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2535-2584号
2019-12-09 17:38:56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35号
罪犯杨龙,男,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532729199310205413,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县谦六彝族乡腊撒村民委员会勐撇寨。因犯抢劫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3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3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龙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6年3月至2019年8月获记表扬8次。
另查明,罪犯杨龙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罚金人民币5000元,实际履行0元。该犯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212.41元。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未履行附加刑、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 (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龙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36号
罪犯张改前,男,199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532729199404185716,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县大山乡大山村民委员会贤光三队29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以(2016)云08刑初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民币16116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以(2017)云刑终16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7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改前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8月获记表扬4次。
另查明,罪犯张改前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民币16116元,实际履行16116元,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出具证明,证明张改前财产履行完毕。该犯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120.26元。
综上所述,罪犯张改前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 (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改前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57号
罪犯赵门真,男,1984年9月5日出生,哈尼族,文盲,身份证号532729198409051819,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县勐朗镇罗八村委会下高寨130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以(2016)云08刑初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以(2016)云刑终153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64464元。于2018年3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门真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获记表扬2次,考核余分273.23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另查明,罪犯赵门真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刑事附带民事丧葬费人民币64464元,实际履行0元。
综上所述,罪犯赵门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 (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门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50号
罪犯方文金,男,1997年4月30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32724199704300331,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东县锦屏镇斗阁村上文道组。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7日以(2016)云08刑初2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考验期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人民币124555.83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以(2017)云刑终92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11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方文金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2月至2019年9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69.95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另查明,罪犯方文金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民事赔偿124555.83元人民币,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4日以(2018)云08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
综上所述,罪犯方文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文金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43号
罪犯吴荣贵,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文化,身份证号532727195803082115,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江城县整董镇国营江城农场七队69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29日以(1996)思刑初第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4日以(1997)云刑终第7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7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荣贵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获记表扬4次。
另查明,罪犯吴荣贵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288.69元。
综上所述,罪犯吴荣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 (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荣贵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53号
罪犯李平安,男,1997年9月10日出生,拉祜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532729199709100015,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县勐朗镇大水井社区大窝铺寨13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以(2017)云08刑初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9月2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民币32231.50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1日以(2017)云刑终第81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10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平安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399.83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另查明,罪犯李平安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民币32231.50元,实际履行0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平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平安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民币32231.50元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40号
罪犯肖品德,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532823196412203914,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仑镇曼边村委会会落村民小组会落村8号。因犯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12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品德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4年12月至2019年7月获记表扬7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另查明,罪犯肖品德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76.74元。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罪犯肖品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 (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品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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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26号
罪犯扎朵,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佤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53273019791223121X,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盟县力所乡南亢村班神二社。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8日以(2016)云08刑初2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7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扎朵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6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362.21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另查明,罪犯应履行判决所确定德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
综上所述,罪犯扎朵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扎朵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21号
罪犯张朝国,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32123198607284153,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东坪乡凉坪村河沟社26号。因犯故意伤害罪、强迫劳动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以(2016)云08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以(2017)云刑终45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7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朝国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6月获记表扬2次,考核余分536.34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另查明,罪犯张朝国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实际履行0元。
综上所述,罪犯张朝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朝国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13号
罪犯李扎妥,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拉祜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532729198207140012,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县勐朗镇唐胜村哈布巴寨31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以(2016)云08刑初2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民币35565.80元。于2017年4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扎妥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7月至2019年6月获记表扬4次
另查明,罪犯李扎妥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5565.80元,实际履行5000元,未履行30565.80元。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年9月6日以(2017)云08执5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8刑初2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该犯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 34.03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扎妥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 (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扎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49号
罪犯石安强,男,1948年1月2日出生,拉祜族,文盲,身份证号码:532729194801025713,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县大山乡大山村委会窝拖寨。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以(2016)云08刑初2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考验期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民币34112元。。因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以(2017)云刑终8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11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石安强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2月至2019年9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217.5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另查明,罪犯石安强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民事赔偿34112元人民币,实际履行0元。
综上所述,罪犯石安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安强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民币34112元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59号
