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5)云高刑执字第1677号至第1697号
2015-06-29 15:59:4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丽监减字540号
罪犯雷新山,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龙树镇百雀办事处八一村六组005号,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以(2012)丽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26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11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
同时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用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言行,培养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改造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
综上所述,罪犯雷新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共获记监狱表扬4次,获记特殊表扬2次(2013年“双百日安全”特殊表扬1次,2014年“双百日安全”特殊表扬1次),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主犯、累犯。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新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丽监减字541号
罪犯子军前,男,1994年5月9日出生,纳西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胜县顺州乡迪里村委会松鹤村41号,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以(2012)丽中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130000元(已支付17150元)。于2012年11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子军前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在学习讨论中,该犯认识到:自己由于放松了思想改造,法制观念淡薄,在社会上受到自由主义、个人英雄主义、讲哥们义气等不良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争强好胜、斗狠称霸的恶习,经常打架斗殴,危害乡里,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2012年1月23日21时许,被害人徐云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与酒后步行回家的子军前发生擦挂,二人发生打斗。事后子军前回到家里,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来到现场,朝徐云头部猛砍一刀,导致徐云于2012年3月14日死亡。其行为对社会治安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给受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较大的损害,经济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是自己罪有应得的结果。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
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用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言行,培养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改造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
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注意安全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按质按量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不断提高对劳动意义的认识,培养劳动习惯,在改造中表现较好。
能够遵守生活卫生制度,按时作息,按规定的标准整理内务卫生;能够积极打扫环境卫生,保持环境清洁卫生;能够勤洗衣被、洗澡理发,保持个人卫生,预防和减少疾病;能够遵守就餐纪律,爱惜节约粮食,不乱倒饭菜;能够讲究文明礼貌,不说脏话、粗话,正确处理与其他服刑人员的关系,不发生违纪行为。
综上所述,罪犯子军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在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共获记监狱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民事赔偿未付清。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子军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丽监减字542号
罪犯王正国,男,1986年9月9日出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通达乡丁王村一组4号,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以(2012)丽中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2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同时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用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言行,培养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改造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
综上所述,罪犯王正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共获记监狱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丽监减字543号
罪犯和春明,男,1986年9月6日出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石头乡利苴村委会妹泽干组11号,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以(2012)丽中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11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同时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用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言行,培养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改造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
综上所述,罪犯和春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共获记监狱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和春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丽监减字544号
罪犯李玉红,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胜县涛源镇金江村委会龙门村42号,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以(2012)丽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8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玉红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在学习讨论中,该犯认识到:自己由于放松了思想改造,法制观念淡薄,在社会上受到自由主义、个人英雄主义、讲哥们义气等不良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争强好胜、斗狠称霸的恶习,经常打架斗殴,危害乡里,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2012年3月12日20时许,李玉红酒后回到家中,因妻子姜秋瑾怀疑李玉红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两人发生争吵直至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害人姜秋瑾用打气筒击中李玉红头部,后李玉红走到厨房,从厨房刀架上拿了一把尖刀将被害人姜秋瑾从厨房门口拉倒院坝中按倒在地,用刀在被害人上身连杀数刀,至被害人当场死亡。其行为对社会治安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是自己罪有应得的结果。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
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用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言行,培养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改造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
