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1853-2002号
2019-10-09 17:29:29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寸守云,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以(2016)云31刑初3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寸守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2日以(2017)云刑终号第39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08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寸守云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保狱减字40号
罪犯李晓露,男,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以(2016)云05刑初3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晓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以(2017)云刑终号第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7月7日发送达后生法律效力。 2017年7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晓露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二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邹灿光,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02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5年03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灿光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梦华,男,199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因抢劫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01日以(2013)保中刑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5年6月23日起。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6日以(2015)云高刑终重字第167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张梦华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5年06月23日起,于2015年06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梦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0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余金国,男,1974年5月8日出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因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以(2016)云05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余金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6日以(2016)云刑终14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4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金国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岩明嘎,男,1997年2月4日出生,佤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7日以(2016)云01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5日以(2017)云刑终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5月24日送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明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云25刑初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永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7年3月30日以(2017)云刑核5658511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5月4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永金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8月起至2019年 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16.1元,账户余额152.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黄世庭,男,汉族, 1984年12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个旧市,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云25刑初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世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黄世庭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7年4月25日以(2017)云刑终2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6月8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世庭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 10月起至2019年 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5.92元,账户余额315.24元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世庭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吴正萍,男,汉族,1959年10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开远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云25刑初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正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云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7年3月30日以(2017)云刑终2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5月16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正萍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8月起至2019年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03.99元,账户余额1178.41元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正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盘金亮,男,瑶族,1975年3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金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云25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盘金亮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7年3月27日以(2017)云刑核7841043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5月25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盘金亮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8月起至2019年3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01.9元,账户余额255.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盘金亮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朱林冲,男,汉族,1990年1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泸西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云25刑初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朱林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朱林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7年4月5日以(2017)云刑终28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5月4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林冲在死缓刑执行期间,不认罪,但能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8月起至2019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94.16元,账户余额296.1元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林冲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涂国英,女,汉族,1977年12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涂国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涂国英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以(2016)云高刑终字第6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核3037070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涂国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7月4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涂国英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9月起至2019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12.08元,账户余额1567.68元 。另查明,没收该犯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涂国英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盘国亮,男,瑶族,1977年9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金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云25刑初1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盘国亮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7年3月27日以(2017)云刑核7841043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5月2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盘国亮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8月起至2019年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65.4元,账户余额168.92元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盘国亮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岩温嫩,男,傣族, 1989年1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温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3月23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嫩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3月起至2019年 3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 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57.64元,账户余额4648.81元 。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云涛,曾用名王云,男,汉族,1992年3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弥勒市,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云25刑初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云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云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12月15日以(2016)云刑终12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3月2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云涛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6月起至2019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05.6元,账户余额1831.45元 。另查明:该犯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万元已履行,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赔偿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云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岩光叫,曾用名:岩罕,男,傣族, 1980年2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光叫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岩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1月1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41号刑事判决,维持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撤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上诉人岩光叫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4月7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光叫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 2016年4月起至2019年 4 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48.54元,账户余额65.03元 。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光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云25刑初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丽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云刑终13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并于2017年2月8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丽华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4月起至2019年3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54.12元,账户余额3676.48元。另查明: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丽华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四爬,男,哈尼族, 1980年1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四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四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1月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2月17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四爬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2月起至2019年 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01.91元,账户余额566.86元 。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四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谭彩英,女,汉族,1966年12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泸西县,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云25刑初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彩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共60000元(已履行)。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谭彩英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云刑终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7年4月10日交付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谭彩英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6月起至2019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30.53元,账户余额2316.45元。另查明:该犯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共600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彩英依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麦四,男,哈尼族,1994年5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麦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麦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2月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麦四犯贩卖毒品罪,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3月23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麦四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3月起至2019年3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35.50元,账户余额1149.72元 。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麦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岩温坎,男,傣族,1973年7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温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曾艳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1月2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5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2月17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坎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2月起至2019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80.58元,账户余额474.40元 。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陆文保,男,壮族,1981年9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富宁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文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3月15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陆文保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3月起至2019年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70.75元,账户余额2915.41元 。另查明:该犯系特定暴力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文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刀星,男,傣族,1986年10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刀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刀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2月1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6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刀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3月23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刀星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3月起至2019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483.42元,账户余额809.23元 。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刀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岩应扁,男,傣族,1976年5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 西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应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月20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应扁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月起至2019年3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65.54元,账户余额519.47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岩温丙,男,傣族,1989年10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连带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4498.5元(已履行)。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岩坎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2月11日以(2015)云高刑终第12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6年4月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丙,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该犯狱内月平均消费211.61元,账户余额314.93元。另查明:该犯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4498.5元(已履行,附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1日出具的证明),该犯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
