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2485-2531号
2019-12-09 17:34:0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907号
罪犯彭世昌,男,1996年1月18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东县双堰乡围墙村3组27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彭世昌犯故意伤害、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彭世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作出(2017)云刑终40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9月19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入监后至2019年8月31日该犯获记3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彭世昌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014号
罪犯王陈,男,1992年1月1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龙门镇华龙北路66号3层6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王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云刑再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4月11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8月15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1月15日至2019年8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陈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963号
罪犯何安云,男,1955年4月1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中寨乡岩脚村和平一社2号,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6)云06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安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何安云限制减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作出(2017)云刑核6504625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0月17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8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何安云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905号
罪犯李万顺,男,1990年1月2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龙头山镇龙井村干水井社100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16)云06刑初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万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17)云刑核3732846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9月6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入监后至2019年8月31日该犯获记3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李万顺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977号
罪犯岩比扫,男,1970年3月15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曼燕村委会曼燕村民小组17号,现在文山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云28刑初41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比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岩比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17)云刑终51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9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至2019年8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比扫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033号
罪犯高海明,男,1985年4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吉家庄镇八里庄村43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6)云28刑初第34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高海明犯故意杀人、非法拘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高海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云刑终727号刑事判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1月7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入监后至2019年9月30日止获记3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高海明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741号
罪犯李大文,男,1982年5月29日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六库镇排路坝村委会排路坝四组95号,现在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以(2013)怒中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大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大文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31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3月20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1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 “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2月8日至2019年8月31日该犯考核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大文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078号
罪犯李斌,男,1979年7月24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凤庆县勐佑镇新林村委会红江山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李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李斌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335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月14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2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12月17日至2019年9月30日获记表扬9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斌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081号
罪犯禹云,男,1972年2月29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嵩明县小街镇大桥村委会大桥村176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2)临中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禹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禹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50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9月17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1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该犯获记9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禹云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010号
罪犯余江,男,1969年9月2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上坪寨乡中山村大寨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以余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余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5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2月1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8月15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2月8日至2019年8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江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114号
罪犯夏定米,男,1968年12月18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地中江县石笋乡拦河村4组,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7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夏定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夏定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17)云刑终7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0月18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9月30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夏定米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896号
罪犯孙道凡,男,1970年9月23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新民乡白渔村十组,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孙道凡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38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2月18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1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2月7日至2019年8月31日该犯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道凡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009号
罪犯杨开定,男,1977年7月13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芒市勐嘎镇勐旺村街子村民小组三小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杨开定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开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9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月1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5月12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12月23日至2019年8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毒品再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开定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906号
罪犯周川,男,1967年1月1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朝阳村17号2-1,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川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17)云刑终18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9月11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入监后至2019年8月31日该犯获记3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周川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017号
罪犯许云春,男,1988年11月1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茶山村委会何家寨一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以许云春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许云春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5月20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8月15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3月28日至2019年8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云春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011号
罪犯杨新望,男,1965年2月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德县小勐统镇麻栎树村四川寨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以杨新望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杨新望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347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2月1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8月15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1月8日至2019年8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新望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107号
罪犯蒋开顺,男,1977年10月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马树乡向阳社29号,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022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1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2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12月23日至2019年8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开顺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091号
罪犯岩香叫,男,1983年5月15日生,布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布朗山乡曼果村委会曼果村202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香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香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17)云刑终71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1月7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入监后至2019年9月30日该犯获记3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岩香叫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092号
罪犯岩应叫,男,1986年10月1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嘎洒镇曼勉村委会曼海达目村16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作出(2017)云28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应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应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17)云刑终80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1月7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11月7日至2019年9月30日该犯获记3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岩应叫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090号
罪犯李文兵,男,1981年2月1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干县界埠乡莲塘村桐岗自然村64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7)云28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文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文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17)云刑终86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9月19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入监后至2019年9月30日该犯获记3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李文兵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034号
罪犯高云峰,男,1993年4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尚勇镇勐腊农场一分场五队48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云28刑初第11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高云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高云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0作出(2017)云刑终825号刑事判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2月6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入监后至2019年9月30日止获记3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高云峰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089号
罪犯简艳军,男,1982年8月1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干县界埠乡胡家脑村简湾自然村20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6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简艳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简艳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2017)云刑终70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简艳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9月19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入监后至2019年9月30日该犯获记3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简艳军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113号
罪犯张庆,男,1971年5月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西山办事处江源村月关塘组53号,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作出(2017)云28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2017)云刑核55970829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0月18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9月30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张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061号