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注意安全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按质按量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不断提高对劳动意义的认识,培养劳动习惯,在改造中表现较好。
能够遵守生活卫生制度,按时作息,按规定的标准整理内务卫生;能够积极打扫环境卫生,保持环境清洁卫生;能够勤洗衣被、洗澡理发,保持个人卫生,预防和减少疾病;能够遵守就餐纪律,爱惜节约粮食,不乱倒饭菜;能够讲究文明礼貌,不说脏话、粗话,正确处理与其他服刑人员的关系,不发生违纪行为。
综上所述,罪犯李玉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在2012年11月至2014年10月共获记监狱表扬4次;获记2012年“十八大”特殊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玉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丽监减字545号
罪犯吉寨木忍扎,女,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吉寨木忍扎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认识到了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认罪悔罪,服从法院的判决,服管服教,积极改造。在监规纪律方面,该犯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法律法规对矫正自己恶习和规范自己行为的重要性。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服从分工分配,并能严格遵守各项劳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行为规范。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该犯的政治思想觉悟有所提高,文化知识水平亦有所提高。在生活卫生方面,该犯严格要求自己,自觉认真遵守服刑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制度,讲文明、讲礼貌,尊敬警官、团结同改,积极打扫环境卫生和内务卫生,节约粮食,遵守作息时间。
综上所述,罪犯吉寨木忍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2012年12月至2015年1月共获记监狱表扬4次;获记特殊表扬1次(2012年“十八大”特表1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主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寨木忍扎减为有期徒刑 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丽监减字546号
罪犯张强,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南涧县小湾东镇龙门村委会老黑处下村,因盗窃罪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以(2012)怒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2年11月3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强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在学习讨论中,该犯认识到:自己由于放松了思想改造,在社会上受到自由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想的影响,形成了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的恶习,加之法制观念淡薄,看到别人富了起来,而自己一无所有,心里不平衡,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于2011年5月2日至6月23日,张强、杨慧军、马小红、查严华先后10次对停放在洱源县右所镇大丽公路67公里处的华能集团风力发电厂施工工地的2台挖机、祥云县青海湖大坝工地的1台挖机、洱源县右所镇华能集团风力发电厂第四期大龙塘村施工工地的2台挖机、鹤庆县三得水泥厂矿山工地的3台挖机、南涧县碧溪乡沙拉谷石厂的1台挖机、南涧县南涧镇东涌路中段东侧路边施工工地的1台挖机、巍山县南诏镇魏宝山水库工地的2台挖机、兰坪县金顶凤凰山矿区的5台挖机实施盗窃,盗得监控器、电脑板、显示器等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14181元。该犯的行为对社会治安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给受害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是自己罪有应得的结果。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
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用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言行,培养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改造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
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注意安全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按质按量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不断提高对劳动意义的认识,培养劳动习惯,在改造中表现较好。
能够遵守生活卫生制度,按时作息,按规定的标准整理内务卫生;能够积极打扫环境卫生,保持环境清洁卫生;能够勤洗衣被、洗澡理发,保持个人卫生,预防和减少疾病;能够遵守就餐纪律,爱惜节约粮食,不乱倒饭菜;能够讲究文明礼貌,不说脏话、粗话,正确处理与其他服刑人员的关系,不发生违纪行为。
综上所述,罪犯张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在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共获记监狱表扬4次,获记2014年“双百日安全”特殊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主犯,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丽监减字547号
罪犯阿米只木,男,1985年2月1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阳县对坪镇青松乡色格村松子洛组18号,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以(2012)丽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2年11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米只木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在学习讨论中,该犯认识到:自己由于放松了思想改造,在社会上受到自由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想的影响,形成了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的恶习,加之法制观念淡薄,听说贩毒利润高,就走上了运输毒品的犯罪道路。2011年9月中旬,阿力日堵、比机古米、阿米只木受他人雇请从攀枝花出发,途径保山市到中缅边境运输毒品。三人取得毒品后轮流背负徒步返回。9月19日行至保山市湾甸镇至昌宁路段时被民警抓获,查获毒品净重1757克。其行为对社会治安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是自己罪有应得的结果。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
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用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言行,培养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改造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
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注意安全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按质按量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不断提高对劳动意义的认识,培养劳动习惯,在改造中表现较好。
能够遵守生活卫生制度,按时作息,按规定的标准整理内务卫生;能够积极打扫环境卫生,能够勤洗衣被、洗澡理发,保持个人卫生,预防和减少疾病;能够遵守就餐纪律,爱惜节约粮食,能够讲究文明礼貌,不说脏话、粗话,正确处理与其他服刑人员的关系,不发生违纪行为。
综上所述,罪犯阿米只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在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获记2013年、2014年双百日安全活动特殊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主犯,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米只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二十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丽监减字548号
罪犯沙丽,女,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沙丽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认识到了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认罪悔罪,服从法院的判决,服管服教,积极改造。
