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1843-1852号
2019-10-09 17:32:26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春荣,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以(2016)云05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以(2017)云刑终2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6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杨春荣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春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吉保拉黑,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6日以(2016)云01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2日以(2017)云刑核3306014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06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日常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
综上所述,罪犯吉保拉黑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保拉黑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米色阿鬼,男,1981年1月1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以(2016)云01刑初4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4日以(2017)云刑核6603090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06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日常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
综上所述,罪犯米色阿鬼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米色阿鬼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谢子奇,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因走私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以(2016)云05刑初3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以(2017)云刑终3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判生效后,于2017年7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谢子奇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子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田军,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15日以(2016)云05刑初3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未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2日以(2016)云刑核336648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07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日常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齐,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4日以2017云01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18日以(2017)云刑核2953832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06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尤朝刚,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12日以(2016)云05刑初2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8日以(2017)云刑终2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07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日常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尤朝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强,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以(2016)云05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5日以(2017)云刑终2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06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强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建康,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以(2016)云05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5日以(2017)云刑终2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06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王建康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余祖平,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3日以(2017)云05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4日以(2017)云刑核70390980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07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余祖平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祖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