罪犯岩帕倒,男,1987年7月1日生,布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打洛镇曼夕村委会曼夕下寨18号,现在文山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17)云28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帕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在案扣押的人民币18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17)云刑核6258554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至2019年9月30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帕倒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978号
罪犯苏忠权,男,1985年11月19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勐遮村委会新街村民小组19号,现在文山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忠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17)云刑核9462299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9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入监至2019年8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忠权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976号
罪犯刘信方,男,1981年11月8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彝良县牛街镇三合村三合头组39号,现在文山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5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信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信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17)云刑终17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9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服从管理教育,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至2019年8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信方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016号
罪犯王正昌,男,1970年4月2日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康县勐捧镇丫口村下三村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以王正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王正昌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7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4月24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8月15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2月27日至2019年8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昌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109号
罪犯段四平,男,1968年8月2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黎家坪镇长弓村1组,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7)云28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段四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17)云刑核4260012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9月11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8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段四平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018号
罪犯刘骄阳,男,1965年4月5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耿马县耿马镇允捧村委会允帽组,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083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11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十二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5月12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12月13日至2019年8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骄阳予以减为二十五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015号
罪犯鲁金旺,男,1982年4月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德县小勐统镇酸杷根村热水河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以鲁金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鲁金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44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4月24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8月15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3月20日至2019年8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鲁金旺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108号
罪犯且沙日色,男,1972年1月1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龙潭镇街18号,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960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9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15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2月12日至2019年8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且沙日色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743号
罪犯阿力你色,男,1967年04月12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基只乡基只村5组19号,现在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以(2013)保中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阿力你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阿力你色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3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月29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1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 “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3月24日至2019年8月31日该犯考核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力你色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897号
罪犯张豪,男,1969年2月2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宾川县金牛镇白塔居委会下白塔村,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16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3月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1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2月13日至2019年8月31日该犯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豪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742号
罪犯彭挖苦莫,男,1969年8月1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棉桠乡邦营村5组10号,现在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以(2012)怒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彭挖苦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彭挖苦莫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39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3月20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1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 “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2月8日至2019年8月31日该犯考核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挖苦莫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106号
罪犯周建强,男,1981年12月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永康镇朝阳村落水坑组,现在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以(2012)临中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建强犯运输毒品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周建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65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3月19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15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 “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2月12日至2019年9月30日该犯考核获记表扬9次,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建强予以减刑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898号
罪犯阿开,男,1984年7月10日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水县洛本卓乡俄嘎村委会子巴组19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作出(2013)怒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阿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40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3月20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1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2月8日至2019年8月31日该犯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开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926号
罪犯阿席,男,1987年3月4日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洛本卓乡俄嘎村委会子巴组19号,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400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3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0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阿席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012号
罪犯林锋华,男,1966年10月1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长埫口镇林湾村四组25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林锋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林峰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4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2月17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8月15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1月3日至2019年8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锋华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895号
罪犯朱成才,男,1975年1月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畴县柏林乡马蹄寨村委会新发寨村,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朱成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朱成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49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2月17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1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1月3日至2019年8月31日该犯获记9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成才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惺惺惜惺惺
(2019)文狱减字第891号
罪犯王应早,男,1987年6月23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龙陵县镇安镇淘金河村二台坡组2号,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413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3月12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八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15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1月21日至2019年8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应早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013号
罪犯阿牛干干,男,1975年1月1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普格县大槽乡觉甘史村3组39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阿牛干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阿牛干干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593号刑事裁定,撤销对阿牛干干的量刑部分,改判为阿牛干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2月18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8月15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2月8日至2019年8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牛干干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925号
罪犯马阿布,男,1968年5月3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烂泥箐乡万桃村委会下农场村7号,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 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8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2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0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马阿布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008号
罪犯王先进,男,1973年1月1日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锦屏县偶里乡寨先村七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王先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吴胜伟、彭兴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4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月1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8月15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1月3日至2019年8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先进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894号
罪犯杨仁斌,男,1979年8月18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施甸县酒房乡小寨村旧寨组34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仁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仁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61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2月1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1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1月24日至2019年8月31日该犯获记9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仁斌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007号
罪犯杨关武,男,1981年10月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仁德镇东发村翠屏路227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以杨关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杨关武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388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月1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8月15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1月13日至2019年8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关武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004号
罪犯杨林,男,1989年7月28日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塘县平湖镇双桥村陈家桥组8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杨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杨林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359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月1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8月15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1月6日至2019年8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林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006号
罪犯李荣法,男,1974年7月5日生,穿青人,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王家寨镇干坝村小坝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李荣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荣法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7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月1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5月12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9月27日至2019年8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荣法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