罪犯胡元甲,曾用名胡云祥,男,1966年9月8日出生,哈尼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532723196609083914,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墨江县那哈乡那哈村民委员会下坝计村民小组8号。因犯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以(2016)云08刑初2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9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诉讼赔偿人民币32231.5元。于2017年11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元甲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2月至2019年9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171.03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胡元甲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元甲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民事诉讼赔偿人民币32231.5元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44号
罪犯刘希业,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532724198708133652,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东县景福镇勐令村鲍家村民小组。因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以(2016)云08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6年5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希业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6年5月至2019年8月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另查明,该犯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250.89元。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10年以上暴力型犯罪、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罪犯刘希业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 (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希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38号
罪犯罗正应,男,1968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532725196811091830,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县永平镇富龙村委会王家村村民小组39号。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4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民币27184元。于2015年08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正应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5年8月至2019年7月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另查明,罪犯罗正应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民币27184元,实际履行4800元,未履行22384元。该犯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65.10元。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暴力犯、未履行附加刑。
综上所述,罪犯罗正应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 (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正应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16号
罪犯金明呈,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532724198210124214,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东县大朝山镇新村村民委员会金家小组。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2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7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4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金明呈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6年4月至2019年4月获记表扬7次。
另查明,该犯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240.39元。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10年以上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金明呈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 (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明呈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15号
罪犯杨元强,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532724198607253612,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东县景福镇赵其山村马鞍山小组。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以(2016)云08刑初第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6年4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元强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6年4月至2019年4月获记表扬7次。
另查明,该犯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327.79元。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10年以上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杨元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 (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元强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17号
罪犯王厚云,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532724196403210013,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东县景屏镇景川村委会文旧村小组。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诉讼赔偿人民币27184元。于2015年12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厚云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5年12月至2019年3月获记表扬7次
另查明,罪犯王厚云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民事诉讼赔偿人民币27184元,实际履行27184元,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证明,证明王厚云财产履行完毕。该犯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141.14元。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暴力型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王厚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 (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厚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23号
罪犯刘付永,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532233198302101713,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迤车镇中寨村马安山小组。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以(2016)云08刑初第1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以(2017)云刑终9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5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付永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564.42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另查明,罪犯刘付永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
综上所述,罪犯刘付永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付永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32号
罪犯唐东海,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白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532822196711114616,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勐遮村曼章岭26号,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山水云间2栋2单元601室。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以(2016)云08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以(2017)云刑终8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5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东海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获记表扬5次,考核余分15.87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另查明,罪犯唐东海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
综上所述,罪犯唐东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东海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41号
罪犯袁培云,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533527196503161617,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耿马县孟定农场一分场二队134号。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35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3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袁培云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6年3月至2019年9月获记表扬7次
另查明,罪犯袁培云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该犯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141.79元。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未履行附加刑。
综上所述,罪犯袁培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 (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培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14号
罪犯杨圣沿,男,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532530198407021610,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金平县阿得博乡阿得博村雷打树组。因犯走私、运输毒品、走私弹药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36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2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圣沿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6年2月至2019年6月获记表扬8次。
另查明,罪犯杨圣沿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该犯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262.26元。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未履行附加刑、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罪犯杨圣沿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 (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圣沿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42号
罪犯孙建祥,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哈尼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53252919651013001X,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孟连县娜允镇景吭村芒桂小组8号。因犯走私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4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3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孙建祥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6年3月至2019年8月获记表扬8次
另查明,罪犯孙建祥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该犯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230.72元。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累犯、未履行附加刑。
综上所述,罪犯孙建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 (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建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46号
罪犯殷桃伟,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530323197905280016,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师宗县丹凤镇法雨村委会下法雨村71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以(2016)云08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以(2016)云刑终1537号刑事判决书,重新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9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殷桃伟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9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598.7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另查明,罪犯殷桃伟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
综上所述,罪犯殷桃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殷桃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51号
罪犯杨平云,男,1975年03月0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362424197503060610,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大洋洲镇杨家自然村3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以(2016)云08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09月08日起至2019年09月0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4日以(2017)云刑终19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03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平云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考核余分420.11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另查明,罪犯杨平云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