在监规纪律方面,该犯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从无违规违纪的行为,并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深刻认识到法律法规对矫正自己恶习和规范自己行为的重要性,并在改造中不断增强自控能力和自律意识。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不消极怠工,出勤率到100%。劳动态度端正,能够服从分工分配,听从指挥,爱护劳动工具,节约原材料,力求做到增产节约,并能严格遵守各项劳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行为规范,从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并能按时按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到课率达100%。在政治理论学习中能结合自己的思想实际,认真发言,在学习技术接受岗位技能培训中,能注意听讲认真做好笔记,通过学习,该犯的政治思想觉悟有所提高,文化知识水平亦有所提高,同时,该犯还掌握了一定的生产劳动技能。
在生活卫生方面,该犯严格要求自己,自觉认真遵守服刑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制度,讲文明、讲礼貌,尊敬干部、团结同改,言谈举止文明,不讲脏话、粗话,养成了良好的文明礼貌习惯。讲究个人卫生,积极打扫环境卫生和内务卫生,节约粮食,不乱倒残汤剩饭,按时就餐,遵守作息时间,不违规作息。
综上所述,罪犯沙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2012年8月至2014年10月共获记监狱表扬4次。获记特殊表扬2次(2012年“十八大”特表1次、2014年监管生产百日安全活动特殊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主犯,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沙丽予以减刑,将罪犯沙丽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丽监减字549号
罪犯哈马木日则,女,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哈马木日则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认识到了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认罪悔罪,服从法院的判决,服管服教,积极改造。在监规纪律方面,该犯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法律法规对矫正自己恶习和规范自己行为的重要性。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服从分工分配,并能严格遵守各项劳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行为规范。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该犯的政治思想觉悟有所提高,文化知识水平亦有所提高。在生活卫生方面,该犯严格要求自己,自觉认真遵守服刑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制度,讲文明、讲礼貌,尊敬警官、团结同改,积极打扫环境卫生和内务卫生,节约粮食,遵守作息时间。
综上所述,罪犯哈马木日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12月共获记监狱表扬4次;获记特殊表扬2次(2012年“十八大”特表1次、2013年双百日安全活动特殊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主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哈马木日则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丽监减字550号
罪犯和泽刚,男,1986年4月22日生,白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龙县纳西族自治县九河乡中和村委会中和二组127号,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以(2011)丽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作出了(2012)云高刑终字第334号刑事判决,和泽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5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和泽刚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在学习讨论中,该犯认识到:自己由于放松了思想改造,法制观念淡薄,在社会上受到自由主义、个人英雄主义、讲哥们义气等不良思想的影响下,2011年6月26日凌晨,和泽刚、王家贤等人到古城区玉泉路文荣新村附近酒吧喝酒。1时30分许,二人离开酒吧到附近买烟,此时被害人陈川海、夏万勋等人正从文荣新村大门东面酒吧出来。当夏万勋叫喊其同学名字时,和泽刚以为是在骂自己,遂上前质问对方,并与夏万勋、陈川海扭打在一起,王家贤见状即上前帮忙和泽刚殴打对方。在此过程中,和泽刚用随身携带的刀刺伤被害人夏万勋、陈川海胸部等部位,之后逃离现场,被害人陈川海当场死亡,夏万勋被送往医院救治。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对社会治安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给受害人的家庭造成了较大的伤害,经济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是自己罪有应得的结果。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因此,该犯的改造积极性不断提高,各方面表现较好。
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用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言行,培养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改造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
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注意安全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按质按量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不断提高对劳动意义的认识,培养劳动习惯,在改造中表现较好。
能够遵守生活卫生制度,按时作息,按规定的标准整理内务卫生;能够积极打扫环境卫生,保持环境清洁卫生;能够勤洗衣被、洗澡理发,保持个人卫生,预防和减少疾病;能够遵守就餐纪律,爱惜节约粮食,不乱倒饭菜;能够讲究文明礼貌,不说脏话、粗话,正确处理与其他服刑人员的关系,不发生违纪行为。
综上所述,罪犯和泽刚在服刑改造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种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培养良好品质和行为习惯。自2012年8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5次,特殊表扬3次(2012年记十八大特殊表扬1次;2012、2014年记双百日特殊表扬各1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主犯,民事赔偿40万元已赔付43000元。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和泽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丽监减字551号
罪犯期沙只道,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州金阳县放马坪乡放马坪村,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以(2012)丽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了(2012)云高刑终字第697号刑事判决书,以期沙只道犯走私、运输毒品罪,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2年12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期沙只道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在学习讨论中,该犯认识到:自己由于放松了思想改造,加之法制观念淡薄,听说贩毒利润高,就走上了走私、运输毒品毒品的犯罪道路,对社会治安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是自己罪有应得的结果。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
综上所述,罪犯期沙只道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在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共获记监狱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期沙只道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丽监减字552号
罪犯孙子吾日,男,1964年3月4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火烈乡老真村1组6号,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以(2012)丽中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2年12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孙子吾日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在学习讨论中,该犯认识到:自己由于放松了思想改造,在社会上受到自由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想的影响,形成了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的恶习,加之法制观念淡薄,就走上了运输毒品的犯罪道路,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是自己罪有应得的结果。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因此,该犯在改造中各方面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罪犯孙子吾日在服刑改造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种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培养良好品质和行为习惯。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12月共获记监狱表扬4次;2014年记“百日安全”特殊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子吾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丽监减字553号