为此,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车远龙,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县,彝族,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 (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车远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47000元(未履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2月5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车远龙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6年2月起至2019年4月获记表扬6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7.52元,账户余额167.21元。另查明:该犯民事赔偿人民币47000元(未履行),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车远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钟惠,女,拉祜族,1982年12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0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钟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判决生效后,并于2014年6月10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钟惠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6月起至2019年3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49.03元,账户余额1928.82元 。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惠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顺超,男,汉族,1993年8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元阳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红中刑二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告人王顺超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月6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顺超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月起至2019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99.14元,账户余额1167.31元。另查明:该犯未能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特定暴力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顺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彭东,男,拉祜族,1983年7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彭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2月1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6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判决生效后,并于2016年3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东,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75.40元,账户余额64.19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董建伟,男,汉族,1962年6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建水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建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月6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董建伟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月起至2019年4月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09.66元,账户余额1685.67元,另查明:该犯系特定暴力性犯罪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建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玉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03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玉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2月14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玉应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2月起至2019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52.24元,账户余额2318.95元。另查明:没收该犯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应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雪姣,女,壮族,1994年12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丘北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雪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于2015年5月5日交付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雪姣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5月起至2019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80.2元,账户余额1433.51元。另查明:该犯系特定暴力性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雪姣依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岩香办,男,傣族,1972年11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香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香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1月4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583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对被告人岩香办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0月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20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香办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0月起至2019年3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57.94元,账户余额650.77元。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香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黄祥,男,彝族,1971年12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黄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018元(已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李黄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3月20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4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6年1月2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黄祥,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月起至2019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29.67元,账户余额843.28元。另查明:该犯民事赔偿人民币10018元(已履行,附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收据、证明)。该犯系特定暴力性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黄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许文彬,男, 1941年7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安岳县人,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文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0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许文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狱内月平均消费22.59元,账户余额2209.33元。另查明,该犯系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文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陈老六,曾用名:吉尔尔者,男,彝族, 1976年出生于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老六犯走私、贩卖、运输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老六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7月15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7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5月20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324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老六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月起至2019年 3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80.17元,账户余额102.38元 。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老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吉木么尔则,女,彝族,1978年1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金阳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吉木么尔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1月21日交付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吉木么尔则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月起至2019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10.92元,账户余额582.09元。另查明:该犯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木么尔则依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缘博,男,汉族,1991年2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红中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缘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前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2540.5元(未履行)。宣判后,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9月15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1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4年11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缘博,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1月起至2019年3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21.72元,账户余额153.53元。另查明:该犯民事赔偿人民币22540.5元(未履行),系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数犯、特定暴力犯罪、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缘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岩温礼,男,傣族,1992年2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温礼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礼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5月3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613号刑事判决,撤销对岩温礼的量刑部分,认定岩温礼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3月4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321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礼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月起至2019年3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80.65元,账户余额1899.54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岩荣,男,佤族,1984年4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西盟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岩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6月1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5年9月2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荣,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4.75元,账户余额143.47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雄飞,男,彝族,1986年5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石屏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雄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前罪余刑一年零九个月十六天,决定执行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判决生效后,并于2014年11月1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雄飞,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87.48元,账户余额1350.39元。另查明:该犯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缓刑期内又罪犯,数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雄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学欣,又名二爬,男,哈尼族,1993年4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5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学欣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学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9月5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8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15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云刑更97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学欣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5月起至2019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88.4元,账户余额1218.33元。另查明:该犯未能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学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宋知禄,男,汉族,1977年10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知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宋知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12月1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2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2月13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云刑更97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宋知禄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5月起至2019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84.02元,账户余额1621.94元。另查明:该犯未能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知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岩温章,男,傣族,1965年6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温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8月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8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6)云刑更34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章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3月起至 2019年4月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36.11元,账户余额1216.34元 。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岩温,男,傣族,1982年3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岩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6月5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4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4年2月2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319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月起至2019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64.45元,账户余额437.13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玉光伦,女,傣族,1986年11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玉光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2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玉光伦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1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4月9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320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玉光伦,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月起至2019年3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11.12元,账户余额7849.12元。