综上所述,罪犯杨平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平云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54号
罪犯孙建国,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510411198006188110,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796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以(2016)云08刑初第2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以(2017)云刑终第41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11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孙建国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2月至2019年9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303.55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另查明,罪犯孙建国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
综上所述,罪犯孙建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建国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58号
罪犯倪涛,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哈尼族,大专文化,身份证号532801198212110255,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勐混路15号54栋1单元202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52号刑事判决书,重新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以(2016)最高法刑核21515676号刑事裁定书不核准并发回重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以(2017)云刑终5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2019年9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10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倪涛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319.3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另查明,罪犯倪涛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
综上所述,罪犯倪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 (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倪涛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47号
罪犯陈学良,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3272219661105151X,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宁洱县普义乡端金村委会四组19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以(2017)云08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考验期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以(2017)云刑终72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10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学良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76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另查明,罪犯陈学良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
综上所述,罪犯陈学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学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60号
罪犯岩恩,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53280119860310379X,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勐龙镇曼南坎村委会曼广掌村33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以(2016)云08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4日以(2017)云刑终19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9年3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恩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考核359.34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岩恩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恩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48号
罪犯刘祁三,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31121198710155571,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羊角塘镇石堰村2组53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7日以(2017)云08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考验期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2019年9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9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祁三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9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403.99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另查明,罪犯刘祁三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
综上所述,罪犯刘祁三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祁三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56号
罪犯庞六,男,1976年9月9日出生,瑶族,文盲,身份证号530826197609091516,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江城县康平乡勐康村甘蔗园村民小组。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以(2016)云08刑初第2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10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庞六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325.49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另查明,罪犯庞六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
综上所述,罪犯庞六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庞六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55号
罪犯岩罕岭,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傣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532801197710113032,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勐罕镇曼法村委会曼贡村28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以(2017)云08刑初第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4日以(2017)云刑终第72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9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罕岭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9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581.74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另查明,罪犯岩罕岭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罕岭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岭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37号
罪犯朱军旺,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532727198210061515,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江城县康平镇大树脚村大树脚组。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以(2016)云08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9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军旺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6年9月至2019年7月获记表扬7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另查明,罪犯朱军旺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该犯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220.46元。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未履行附加刑。
综上所述,罪犯朱军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 (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军旺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52号
罪犯尹品润,男,1975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530381197509053739,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文兴乡白药村委会老屋基村 32号。因犯故意伤害、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12日以(2016)云08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07月24日起至2019年07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6日以(2017)云刑终17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8月0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尹品润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9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372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另查明,罪犯尹品润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
综上所述,罪犯尹品润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品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45号
罪犯盘晓文,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瑶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532801197510171617,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勐旺乡补远村委会曼洪村15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1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盘晓文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获记表扬7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另查明,罪犯盘晓文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该犯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35.42元。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未履行附加刑。
综上所述,罪犯盘晓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 (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盘晓文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61号
罪犯邓俊峰,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532801197112222714,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弄枫山水林溪8栋301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以(2016)云08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以(2017)云刑终76号刑事判决书对该犯维持原判。于2017年8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俊峰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9月获记表扬2次,考核余-385.95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邓俊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俊峰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39号
罪犯熊文斌,男,1977年01月05日出生,哈尼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532722197701051534,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海镇双拥路46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以(2014)普中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6月0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熊文斌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5年6月至2019年8月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另查明,罪犯熊文斌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该犯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296.60元。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未履行附加刑。
综上所述,罪犯熊文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 (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文斌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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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30号
