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2190-2193号
2019-10-16 10:19:43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保狱减字第48号
罪犯张绍银,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1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7184.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5年09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完成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在2015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间,连续获记8个表扬。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绍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保狱减字第49号
罪犯十三,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2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十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96号裁定书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7月0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连续获记8个表扬。属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十三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保狱减字第51号
罪犯李安云,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2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5年06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06月至2019年06月期间,连续获记10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属累犯、毒品再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安云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保狱减字第50号
罪犯陈玉昌,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5年02月0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2月至2019年7月期间,连续获记8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累犯,毒品再犯。有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玉昌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