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2481-2584号
2019-12-09 17:36: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建狱提第689号
罪犯虎应昌,男,1980年7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红中刑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虎应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虎应昌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获记表扬8次。减刑周期内月平均消费216.65元,账户余额1445.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虎应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19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建狱提第690号
罪犯赵阿安,男,1977年1月8日生,哈尼族,文盲,云南省澜沧县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阿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获记表扬8次。减刑周期内月平均消费75.51元,账户余额142.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阿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19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建狱提第687号
罪犯阿库尔呷,男,1974年8月9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普格县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临中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阿库尔呷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457号刑事裁定,核准被告人阿库尔呷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毒品再犯,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获记表扬10次。减刑周期内月平均消费69.48元,账户余额164.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库尔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19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建狱提第688号
罪犯何鹏,男,1992年1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盐亭县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5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86号刑事裁定,核准被告人何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2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获记表扬8次。减刑周期内月平均消费98.62元,账户余额327.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