罪犯李扎母,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拉祜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532729198602113014,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县富邦乡佧朗村佧朗六队37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以(2016)云08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以(2017)云刑终8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于2017年7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扎母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301.05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另查明,罪犯李扎母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扎母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扎母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28号
罪犯俄地子朵,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513429197409244959,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合并乡合并村3组51号。因犯运输毒品、非法运输弹药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以(2016)云刑终213号刑事裁定书,重新判决,以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9年1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俄地子朵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考核余分290.85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另查明,罪犯应履行判决所确定德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
综上所述,罪犯俄地子朵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俄地子朵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24号
罪犯林志友,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430523196503143513,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白仓镇水津村新桥组14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以(2016)云08刑初第2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8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林志友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6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304.89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另查明,罪犯林志友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
综上所述,罪犯林志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志友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27号
罪犯邹援民,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430426198401186179,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黄土铺镇高椅村4组1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以(2016)云08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6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邹援民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9月至2019年6月获记表扬4次,考核余分481.92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另查明,罪犯应履行判决所确定德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
综上所述,罪犯邹援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援民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34号
罪犯姜波,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421002196804204519,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岑河镇桂花村一组82号。因犯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以(2016)云08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6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姜波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9月至2019年6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344.29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另查明,罪犯姜波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
综上所述,罪犯姜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姜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31号
罪犯胡左鑫,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362427198812272514,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遂川县巾石乡罗文村早禾企31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以(2015)普中刑初第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95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以(2016)最高法刑核21924290号刑事裁定书不核准被告人胡左鑫死刑立即执行,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云高刑终字第957号刑事裁定书,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以(2016)云刑终第1408号刑事判决书,重新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7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左鑫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记表扬4次,考核余分394.06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另查明,罪犯胡左鑫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
综上所述,罪犯胡左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左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25号
罪犯黄彪,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42100219810314505X,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观音垱镇丫角村七组3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以(2016)云08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以(2017)云刑终6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6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彪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9月至2019年6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362.21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另查明,罪犯应履行判决所确定德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
综上所述,罪犯黄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彪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20号
罪犯李伟,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拉祜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32728198107031234,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孟连县勐马镇国营农场六队63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以(2016)云08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以(2016)云刑终904号刑事判决书,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8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伟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6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201.88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另查明,罪犯李伟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29号
罪犯罗兵,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532923198810121513,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下庄镇下庄张泗营村88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以(2016)云08刑初第1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以(2016)云刑终第153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于2017年5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兵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获记表扬4次,考核余分14.97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另查明,罪犯罗兵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
综上所述,罪犯罗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兵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19号
罪犯李明东,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拉祜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32722198512250934,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宁洱县同心乡那柯里村委会团山组1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以(2016)云08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9年5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以(2017)云刑终18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5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明东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424.1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另查明,罪犯李明东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明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东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33号
罪犯张昌,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532724197912150615,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东县文井镇丙必村。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以(2016)云08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5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昌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获记表扬5次,考核余分115.94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另查明,罪犯张昌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
综上所述,罪犯张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18号
罪犯熊朝壮,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32624197411020534,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麻栗坡县新地房村黄果寨村42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以(2016)云08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以(2017)云刑终7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5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熊朝壮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337.31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另查明,罪犯熊朝壮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
综上所述,罪犯熊朝壮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朝壮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22号
罪犯唐尕由,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东乡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622926198705132051,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东乡县唐汪镇唐家村五社17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以(2016)云08刑初第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5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尕由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534.66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另查明,罪犯唐尕由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
综上所述,罪犯唐尕由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尕由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12号
罪犯杨星林,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文盲,身份证号码:532727197001240010,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江城县勐烈镇南门山2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10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星林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5年10月至2019年6月获记表扬8次。
另查明,罪犯杨星林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该犯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175.98元。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毒品再犯。
综上所述,罪犯杨星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星林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