另查明,该犯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20000元),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光伦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建春,绰号:阿春,男,回族,1977年10月16日出生于新疆自治区米泉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建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建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7月15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888号刑事判决,撤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中第二项中对被告人李建春的量刑部分;以上诉人李建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2月19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325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建春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月起至2019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03.58元,账户余额962.21元。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绍松,男,壮族,1966年9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丘北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作出(2012)文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绍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绍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7月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049号刑事判决,维持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撤销定罪量刑部份,以上诉人张绍松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9月3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324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绍松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月起至 2019年3月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59.39元,账户余额1607.34元 。另查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的罪犯。该犯民事赔偿30000元已履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已注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绍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高艳文,男,壮族,1989年1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艳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高艳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8月2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0月17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6)云刑更33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高艳文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3月起至2019年3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08.57元,账户余额1088.04元 。另查明: 该犯民事赔偿人民币2万元已履行,附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履行收据,系有组织暴力性犯罪判刑十年以上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艳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木壳五各子,男,彝族,1982年10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越西县,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木壳五各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木壳五各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7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5月2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319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木壳五各子在无期徒刑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77.96元,账户余额251.08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木壳五各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麻安波,男,汉族,1971年2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麻安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麻安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3月13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3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7月17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18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麻安波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0月起至2019年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13.62元,账户余额482.38元 。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麻安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孙子剑,男,1993年9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蒙自市,彝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 (2013)红中刑二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子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5333.59元(未履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2月9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孙子剑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3年12月起至2019年3月获记表扬8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5.03元,账户余额688.46元。另查明:该犯民事赔偿人民币25333.59元(未履行),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特定暴力犯、数罪并罚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子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玉儿香,女,傣族,1989年2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玉儿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3年7月9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2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9月18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321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玉儿香,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月起至2019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25.13元,账户余额2035.75元。另查明,该犯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儿香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金英,女,苗族,1974年9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马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金英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329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被告人王金英的原判。判决生效后,并于2013年7月17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57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金英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起至2019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92.50元,账户余额1753.75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金英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熊海波,男,苗族,1976年12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砚山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海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熊海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5月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329号刑事判决,撤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 红中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对熊海波的量刑部分;认定被告人熊海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7月17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59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熊海波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起至2019年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62.12元,账户余额1448.03元。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海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吉地么沙则,女,彝族,1993年6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吉地么沙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8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并于2013年3月13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144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吉地么沙则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起至2019年3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03.32元,账户余额775.38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地么沙则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徐彩芬,女,汉族,1985年8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彩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2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并于2013年6月18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57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彩芬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起至2019年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61.84元,账户余额404.89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彩芬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汪园爱,女,汉族,1964年11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红中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汪园爱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3年6月19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5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并于2013年7月16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320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汪园爱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月起至2019年3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89.17元,账户余额732.38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园爱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普杨,男,彝族,1963年4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个旧市,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普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3年5月24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3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59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普杨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起至 2019年3月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51.33元,账户余额827.58元 。另查明:该犯系特定暴力性犯罪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阿尔么什火,女,彝族,1991年4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阿尔么什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4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并于2013年5月15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20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尔么什火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0月起至2019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72.94元,账户余额570.44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尔么什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陈艾林,女,佤族,1988年7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艾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并于2013年4月17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21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艾林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0月起至2019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06.75元,账户余额30115.60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艾林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炳会,女,汉族,1973年12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元谋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炳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4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并于2013年5月14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21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炳会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0月起至2019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49.77元,账户余额1004.71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炳会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文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尤加芬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30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并于2013年11月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42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尤加芬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5月起至2019年3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79.96元,账户余额556.75元 。另查明,没收该犯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尤加芬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陶金春,男,苗族,1955年5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马关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6日作出(2012)文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陶金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永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10月15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4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20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152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陶金春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起至2019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40.92元,账户余额89.77元。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特定暴力性犯罪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金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龙武军,男,汉族,1966年7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武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2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10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147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龙武军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起至19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18.16元,账户余额11838.37元 。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特定暴力性犯罪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武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倪秋元,男,汉族,1987年1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马关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6日作出(2012)文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倪秋元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张孝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12月1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4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16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146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倪秋元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起至2019年3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444.81元,账户余额3910.48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有组织暴力性犯罪判刑十年以上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倪秋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小腾,女,汉族,1972年3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小腾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5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并于2013年2月20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144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小腾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起至2019年3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30.59元,账户余额974.16元。