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2588-2596号
2019-12-09 17:41:4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楚狱提减字第813号
罪犯林小函,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姚安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3日以(2016)云23刑初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5000元(履行3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以(2017)云刑终5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7年09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三次。未完全履行财产性判项,狱内月平均消费246.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小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楚狱提减字第812号
罪犯罗文,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龙川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以(2017)云23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以(2017)云刑终6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9月14日送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三次,狱内月平均消费307.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楚狱提减字第811号
罪犯罗光文,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南华县人,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4日以(2015)楚中刑初字104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罗光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于2016年3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八次,财产刑判项已履行完毕,月平均消费98.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光文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楚狱提减字第763号
罪犯凤荣,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以(2015)楚中刑初字1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于2016年4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七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一万元,提供了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255.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凤荣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楚狱提减字第762号
罪犯吉子使惹,男,1983年8月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普格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以(2012)大中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罪犯吉子使惹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36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于2013年5月20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后于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18年11月21日调入我监继续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九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月平均消费146.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子使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楚狱提减字第761号
罪犯唐永涛,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以(2012)临中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罪犯唐永涛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 被告人唐永涛申请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016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上诉,核准原判。于2013年9月5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后又调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18年11月21日调入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七次,十九大特殊表扬一次,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月平均消费40.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永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楚狱提减字第760号
罪犯陆兴贵,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以(2012)保中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2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2年9月5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2016年12月调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18年11月21日调入我监继续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累犯和毒品再犯罪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十次,十九大特殊表扬一次,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月平均消费50.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兴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楚狱提减字第764号
罪犯曲木叁子,男,1979年5月3日出生,彝族,文盲,四川省普格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0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罪犯曲木叁子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4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2月18日入监,2018年3月27日从云南省第三监狱调入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八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月平均消费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曲木叁子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楚狱提减字第765号
罪犯吉子日重,男,1987年5月6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布拖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于2016年1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八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提供贫困证明,月平均消费315.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子日重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