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2012-2062号
2019-10-09 17:22:40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27号
罪犯张华,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以(2016)云07刑初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三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0日以(2017)云刑终15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部分改判,改判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7年08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华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32号
罪犯王思富,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以(2017)云31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2日以(2017)云刑核9626065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7年12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思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思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31号
罪犯詹永胜,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以(2016)云31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15日以(2017)云刑核846324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7年09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詹永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詹永胜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29号
罪犯李绍宏,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以(2016)云31刑初2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2日以(2017)云刑核49398752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7年09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绍宏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绍宏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33号
罪犯胡应法,男,196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2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9日以(2017)云刑终610号刑事判决书部分改判,改判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7年09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应法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应法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30号
罪犯雷德春,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17日以(2016)云31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1日以(2017)云刑终6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9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雷德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为数罪并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德春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28号
罪犯欧阳昭纯,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8日以(2016)云31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1日以(2017)云刑终60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9月0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欧阳昭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阳昭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11号
罪犯赫小强,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3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1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0027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7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9月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赫小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赫小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17号
罪犯比么日惹,男,1980年4月2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28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7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部分改判,改判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3年07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6月02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比么日惹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比么日惹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19号
罪犯达则奇金,男,1980年3月9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1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02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5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3年07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9月0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达则奇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达则奇金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14号
罪犯岩成,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佤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27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000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3年06月19日,于2013年07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09月1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成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180号
罪犯陈智,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穿青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14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3年07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7月0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为累犯、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部分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智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181号
罪犯陈晨,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潜江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03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84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3年06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9月0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晨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08号
罪犯赵勇平,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2月1日以(2013)普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14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004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6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9月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勇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勇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09号
罪犯肖正安,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18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002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5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7月0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正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正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193号
罪犯周建军,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因运输、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16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6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7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6月02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建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建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197号
罪犯王伟,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仙桃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26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06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7月0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假)字第188号
罪犯刘志革,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13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2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8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1月3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志革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另查明】:该犯系精神障碍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志革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06号
罪犯岩明,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佤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20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002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01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05号
罪犯赵建荣,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21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0119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1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16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建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建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191号
罪犯邓学兵,男,1969年2月4日出生,瑶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23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10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5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7月0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学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学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198号
罪犯岩晒,男,1967年4月7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7月04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27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10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4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26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晒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九次。另查明:该犯为主犯、毒品再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23号
罪犯田发明,男,195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3月08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5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1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14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田发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九次。另查明:该犯为毒品再犯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发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179号
罪犯思永源,男,1989年3月8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诈骗罪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3日以(2016)云31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7日以(2017)云刑终25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5月2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思永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积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25470.24元,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案件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思永源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175号
罪犯黄超强,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因诈骗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以(2015)德刑一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0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超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五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超强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2019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177号
罪犯李俊刁,男,195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31日以(2016)云31刑初字000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06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俊刁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俊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20号
罪犯刘守成,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因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12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2年10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守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守成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173号
罪犯赵泽敏,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7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4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3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泽敏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5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泽敏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16号
罪犯张大,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拉祜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1月30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9月02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004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10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0月21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大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大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07号
罪犯马记留,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16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3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3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2月0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16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记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记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24号
罪犯汪泣悯,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因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经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06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1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3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2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汪泣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数罪并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泣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02号
罪犯王彩学,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因走私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7日以(2013)德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3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4年05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5月0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彩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彩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176号
罪犯龚小安,男,1987年3月4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芒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6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龚小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另查明:该犯为累犯、毒品再犯,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无可供执行财产,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案件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龚小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174号
罪犯李世波,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6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6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世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九次。另查明:该犯为累犯、毒品再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世波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2019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13号
罪犯罗仁串,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以(2013)德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016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03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05月1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仁串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仁串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178号
罪犯朱庆安,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2月0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庆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另查明:该犯为毒品再犯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庆安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22号
罪犯赖治强,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因走私、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7日以(2013)德刑三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56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03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5月0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赖治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赖治强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185号
罪犯杨忠斌,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7日以(2013)德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5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05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5月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忠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另查明:该犯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云南省德洪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案件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忠斌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2019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15号
罪犯杨从文,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以(2013)德刑三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0162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03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05月1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从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从文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01号
罪犯李兴科,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27日以(2013)德刑三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3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4年03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5月0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兴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兴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194号
罪犯李克布,男,1983年3月1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14日以(2013)丽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4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11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部分改判,改判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05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5月0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克布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克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196号
罪犯吉牛色呷,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02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4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0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8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2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2月18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吉牛色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牛色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199号
罪犯岩相主,男,1985年5月5日出生,布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08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05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46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部分改判,改判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3年12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2月18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相主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相主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184号
罪犯刘华,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7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4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0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2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2月18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2019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12号
罪犯拉比日黑,男,1977年9月1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008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2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2月18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拉比日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拉比日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03号
罪犯杨明旺,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芒市,因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7日以(2013)德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2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4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02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3月14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明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另查明: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无可供执行财产,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案件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明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18号
罪犯李学明,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拉祜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14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03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17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2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学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学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10号
罪犯赵永红,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5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05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008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2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2月18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永红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永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04号
罪犯岩罕金,男,1982年7月2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2月19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5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14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010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1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2月18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罕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183号
罪犯岩风,男,1970年9月6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03日以(2013)西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14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8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2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2月18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2019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00号
罪犯岩罕约,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19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5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13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8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1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2月18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罕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