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腾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罗福粗,曾用名:罗福初,男,哈尼族,1972年10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绿春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2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福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38203.9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罗福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3月1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16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59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福粗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起至2019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65.76元,账户余额288.36元。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2019年3月28日绿春县大兴镇人民政府出具了无履行能力证明,附有红河州帮扶明白卡,该犯系特定暴力性犯罪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福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金文,男,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文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金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2年8月15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4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9月18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43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金文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5月起至2019年3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81.37元,账户余额185.96元 。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特定暴力性犯罪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金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辛文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7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3年3月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21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辛文秀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0月起至2019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18.08元,账户余额558.19元 。另查明,没收该犯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卢永明,男,哈尼族,1984年5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元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2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永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9189.5元(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卢永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3月14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3年4月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54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卢永明,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05.75元,账户余额274.04元。另查明: 该犯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9189.5元,(未履行,附2019年6月6日元阳县新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永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吴光友,男,汉族,1963年8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马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文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光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友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5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2年11月2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40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光友,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4月起至2019年3月获记监狱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61.56元,账户余额111.28元。另查明: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附2015年11月11日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证明),系累犯、特定暴力性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光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翠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2年7月9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14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2年10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363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翠清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月起至2019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56.48元,账户余额227.1元 。另查明,没收该犯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翠清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有为,男,汉族,1988年8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大中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有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王有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47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决。判决生效后,并于2013年10月16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79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有为,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16.44元,账户余额294.29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有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阚红锡,男,汉族,1991年4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个旧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红中刑初字第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阚红锡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101497.2元。宣判后,被告人阚红锡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7月5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381号刑事判决,维持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红中刑初字第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以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和盗窃罪对阚红锡的定罪和量刑;撤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红中刑初字第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以抢劫罪判处阚红锡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量刑;认定被告人阚红锡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28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365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阚红锡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月起至2019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9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21.33元,账户余额843.86元。另查明:该犯未能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特定暴力性犯罪、有组织暴力性犯罪被判十年以上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阚红锡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严秋良,男,汉族,1979年6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临中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严秋良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3年4月9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5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7月11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后2017年1月5日调入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40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严秋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9月起至2019年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86.23元,账户余额1069.79元 。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秋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罗志成,男,汉族,1968年2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大中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志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志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6月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9月12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后于2017年1月5日调入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51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志成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起至 2019年3月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85.55元,账户余额809.88元 。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志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昆铁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尚德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九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云高刑复字第24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8月24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云高刑执字第246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尚德珍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10月起至2019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11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32.31元,账户余额23940.89元 。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尚德珍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施春词,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广南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 (2010)文中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春词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12500元(已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施春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3日作出(2010)云高刑终字第14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施春词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30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在服刑期间,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施春词,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3年9月起至2019年4月获记表扬9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78.32元,账户余额588.59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12500元(已履行;2018年2月6日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自愿补偿书证明),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罪犯、特定暴力犯、有组织的暴力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春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马明辉,男,汉族,1992年3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明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明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4月24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7月16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后2017年1月5日调入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50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明辉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起至2019年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66.4元,账户余额337.44元。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建磊,男,汉族,1992年3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镇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建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张春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8月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5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0月15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后2017年1月5日调入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云刑更16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建磊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2月起至2019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76.33元,账户余额332.67元。另查明:该犯未能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建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尹培雄,男,汉族,1971年3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腾冲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昆铁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培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尹培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12月1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6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2月6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后2017年1月5日调入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50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尹培雄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5月起至2019年3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84.95元,账户余额217.28元 。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培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罗永俊,男,汉族,1986年8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弥勒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0)红中刑初字第2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永俊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前罪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罗永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2月7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953号刑事判决,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并于2012年3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171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永俊,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8月起至2019年3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9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89.5元,账户余额783.74元。另查明:该犯系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系数犯、特定暴力性犯罪、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永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阿牛日子,男,彝族,1970年5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临中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阿牛日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于2013年5月21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9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1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44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牛日子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起至2019年3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00.17元,账户余额839.71元。