罪犯杨康,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源县大草乡大草坝村1组12号,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以(2012)怒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3年1月3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康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同时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用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言行,培养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综上所述,罪犯杨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共获记监狱表扬4次,获记特殊表扬1次(2014年“双百日安全”特殊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缴。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丽监减字554号
罪犯吉拉扯黑,男,1993年4月15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普格县菜子乡先锋村丰收组8号,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以(2012)丽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2年9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吉拉扯黑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在学习讨论中,该犯认识到:自己由于放松了思想改造,在社会上受到自由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想的影响,形成了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的恶习,加之法制观念淡薄,听说贩毒利润高,就走上了运输毒品的犯罪道路。2012年3月31日13时许,吉拉扯黑乘坐景洪至丽江卧铺车到达丽江市古城区三义收费站时,被公开查缉的古城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民警查获。查获从吉拉扯黑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333.6克。其行为对社会治安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是自己罪有应得的结果。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
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用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言行,培养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改造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
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注意安全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按质按量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不断提高对劳动意义的认识,培养劳动习惯,在改造中表现较好。
能够遵守生活卫生制度,按时作息,按规定的标准整理内务卫生;能够积极打扫环境卫生,能够勤洗衣被、洗澡理发,保持个人卫生,预防和减少疾病;能够遵守就餐纪律,爱惜节约粮食,能够讲究文明礼貌,不说脏话、粗话,正确处理与其他服刑人员的关系,不发生违纪行为。
综上所述,罪犯吉拉扯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在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共获监狱表扬4次;获记2012年“十八大”特表1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拉扯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丽监减字555号
罪犯蔺建忠,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州下关镇兴盛商业城C区2楼223号,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以(2012)怒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2年9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蔺建忠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在学习讨论中,该犯认识到:自己由于放松了思想改造,在社会上受到自由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想的影响,形成了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的恶习,加之法制观念淡薄,听说贩毒利润高,就走上了运输毒品的犯罪道路,2011年10月25日,蔺建忠携带从缅甸购买的毒品到达泸水县古登乡,同日15时40分,泸水县公安局边防大队对古登乡的出租房进行检查,并当场从其住处查获鸦片,净重29克,冰毒净重563克。其行为对社会治安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是自己罪有应得的结果。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
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用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言行,培养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改造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
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注意安全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按质按量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不断提高对劳动意义的认识,培养劳动习惯,在改造中表现较好。
能够遵守生活卫生制度,按时作息,按规定的标准整理内务卫生;能够积极打扫环境卫生,能够勤洗衣被、洗澡理发,保持个人卫生,预防和减少疾病;能够遵守就餐纪律,爱惜节约粮食,能够讲究文明礼貌,不说脏话、粗话,正确处理与其他服刑人员的关系,不发生违纪行为。
综上所述,罪犯蔺建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在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共获监狱表扬4次;获记2012年“十八大”特表1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蔺建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丽监减字556号
罪犯谱李才,男,1992年1月4日出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水县洛本卓乡俄嘎村委会罗介组,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以(2012)怒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7000元。于2012年9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谱李才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在学习讨论中,该犯认识到:自己由于放松了思想改造,法制观念淡薄,在社会上受到自由主义、个人英雄主义、讲哥们义气等不良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争强好胜、斗狠称霸的恶习,经常打架斗殴,危害乡里,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2011年4月15日22时许,谱李才、邓李才伙同麻二华等人,在大练地新农村用木棒、砍刀将李学生致伤。经鉴定,李学生损伤程度为轻伤。2011年4月16日0时许,谱李才、邓李才因伤害李学生后准备逃跑,便向继父麻会相扒要钱,遭到拒绝后,谱李才、邓李才与其母正才妞三人将麻会相扒杀害。其行为对社会治安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是自己罪有应得的结果。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
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用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言行,培养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改造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
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注意安全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按质按量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不断提高对劳动意义的认识,培养劳动习惯,在改造中表现较好。
