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2146-2175号
2019-10-16 09:41:53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娜儿,女,1988年1月3日出生,拉祜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8日以(2016)云06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娜儿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6)云高刑终字第13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7年8月21日,裁定生效后,于2018年9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娜儿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娜儿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生产任务,罪犯娜儿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娜儿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娜儿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范家才,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9日以(2016)云31刑初号第3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范家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1日以(2017)云刑终7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2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家才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岩嘎,男,1982年出生,缅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以(2016)云28刑初3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以(2017)云刑终1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9月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此致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岩勐,男,1992年1月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以(2016)云28刑初3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以(2017)云刑终19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于2017年9月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此致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富颖,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以(2016)云31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以(2017)云刑终2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7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此致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伦道,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以(2016)云31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以(2017)云刑终36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6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此致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泥松,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以(2016)云28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以(2017)云刑核77361143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于2017年7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泥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德瑞,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以(2016)云28刑初2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以(2017)云刑终10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9月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內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瑞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大宝,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9日以(2016)云28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5日以(2017)云刑核6525103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7年09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阿水,男,1993年1月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2日以(2017)云28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05日以(2017)云刑核7326408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7年09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岩尼,男,1994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以(2017)云28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以(2017)云刑核95214932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于2017年9月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內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尼猛,男,1995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7日以(2017)云28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7日以(2017)云刑核9521493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7年09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尼猛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郭赛刚,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傣族,缅甸国籍,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3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5日以(2017)云刑终2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08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赛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家荣,男,195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2002年5月2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5年9月22日因患疾病被云南省嵩明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因该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以(2016)云29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为一年零七个月十一天,应合并执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以(2017)云刑终3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9月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蔡明串,男,回族,小学文化,生于1975年1月4日,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文屏镇岩洞村31号。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以(2016)云06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人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月23日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无变动。
罪犯蔡明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罪犯蔡明串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五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履行5000元,并由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以(2019)云06执罚4号执行裁定书:对蔡明串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罪犯蔡明串在 2017年5 月至2019 年3 月内共消费5554.62 元,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252.48元,未超过消费标准,现银行卡余额为1625.58元。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明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龙,男,汉族,高中文化,生于1987年11月20日,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威信县扎西镇石坎村长青组17号附1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以(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1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2月23日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无变动。
罪犯刘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罪犯刘龙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五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以(2019)云06执罚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罪犯刘龙在 2017年6 月至2019 年3 月内共消费6178.4 元,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280.84元,未超过消费标准,现银行卡余额为1179.27元。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小彬,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04日以(2017)年云03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03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该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接受改造,截止2019年3月31日共获记监狱表扬五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该犯自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共消费金额为5596.7元,月内平均消费为254.4元,未超过消费标准,现银行卡余额为568.51元。
以上事实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黄国昭,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7日以(2016)云03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以(2016)云刑终11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02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黄国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罪犯黄国昭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五次,该犯财产刑判项未履行(出具低保证明)。该犯在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内共消费2761.01元,月平均消费金额为120元,未超过消费标准,现银行卡余额为127.94元。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国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邓亮,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2日以(2016)云06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8日以(2016)云刑终11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01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邓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罪犯邓亮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五次,该犯财产刑判项未履行(出具低保证明)。该犯在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内共消费5210.6元,月平均消费金额为226.5元,未超过消费标准,现银行卡余额为581.77元。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骆怀增,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磁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09日以(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7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03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接受改造,截止2019年3月31日共获记监狱表扬四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该犯自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共消费金额为4787元,月内平均消费为217.6元,未超过消费标准,现银行卡余额为330.73元。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骆怀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喜,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06日以(2016)云06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01月04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接受改造,截止2019年3月31日共获记监狱表扬五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该犯在2017年6月至2019年1月内共消费5696.7元,月平均消费金额为258.9元,未超过消费标准,现银行卡余额为340.58元。
以上事实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强有,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2日以(2016)云06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8日以(2016)云刑终11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01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接受改造,截止2019年3月31日共获记监狱表扬五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该犯自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共消费金额为5228.2元,月内平均消费为237.6元,未超过消费标准,现银行卡余额为71.32元。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强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兴元,男,199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5日以(2016)云06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以(2016)云刑终11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02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该犯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五次,该犯银行账上余额为3992.2元,狱内月平均消费为173.57元,消费未超标。
以上事实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兴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鲁祖登,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0日以(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以(2016)云刑终9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6年12月0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接受改造,截止2019年3月31日共获记监狱表扬五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该犯自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共消费金额为5575.9元,月内平均消费为253.5元,未超过消费标准,现银行卡余额为287.3元。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鲁祖登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吴道福,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以(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4日以(2016)云刑终5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6年08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接受改造,截止2019年3月31日共获记监狱表扬六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该犯自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共消费金额为5419元,月内平均消费为246.3元,未超过消费标准,现银行卡余额为1754.31元。
以上事实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道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韩少东,男,1985年7月20日生,哈尼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孟连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以(2016)云03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财产,宣判后,罪犯本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以(2016)云刑终117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2月22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无变动。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罪犯韩少东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五 次,没收个人全财产未履行(开具贫困证明)。罪犯韩少东在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内共消费4690.8元,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223.3元,银行卡余额为67.34元,未超过消费标准。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少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顺良,男,1979年8月7日生,回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以(2016)云03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人提出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月5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无变动。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罪犯张顺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五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罪犯张顺良在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内共消费3880.4元,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168.7元,银行卡余额为1303.31元,未超过消费标准。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顺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梁锋,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9日以(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6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6年02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接受改造,截止2019年3月31日共获记监狱表扬七次。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该犯自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共消费金额为4358.5元,月内平均消费为198.1元,未超过消费标准,现银行卡余额为387.96元。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李菊先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新的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5次,财产型判项已履行。该犯在2016年8月至2019年3元内共消费3984.3元,月平均消费金额为128.5元,未超过消费标准,现银行卡余额为3125.95元。
以上事实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菊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吴道发,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7日以(2015)年昭中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02月03日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吴道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罪犯吴道发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七次,该犯系财产刑判项未履行罪犯。该犯在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内共消费4818.1元,月平均消费金额为209.5元,未超过消费标准,现银行卡余额为6952.92元。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道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