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牛日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阿苦尾哈,男,彝族,1976年10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宁蒗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临中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阿苦尾哈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1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9月5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后2017年1月5日调入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50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苦尾哈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起至2019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40.95元,账户余额399.95元。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苦尾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罗安成,男,汉族,1968年7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安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安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10月11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4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3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后2017年1月5日调入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344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安成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月起至2019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9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64元,账户余额150.13元。另查明:该犯未能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毒品再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安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小勇,男,汉族,1978年8月1日出生于甘肃省宁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德刑三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1)云高刑复字第27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2年10月12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293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小勇,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36.17元,账户余额1298.13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从保,男,拉祜族,1960年12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双江自治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2)临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从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6月20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18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2年10月10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235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从保,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9月起至2019年3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9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73.13元,账户余额455.57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从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程斌,男,汉族,1977年12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程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10月1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15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后调入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347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程斌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月起至2019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15.28元,账户余额542.11元 。另查明:该犯未能履行财产刑,2019年2月18日江汇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出具了无履行能力证明,系数罪并罚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204号
罪犯吉学延,男,汉族,1982年1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云01刑初5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学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17)云刑核1392865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7年7月1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0月19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103.97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学延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17号
罪犯杨青顺,男,汉族,1976年8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陇川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作出(2016)云01刑初7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青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17)云刑核5386702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7年7月1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9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453.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青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11号
罪犯岑蒙汕,男,壮族,1980年8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6)云01刑初7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岑蒙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岑蒙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以(2017)云刑终4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7月6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9月20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176.41分。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15号
罪犯杨坤点,男,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16)云01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坤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坤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17)云刑终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7月25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9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493.3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坤点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14号
罪犯孙发元,男,汉族,1973年1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石屏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6)云01刑初7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发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孙发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17)云刑终6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7月31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22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427.47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发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意见书
(2019)嵩狱减字第203号
罪犯陆赛,男,汉族,1996年10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云01刑初6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17)云刑终43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该犯在服刑期间已获记表扬3次,余517.96分。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13号
罪犯金广才,男,汉族,1989年11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16)云01刑初6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广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6月2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已服刑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附有2019年8月镇雄县民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广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16号
罪犯杨三文,男,彝族,1985年6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元江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三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2231.5元。宣判后,被告人杨三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作出(2017)云刑终129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杨三文犯故意杀人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对其限制减刑。于2017年7月7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7月11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500.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三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意见书
(2019)嵩狱减字第202号
罪犯文财,男,汉族,1987年3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晋州市,初中一年级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33131.5元,扣除已支付的10457.44元,还应支付22674.06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17)云刑核3240012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该犯在服刑期间已获记表扬3次,余132.0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文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209号
罪犯杨敏,男,汉族,1990年11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2016)云刑终522号刑事判决,以杨敏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7月11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22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469.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意见书
(2019)嵩狱减字第201号
罪犯董建祖,男,汉族,1974年3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镇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6)云01刑初7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建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17)云刑终4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该犯在服刑期间已获记表扬3次,余444.6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建祖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205号
罪犯邓忠良,男,汉族,1970年4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马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忠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忠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作出(2015)云刑终字第159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邓忠良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7月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邓忠良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212号
罪犯郭信明,男, 汉族,1973年1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12)玉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信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郭信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7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13)刑三复98365269号刑事裁定,不核准并撤销被告人郭信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787-1号刑事判决,以郭信明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6)云刑更150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郭信明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210号
罪犯张文武,男,彝族,1984年12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3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文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4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6)云刑更149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5年6月。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张文武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206号
罪犯周忠寿,男,汉族,1987年12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楚雄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作出(2011)楚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忠寿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周忠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1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3)云高刑执字第320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五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周忠寿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限制减刑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07号
罪犯程友平,男,汉族,1977年11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云01刑初6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友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17)云刑核7841047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7年7月2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10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385.97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程友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08号
罪犯高兴明,男,彝族,1972年9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兴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2231.4元。宣判后,被告人高兴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作出(2017)云刑终4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7月11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7月20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 1次,余611.4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兴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昭狱减字第469号
罪犯李树红,男,1958年3月23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因贩卖毒品罪;诈骗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003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2年03月31日,于2012年07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7月23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严格按《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学习法律、文化知识,矫正自身恶习,考核中成绩合格。日常改造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个人及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劳动改造中,该犯在六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电子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和质量,努力提高劳动技能,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该犯自2014年8月起至2019年2月止,获记表扬9次;平均考核分为107.74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月平均消费206.47元,账户余额9145.78元。该犯系数罪并罚其中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一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改造中表现较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树红予以减为 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2019年8月2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昭狱减字第479号
