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5)云高刑执字第1698号至第1761号
2015-06-29 16:06:0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176号
罪犯陈智,男,穿青人,1984年10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智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陈智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177号
罪犯杨蛟,男,汉族,1985年11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弥渡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蛟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杨蛟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178号
罪犯刘细军,男,汉族,1977年10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细军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刘细军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179号
罪犯吉克土日,男,彝族,1989年12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普格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吉克土日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吉克土日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180号
罪犯刘翥学,男,汉族,1982年9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鲁甸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翥学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刘翥学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181号
罪犯刘旭东,男,汉族,1979年6月13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旭东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刘旭东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182号
罪犯岩艾,男,佤族,1979年12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艾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岩艾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183号
罪犯吴安邦,男,汉族,1972年6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安邦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吴安邦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184号
罪犯岩应叫,男,傣族,1980年2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应叫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岩应叫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185号
罪犯宋城苏,男,汉族,1972年7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宋城苏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宋城苏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186号
罪犯罗昭云,男,汉族,1967年9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昭云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罗昭云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187号
罪犯邓军武,男,瑶族,1960年3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勐腊县,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军武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邓军武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188号
罪犯邓学兵,男,瑶族,1969年2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勐腊县,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学兵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邓学兵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189号
罪犯杨华,男,汉族,1986年6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勐腊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华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杨华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190号
罪犯李小春,男,瑶族,1978年4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勐腊县,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小春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李小春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191号
罪犯何申付,男,汉族,1963年12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申付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何申付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192号
罪犯吴道义,男,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道义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吴道义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193号
罪犯赵应成,男,汉族,1968年1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金阳县,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应成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赵应成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194号
罪犯杨晓志,男,景颇族,1975年10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芒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晓志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杨晓志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195号
罪犯杨国超,男,汉族,1987年12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大理州,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国超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杨国超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196号
罪犯李小罗,男,苗族,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小罗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李小罗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197号
罪犯周禄军,男,汉族,1970年7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什邡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 (2009)普中刑初字第4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禄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被告人周禄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并被评为2014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周禄军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198号
罪犯张德维,男, 汉族,1986年5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潞西市 , 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病犯。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情证明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张德维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199号
罪犯金桑论,男,傣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芒市,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金桑论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200号
罪犯王家红,男,汉族,1974年6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4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病犯。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情证明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王家红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201号
罪犯张孝忠,男 ,汉族,1990 年6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南涧县 ,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4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张孝忠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202号
罪犯李勒对,男,景颇族,1985年8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芒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4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李勒对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203号
罪犯卢要中,男, 汉族,1986年8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东明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并被评为2014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卢要中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204号
罪犯董诗文,男, 汉族,1989年11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龙陵县, 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并被评为2014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董诗文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205号
罪犯彭华,男, 白族,1992年9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宾川县, 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并被评为2014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彭华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206号
罪犯赵明亮,男,汉族,1979年4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保山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并被评为2014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赵明亮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207号
罪犯郝亮,男,汉族,1990年12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东明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郝亮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208号
罪犯罗仁泉,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腾冲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罗仁泉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209号
罪犯苏捡,男,汉族,1971年9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苏捡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210号
罪犯彭良志,男,汉族,1976年2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彭良志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211号
罪犯余国健,男,汉族,1975年3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余国健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212号
罪犯字太旺,男,彝族,1986年8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镇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字太旺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213号
罪犯唐盈杰,男, 汉族,1982年10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并被评为2014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唐盈杰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214号
罪犯蒙在银,男, 彝族,1973年1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保山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蒙在银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215号
罪犯应伟良,男, 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昌宁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应伟良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216号
罪犯蔡云飞,男,汉族,1981年5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保山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蔡云飞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217号
罪犯李建平,男, 汉族,1971年1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宾川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李建平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218号
罪犯吉补土有,男, 彝族,1977年2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普格县,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吉补土有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219号
罪犯岩依章,男,傣族,1989年1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依章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岩依章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220号
罪犯嘿日日鬼,男,彝族,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嘿日日鬼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嘿日日鬼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221号
罪犯吉来木且,男,彝族,1983年8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昭觉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吉来木且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吉来木且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222号
罪犯潘元章,男,汉族,1986年12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宁洱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潘元章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潘元章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223号
罪犯肖国宏,男,汉族,1971年2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石首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国宏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肖国宏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224号
罪犯张元辉,男,汉族,1963年9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荥经县,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元辉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张元辉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225号
罪犯雨华,男,拉祜族,1972年4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雨华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雨华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226号
罪犯黑日沙黑,男,彝族,1984年10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普格县,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黑日沙黑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黑日沙黑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227号
罪犯李永平,男,汉族,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永平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李永平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228号
罪犯肖正安,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玉溪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正安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肖正安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229号
罪犯李双有,男,拉祜族,1979年6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双有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李双有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230号
罪犯沙别,男,哈尼族,1977年9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沙别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沙别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231号
罪犯吉伍木呷,男,彝族,1978年1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吉伍木呷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吉伍木呷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232号
罪犯王玉贵,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金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玉贵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王玉贵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233号
罪犯岩们,男,佤族,1973年12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们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岩们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234号
罪犯张乐,男,汉族,1983年10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乐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张乐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235号
罪犯岩罕叫,男,傣族,1981年3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 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罕叫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岩罕叫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236号
罪犯彭继兵,男,汉族,1958年8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继兵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彭继兵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237号
罪犯盘发林,男,瑶族,1981年10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盘发林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盘发林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238号
罪犯盘文华,男,瑶族,1980年2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盘文华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盘文华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239号
罪犯彭明堂,男,汉族,1989年11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明堂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彭明堂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