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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1989-2001号

2019-10-09 17:18:47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469号
罪犯冯周建,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人,初中文化,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以(2016)云04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冯周建及同案被告人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云刑终38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6月1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满日期: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冯周建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个,十九大特殊表扬1个,确有悔改表现。(没收全部财产已执行完毕,法院结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周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468号
罪犯布鲁秋,男,1969年8月6日出生,基诺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小学文化,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以(2016)云04刑初字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5月9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满日期: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布鲁秋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6个,十九大特殊表扬1个,确有悔改表现。(没收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布鲁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 712号
罪犯岩硬,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以(2017)云04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岩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云刑终47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6月1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硬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11701.02元,附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8日执行终结裁定书,首次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岩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713号
罪犯张英明,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以(2015)玉中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4月7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英明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6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首次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张英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588号
罪犯赵传生,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以(2015)玉中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执行终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传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以(2016)云刑终52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对被告人赵传生的定罪量刑。于2016年5月3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传生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6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执行终结,附执行裁定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赵传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470号
罪犯付英其,男,194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简阳市人,文盲,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以(2015)玉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3月10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满日期: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付英其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个,确有悔改表现。(没收全部财产已执行,法院结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付英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715号
罪犯岩甩刘,男,1960年5月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以(2012)大中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松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29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7月17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动情况:2015年10月9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甩刘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岩甩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472号
罪犯连保昌,男,196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人,小学文化,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以(2012)德刑三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复核,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1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连保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于2013年7月16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0月9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满日期: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连保昌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个,十九大特殊表扬1个,确有悔改表现。(没收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连保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 714号
罪犯史春明,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以(2014)玉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史春明及同案被告人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72号刑事判决书:以原审被告人史春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1月14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史春明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首次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史春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471号
罪犯李拉罗,男,1965年3月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人,小学文化,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以(2012)丽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拉罗及同案被告人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60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拉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于2013年6月17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0月9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满日期: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拉罗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7个,十九大特殊表扬1个,确有悔改表现。(没收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拉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473号
罪犯跑次此尔,男,1968年5月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人,小学文化,因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以(2011)临中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跑次此尔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复核,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2)刑四复8329444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云高刑终字第95号刑事判决和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临中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跑次此尔的量刑部分;二、被告人跑次此尔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4月17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1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6年12月16日调入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满日期: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跑次此尔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8个,确有悔改表现。(没收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跑次此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589号
罪犯朱显昌,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临中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9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临中刑初字第406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朱显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于2013年7月3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26日调入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动情况:2015年9月9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显昌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朱显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474号
罪犯杨长正,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泸水县人,小学文化。2006年3月23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云南省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后送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改造,于2007年2月5日被云龙县公安局押回重审。因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以(2010)大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15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长正及同案被告人郭洁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2010)云高刑终字第103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大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对杨长正的量刑部分。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长正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1年3月17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16日调入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2月3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满日期: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长正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9个,十九大特殊表扬1个,确有悔改表现。(累犯、因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数罪并罚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没收全部财产未执行、民事赔偿15000元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长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