罪犯李仕斌,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29日以(2012)德刑一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2年12月11日,于2013年02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18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严格按《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学习法律、文化知识,矫正自身恶习,考核中成绩合格。日常改造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个人及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劳动改造中,该犯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电子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和质量,努力提高劳动技能,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该犯自2015年4月起至2019年3月止,获记表扬8次;平均考核分为103.86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缴纳,月平均消费232.97元,账户余额3240.10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改造中表现较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仕斌予以减为 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2019年8月2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且沙拉曲,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18日以(2012)保中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2年10月15日,于2012年12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24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严格按《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学习法律、文化知识,矫正自身恶习,考核中成绩合格。日常改造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个人及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劳动改造中,该犯在二分监区理线组劳动改造,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和质量,努力提高劳动技能,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该犯自2015年1月起至2019年3月止,获记表扬8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月平均消费75.7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改造中表现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且沙拉曲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罗继华,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因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5月16日以(2011)年云高刑终字第00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2年11月09日,于2013年02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18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严格按《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学习法律、文化知识,矫正自身恶习,考核中成绩合格。日常改造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个人及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劳动改造中,该犯在一分监区T2组劳动改造,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和质量,努力提高劳动技能,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该犯自2015年4月起至2019年3月止,获记表扬8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月平均消费204.32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改造中表现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继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483号
罪犯岩对,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腊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9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于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3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记表扬7次, 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8月1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547号
罪犯何小军,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纳雍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德刑三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小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小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3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1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6年4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32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19年3月获记表扬7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小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8月1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549号
罪犯吴全新,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全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4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4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6年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4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至2019年2月获记表扬7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全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8月1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558号
罪犯蒋开艳,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3)德刑未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开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1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6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5年10月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47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6月至2019年4月获记表扬8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开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8月1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557号
罪犯文少华,男,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吉安市吉州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少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文少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9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6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6年4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32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记表扬7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有前科;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少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8月1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560号
罪犯孙正祥,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姚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楚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正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4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2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6年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8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至2019年5月获记表扬8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系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3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正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8月1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555号
罪犯彭追然,男,1974年5月4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追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追然犯运输毒品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2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5年10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51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7月至2019年5月获记表扬8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追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8月1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546号
罪犯杨孝奎,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大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孝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3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7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5年3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7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记表扬9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孝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8月1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544号
罪犯李小有,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临中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7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7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5年4月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51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月至2019年2月获记表扬9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8月1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552号
罪犯周龙云,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龙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3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6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5年10月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46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6月至2019年4月获记表扬8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龙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8月1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559号
罪犯熊兴宏,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临中刑初字第2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兴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熊兴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6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7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5年3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32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月至2019年5月获记表扬9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3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兴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8月1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545号
罪犯杨春华,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丽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春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杨春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5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8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4年12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45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至2019年2月获记表扬9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3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春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8月1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482号
罪犯毛尔呷,男,1972年5月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盐边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丽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尔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37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5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于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5年4月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53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2月至2019年2月获记表扬8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毛尔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8月1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553号
罪犯谭俊杰,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2)丽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俊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谭俊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80000元,应由谭俊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谭俊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2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8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5年3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8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至2019年3月获记表扬9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该犯在判决生效前已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元;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1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俊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8月1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556号
罪犯曾立立,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玉中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立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曾立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6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5年4月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50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月至2019年3月获记表扬8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立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8月1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550号
罪犯陈华荣,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临中刑初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华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8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8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1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5年3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31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至2018年12月获记表扬8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38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华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8月1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548号
罪犯何生贵,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生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6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7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4年12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45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生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8月1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554号
