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5)云高刑执字第1842号
2015-07-02 16:40:20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5)嵩狱减字第01号
罪犯杨利祥,男,汉族,一九六八年九月十五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利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412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杨利祥的定罪量刑部分并核准原判。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一四年一月九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利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年 月 日
附:罪犯杨利祥卷宗材料 卷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