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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2640-2648号

2019-12-09 17:45:18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女监减字第450号
罪犯赵瑞连,女,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县人,因盗窃罪于2011年3月23日被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缓刑考验期自2011年4月5日至2013年4月4日。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以(2011)保中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29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2年04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4月1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2014年6月至2019年7月考核中获记表扬12次。2019年3月18日履行财产刑五千元。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瑞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女监减字第452号
罪犯李燕,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以(2016)云71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05月0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2017年9月至2019年8月考核中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女监减字第398号
罪犯杨美招,女,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3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4年1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3月7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2016年2月至2019年7月考核中获记表扬8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美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女监减字第451号
罪犯李小黑,女,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因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以(2012)临中刑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0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41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于2013年09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1月2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2015年9月至2019年8月考核中获记表扬8次。2018年11月9日履行财产刑五千元,2019年3月4日履行财产刑五千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女监减字第399号
罪犯杨慧,女,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宁蒗县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以(2013)保中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9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4年4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4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2016年9月至2019年7月考核中获记表扬7次。2019年7月2日履行财产刑一万元,2019年7月16日履行财产刑542元,2019年7月18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5执106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3)保中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对该犯“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女监减字第484号
罪犯张国英,女,1992年1月3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盐边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以(2016)云09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14日以(2017)云刑终4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于2017年12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英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女监减字第482号
罪犯李云莲,女,1964年6月4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以(2016)云31刑初3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3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2017年7月至2019年7月考核中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云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女监减字第400号
罪犯王玉子,女,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以(2013)保中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07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12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月26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2015年12月至2019年6月考核中获记表扬8次。2019年1月23日履行财产刑二千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玉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女监减字第386号
罪犯赵菊香,女,195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10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2015年10月至2019年8月考核中获记表扬8次。该犯系毒品再犯;2017年10月13日履行财产刑二千元,2019年3月12日履行财产刑八千元,2019年8月23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该犯银行账户存款6643元,并以(2019)云09执117号之八执行裁定书终结(2019)云09执117号案件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菊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