罪犯甘强,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3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3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4年12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46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记表扬10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系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甘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8月1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551号
罪犯张林,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1)昆刑三初字第5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林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0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4年11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49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19年2月获记表扬9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系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8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阿补,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盐边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以(2012)丽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罪犯杨阿补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60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6月17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后调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1月21日调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0月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阿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普生叶,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傈僳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福贡县人,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以(2013)怒中刑一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于2015年7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普生叶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成军,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彝族,文盲,云南省云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以(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于2015年11月6日送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七次。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月平均消费84.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成军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周凯旋,曾用名周泽伦,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牟定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以(2015)楚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于2015年4月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凯旋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马有安,男,193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武定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以(2015)楚中刑初字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5年7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有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俄底尾尔,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彝族,文盲,四川省布拖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6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3年11月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俄底尾尔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弥波,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白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沧源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罪犯杨弥波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以(2016)云刑终3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6月17日送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1月21日调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共获记7个表扬,狱内月平均消费203.48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10000元,提交了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人民政府出示的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弥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469号
罪犯冯周建,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人,初中文化,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以(2016)云04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冯周建及同案被告人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云刑终38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6月1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满日期: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冯周建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个,十九大特殊表扬1个,确有悔改表现。(没收全部财产已执行完毕,法院结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周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468号
罪犯布鲁秋,男,1969年8月6日出生,基诺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小学文化,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以(2016)云04刑初字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5月9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满日期: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布鲁秋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6个,十九大特殊表扬1个,确有悔改表现。(没收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布鲁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 712号
罪犯岩硬,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以(2017)云04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岩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云刑终47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6月1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硬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11701.02元,附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8日执行终结裁定书,首次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岩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713号
罪犯张英明,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以(2015)玉中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4月7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英明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6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首次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张英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588号
罪犯赵传生,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以(2015)玉中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执行终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传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以(2016)云刑终52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对被告人赵传生的定罪量刑。于2016年5月3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传生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6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执行终结,附执行裁定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赵传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470号
罪犯付英其,男,194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简阳市人,文盲,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以(2015)玉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3月10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满日期: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付英其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个,确有悔改表现。(没收全部财产已执行,法院结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付英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715号
罪犯岩甩刘,男,1960年5月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以(2012)大中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松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29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7月17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动情况:2015年10月9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甩刘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岩甩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472号
罪犯连保昌,男,196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人,小学文化,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以(2012)德刑三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复核,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1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连保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于2013年7月16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0月9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满日期: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连保昌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个,十九大特殊表扬1个,确有悔改表现。(没收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连保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 714号
罪犯史春明,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以(2014)玉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史春明及同案被告人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72号刑事判决书:以原审被告人史春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1月14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史春明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首次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史春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471号
罪犯李拉罗,男,1965年3月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人,小学文化,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以(2012)丽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拉罗及同案被告人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60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拉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于2013年6月17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0月9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满日期: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拉罗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7个,十九大特殊表扬1个,确有悔改表现。(没收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拉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473号
罪犯跑次此尔,男,1968年5月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人,小学文化,因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以(2011)临中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跑次此尔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复核,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2)刑四复8329444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云高刑终字第95号刑事判决和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临中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跑次此尔的量刑部分;二、被告人跑次此尔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4月17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1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6年12月16日调入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满日期: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跑次此尔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8个,确有悔改表现。(没收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跑次此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589号
罪犯朱显昌,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临中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9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临中刑初字第406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朱显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于2013年7月3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26日调入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动情况:2015年9月9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显昌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朱显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474号
罪犯杨长正,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泸水县人,小学文化。2006年3月23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云南省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后送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改造,于2007年2月5日被云龙县公安局押回重审。因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以(2010)大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15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长正及同案被告人郭洁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2010)云高刑终字第103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大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对杨长正的量刑部分。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长正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1年3月17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16日调入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2月3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满日期: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长正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9个,十九大特殊表扬1个,确有悔改表现。(累犯、因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数罪并罚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没收全部财产未执行、民事赔偿15000元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长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桂霞,女,1971年12月18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5日以(2017)云04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28日以(2017)云刑终68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7年09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该犯因2018年6月月考核分在90分以下于2018年7月12日审批为严管级,2019年1月9审批为考察级,因2019年1月月考核分在90分以下于2019年2月14日审批为严管级,2019年6月12日审批为考察级。经过警察管理教育,能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九年八月获记监狱表扬一次,余分460.5分。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8月18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级别管理为考察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桂霞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