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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1982-1988号

2019-10-09 17:16:30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楚狱提减字第593号
罪犯杨阿补,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盐边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以(2012)丽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罪犯杨阿补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60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6月17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后调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1月21日调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0月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八次,特殊表扬一次。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月平均消费70.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阿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楚狱提减字第594号
罪犯普生叶,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傈僳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福贡县人,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以(2013)怒中刑一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于2015年7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七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月平均消费67.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普生叶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楚狱提减字第704号
罪犯王成军,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彝族,文盲,云南省云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以(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于2015年11月6日送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七次。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月平均消费84.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成军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楚狱提减字第707号
罪犯周凯旋,曾用名周泽伦,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牟定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以(2015)楚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于2015年4月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八次,月平均消费31.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凯旋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楚狱提减字第705号
罪犯马有安,男,193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武定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以(2015)楚中刑初字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5年7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暴力型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八次。狱内月平均消费94.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有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楚狱提减字第706号
罪犯俄底尾尔,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彝族,文盲,四川省布拖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6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3年11月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八次,该犯已部分履行财产性判项,月平均消费317.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俄底尾尔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楚狱提减字第703号
罪犯杨弥波,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白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沧源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罪犯杨弥波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以(2016)云刑终3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6月17日送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1月21日调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共获记7个表扬,狱内月平均消费203.48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10000元,提交了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人民政府出示的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弥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