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2532-2534号
2019-12-09 17:37:0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昭狱减字第767号
罪犯王显阳,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08日以(2011)德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刑期自2012年04月19日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17日以(2012)年云高刑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2年04月19日起,于2012年05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7月23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显阳,经警察的管理教育,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改造中认罪悔罪,听管服教,积极接受改造。
服刑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严格按《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学习法律、文化知识,矫正自身恶习,考核中成绩合格。日常改造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个人及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劳动改造中,该犯在六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电子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和质量,努力提高劳动技能,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该犯自2014年8月起至2019年5月止,获记表扬9次;获记2017年度迎十九大特殊表扬1次;平均考核分为105.56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月平均消费272.69元,账户余额1270.29元。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改造中表现较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建议对罪犯王显阳予以减为 2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昭狱减字第707号
罪犯张善军,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12日以(2012)保中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3年02月28日,于2013年10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善军,经警察的管理教育,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改造中认罪悔罪,听管服教,积极接受改造。
服刑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严格按《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学习法律、文化知识,矫正自身恶习,考核中成绩合格。日常改造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个人及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劳动改造中,该犯在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分合抽,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和质量,努力提高劳动技能,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该犯自2015年5月起至2019年6月止,获记表扬8次;平均月考核分100.27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改造中表现较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善军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昭狱减字第683号
罪犯吉木此拉,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1日以(2012)临中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3年07月24日,于2013年10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0月18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吉木此拉,经警察的管理教育,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改造中认罪悔罪,听管服教,积极接受改造。
服刑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严格按《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学习法律、文化知识,矫正自身恶习,考核中成绩合格。日常改造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个人及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劳动改造中,该犯在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T2组劳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和质量,努力提高劳动技能,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该犯自2015年11月起至2019年5月止,获记表扬8次;十九大单项表扬;平均月考核分119.47分;月平均消费159.83元,账户余额32.42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改造中表现较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木此拉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