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2604-2639号
2019-12-09 17:44:07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879号
罪犯貌桑林,男,1981年9月2日出生,若开族,缅甸国籍,因故意杀人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1日以(2016)云31刑初2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8日以(2017)云刑核7465532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判决。于2017年10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八年一月至二〇一九年七月记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貌桑林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880号
罪犯貌梭勉,男,1968年1月1日出生,若开族,缅甸国籍,因故意杀人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1日以(2016)云31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8日以(2017)云刑核7465532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7年10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八年一月至二〇一九年七月记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貌梭勉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931号
罪犯扎波,男,1977年出生,拉祜族,国籍不明,因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6日以(2012)昆刑一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连带民事赔偿600万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76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3月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15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四月至二〇一九年六月记表扬十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扎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833号
罪犯皮沙,男,1993年3月13日出生,傈僳族,国籍不明,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以(2015)大中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以(2016)云刑终64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8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八月至二〇一九年六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皮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837号
罪犯海甲,男,1994年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以(2016)云刑终41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8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八月至二〇一九年七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海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877号
罪犯蒋贵发,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贩卖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7日以(2017)云05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30日以(2017)云刑核8582331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8年01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八年四月至二〇一九年四月记表扬二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贵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947号
罪犯岩温,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因贩卖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8日以(2014)昆刑三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6年08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八月至二〇一九年八月记表扬七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869号
罪犯杨家龙,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哈尼族,缅甸国籍,因贩卖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以(2013)西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0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5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4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六月至二〇一九年七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家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刑满后驱逐出境。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955号
罪犯扎度,男,1955年出生,拉祜族,国籍不明,因贩卖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12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13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07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2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九月至二〇一九年六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扎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919号
罪犯李小街,男,1982年出生,汉族,缅甸国籍,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以(2012)临中刑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141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9月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5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月至二〇一九年八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满后驱逐出境。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843号
罪犯张白,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贩卖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3日以(2013)西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290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9月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0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四月至二〇一九年七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938号
罪犯老宽,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拉祜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5日以(2016)云08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06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六月至二〇一九年八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老宽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931号
罪犯李连春,男,199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06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02月0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二月至二〇一九年八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连春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925号
罪犯岩罕章,男,1986年8月31日出生,傣族,缅甸国籍,因走私、运输毒品罪;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06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罕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04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4月08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五月至二〇一九年八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章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满后驱逐出境。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764号
罪犯李雷,男,1989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23日以(2013)西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0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4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03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5月10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五月至二〇一九年五月记表扬八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844号
罪犯岩勐,男,1973年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以(2013)普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824号刑事判决书,核准原判。于2014年1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8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四月至二〇一九年八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890号
罪犯初打,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阿卡族,缅甸国籍,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4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66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4月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0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六月至二〇一九年七月记表扬八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初打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933号
罪犯杨二,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31日以(2013)普中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06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30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于2014年01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8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九年七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二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906号
罪犯达洛,男,1978年出生,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68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9月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0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五月至二〇一九年六月记表扬八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达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934号
罪犯董保住,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04日以(2013)德刑三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0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06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2月0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九年六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保住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900号
罪犯段老贵,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以(2012)临中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3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6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2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七月至二〇一九年七月记表扬八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老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945号
罪犯赵大恩,男,1970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30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08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1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2月05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四月至二〇一九年八月记表扬八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大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896号
罪犯王国宗,男,1992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走私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以(2016)云31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以(2017)云刑核2555294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于2017年10月2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七年十月至二〇一九年五月记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936号
罪犯兰温,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拉祜族,国籍不明,因走私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3日以(2016)云刑终1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7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七月至二〇一九年八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兰温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924号
罪犯尼楠,男,1986年1月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走私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30日以(2013)大中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13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2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4月08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九年七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尼楠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827号
罪犯郭发兴,男,1989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以(2016)云09刑初3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7日以(2017)云刑核5058871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7年12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八年三月至二〇一九年三月记表扬二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发兴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878号
罪犯老二,男,1979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2日以(2017)云08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30日以(2017)云刑核6461469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7年10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八年一月至二〇一九年二月记表扬二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老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823号
罪犯段光全,男,1992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以(2016)云09刑初3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7日以(2017)云刑核5058871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于2017年12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八年三月至二〇一九年八月记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光全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912号
罪犯岩办,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以(2016)云28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9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九月至二〇一九年七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909号
罪犯罗冬福,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以(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56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1月7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18日调入我监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二月至二〇一九年七月记表扬七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冬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922号
罪犯弄腊,男,1991年9月16日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4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1日以(2016)云刑终28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6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六月至二〇一九年八月记表扬七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弄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939号
罪犯林卫强,男,1991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缅甸国籍,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7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8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八月至二〇一九年八月记表扬七次。另查明:该犯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二千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卫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满后驱逐出境。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917号
罪犯岩三,男,1998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以(2015)文中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4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四月至二〇一九年八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935号
罪犯李老二,男,199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16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5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04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四月至二〇一九年六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老二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845号
罪犯李老四,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32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1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九年七月记表扬七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老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847号
罪犯王双福,男,1978年出生,白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34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4年1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8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四月至二〇一九年六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双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