能够遵守生活卫生制度,按时作息,按规定的标准整理内务卫生;能够积极打扫环境卫生,保持环境清洁卫生;能够勤洗衣被、洗澡理发,保持个人卫生,预防和减少疾病;能够遵守就餐纪律,爱惜节约粮食,不乱倒饭菜;能够讲究文明礼貌,不说脏话、粗话,正确处理与其他服刑人员的关系,不发生违纪行为。
综上所述,罪犯谱李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10月共获记监狱表扬4次;评为2012年十八大特表1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数罪并罚,民事赔偿未付。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谱李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十九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丽监减字557号
罪犯米热班.买买提,女,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米热班.买买提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认识到了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认罪悔罪,服从法院的判决,服管服教,积极改造。在监规纪律方面,该犯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法律法规对矫正自己恶习和规范自己行为的重要性。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服从分工分配,并能严格遵守各项劳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行为规范。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该犯的政治思想觉悟有所提高,文化知识水平亦有所提高。在生活卫生方面,该犯严格要求自己,自觉认真遵守服刑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制度,讲文明、讲礼貌,尊敬警官、团结同改,积极打扫环境卫生和内务卫生,节约粮食,遵守作息时间。
综上所述,罪犯米热班.买买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共获记监狱表扬3次;获记特殊表扬1次(2014年双百日安全活动特殊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米热班.买买提减为有期徒刑 十九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丽监减字558号
罪犯杨焰涛,男,1994年10月22日出生,白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鹤庆县幸屯镇南河村委会北河南村,因盗窃罪、放火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以(2012)丽中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民事赔偿人民币220184元。于2012年12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焰涛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在学习讨论中,该犯认识到:自己由于放松了思想改造,在社会上受到自由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想的影响,形成了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的恶习,加之法制观念淡薄,从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对社会治安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给受害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是自己罪有应得的结果。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
综上所述,罪犯杨焰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在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共获记监狱表扬4次;被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数罪并罚,罚金5千元(未缴),民事赔偿220184元(未付)。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焰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丽监减字559号
罪犯唐锡祥,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重庆市云阳县双土镇枫树村二组,因故意伤害罪经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以(2011)怒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宣判后,该犯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1年12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锡祥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在学习讨论中,该犯认识到:自己由于放松了思想改造,法制观念淡薄,在社会上受到自由主义、个人英雄主义、讲哥们义气等不良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争强好胜、斗狠称霸的恶习,经常打架斗殴,危害乡里,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对社会治安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给受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较大的损害,经济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是自己罪有应得的结果。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
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用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言行,培养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改造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
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注意安全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按质按量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不断提高对劳动意义的认识,培养劳动习惯,在改造中表现较好。
能够遵守生活卫生制度,按时作息,按规定的标准整理内务卫生;能够积极打扫环境卫生,保持环境清洁卫生;能够勤洗衣被、洗澡理发,保持个人卫生,预防和减少疾病;能够遵守就餐纪律,爱惜节约粮食,不乱倒饭菜;能够讲究文明礼貌,不说脏话、粗话,正确处理与其他服刑人员的关系,不发生违纪行为。
综上所述,罪犯唐锡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2012年3月至2014年8月期间共获记监狱累计分表扬3次;获记2012年“十八大”全活动特殊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病犯。赔偿金30000元未赔偿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锡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十九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丽监减字560号
罪犯沙咱破,男,1972年12月24日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兰坪县中排乡烟川村委会下烟二组,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以(2012)怒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1月3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沙咱破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在学习讨论中,该犯认识到:自己由于放松了思想改造,法制观念淡薄,在社会上受到自由主义、个人英雄主义、讲哥们义气等不良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争强好胜、斗狠称霸的恶习,经常打架斗殴,危害乡里,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对社会治安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给受害人的家庭造成了较大的伤害,经济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是自己罪有应得的结果。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因此,该犯的改造积极性不断提高,各方面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罪犯沙咱破在服刑改造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种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培养良好品质和行为习惯。在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2014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沙咱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