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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2597-2603号

2019-12-09 17:42:4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800号
罪犯奉正鹏,男,199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中专文化,因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介绍卖淫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以(2014)玉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奉正鹏及其同案被告人石斌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奉正鹏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介绍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1月9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满日期: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奉正鹏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8个,十九大特殊表扬1个,确有悔改表现。(没收全部财产未执行、罚金10000元未履行,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奉正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834号
罪犯陈斗来,男,1997年7月1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以(2016)云25刑初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5000元。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7)云刑核1300584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对判处被告人陈斗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于2017年10月18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
根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0月17起,届满日期2019年10与16日。罪犯陈斗来,在死刑缓刑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斗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876号
罪犯欧阳国俊,男,199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人,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以(2016)云25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欧阳国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9日以(2016)云刑终1218号刑事判决书,以原审被告人欧阳国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1月3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根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7年10月20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19年10月19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未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欧阳国俊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玉狱减字第802号
罪犯彭汝彪,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以(2017)云25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7)云刑核538398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彭汝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11月3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依据送达回证,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7年10月10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19年10月9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未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彭汝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858号
罪犯朱培天,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通海县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以(2013)玉中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未履行)。判决生效后,原审被告人朱培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9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未履行)。于2016年1月14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培天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7次,十九大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八类犯”首减其中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朱培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801号
罪犯李国伟,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人,初中文化,因犯贩卖毒品罪经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以(2016)云04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8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满日期: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国伟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6个,十九大特殊表扬1个,确有悔改表现。(没收全部财产未执行,需7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 909号
罪犯岩布勒嘎,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人。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以(2013)玉中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29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3年12月19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动情况:2016年4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布勒嘎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十九大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布勒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