月0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广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广民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46号
罪犯罗斐,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17日以(2016)云31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1日以(2017)云刑终6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9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69号
罪犯余立军,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23日以(2013)德刑未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00898号刑事判决书,以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2014年03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5月5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余立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另查明:该犯系残疾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立军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80号
罪犯左腊灯,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以(2013)德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6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4年03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5月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左腊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左腊灯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61号
罪犯陈建华,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以(2013)德刑三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1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05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7月13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建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建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67号

罪犯阿敌肯步,男,1981年8月9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以(2013)丽中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未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决。于2014年5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敌肯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案件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敌肯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76号
罪犯袁星际,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18日以(2013)德刑三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1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03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5月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袁星际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0元,无可供执行财产,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案件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星际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62号
罪犯宋良彪,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以(2013)德刑三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5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39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07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8月03日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宋良彪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宋良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86号
罪犯丁忍尔古,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以(2013)丽中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2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12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4年05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7月23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丁忍尔古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忍尔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79号
罪犯刘云川,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因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5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3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9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3年12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2月18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云川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云川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81号
罪犯李明超,男,199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24日以(2013)德刑三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3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4年01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3月14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明超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超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73号
罪犯岩罕扁,男,1991年3月16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13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008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2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7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罕扁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65号
罪犯岩罕恩,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07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0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780号刑事判决书,部分改判,改判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3年12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2月18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罕恩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63号
罪犯岩温丙,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3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5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12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2月18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57号
罪犯岩慢,男,1968年1月3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03日以(2013)西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0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8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2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2月18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慢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另查明: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慢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64号
罪犯岩坎香,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布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0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6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12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2月18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坎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82号
罪犯罗保华,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拉祜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4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7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3年12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2月18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保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保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66号
罪犯冯文龙,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5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13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6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10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0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冯文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文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78号
罪犯岩温卖,男,1991年1月23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03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5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08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3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卖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卖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75号
罪犯岩坎应,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13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8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12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坎应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应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54号
罪犯张力仁,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2月27日以(2013)普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70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11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2月18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力仁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为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力仁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70号
罪犯黄艳洲,男,196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因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02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4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3年01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04月0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艳洲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
另查明:该犯系残疾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艳洲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60号
罪犯阿什死鬼,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该犯没有提起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9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5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3年11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2月18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什死鬼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什死鬼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56号
罪犯严光雄,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25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0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2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09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严光雄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严光雄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68号
罪犯阿罗,男,1943年1月1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12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宣判后,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1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0005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7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9月7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
另查明:该犯系老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罗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92号
罪犯彭国瑞,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芒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以(2016)云31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8日以(2017)云刑核1811200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7年12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国瑞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国瑞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74号
罪犯卢灿明,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瑶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13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1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1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1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16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卢灿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为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灿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87号
罪犯尹开震,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以(2017)云31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5日以(2017)云刑核9313499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7年10月2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尹开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开震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91号
罪犯郭伟,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以(2016)云31刑初3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2日以(2017)云刑核639112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7年11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伟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93号
罪犯尚腊三,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19日以(2017)云31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以(2017)云刑终9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12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尚腊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尚腊三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86号
罪犯匡海涛,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15日以(2017)云31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2日以(2017)云刑终9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10月2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匡海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匡海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88号
罪犯王文业,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30日以(2017)云31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5日以(2017)云刑核379036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7年10月2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文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业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53号
罪犯王学海,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2日以(2017)云31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08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学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学海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49号
罪犯吉及日木,男,1956年5月17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9日以(2016)云31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于2016年07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吉及日木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另查明:系老犯、病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及日木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52号
罪犯杨发银,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6日以(2016)云31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1日以(2017)云刑终27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6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发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发银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59号
罪犯申志芳,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以(2013)德刑三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8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3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07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8月03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申志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申志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72号
罪犯肖如林,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25日以(2013)丽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1495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肖如林的定罪量刑部分。于2014年08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7月23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如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另查明,该犯系残疾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如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48号
罪犯姜先福,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简阳市,因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4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16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姜先福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
另查明:该犯系病犯,累犯、数罪并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姜先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51号
罪犯李国庆,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芒市,因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7日以(2016)云31刑初字000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50000.0元,于2016年08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国庆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庆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