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院公告

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1963-1981号

2019-10-09 17:14:41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483号
罪犯岩对,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腊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9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于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3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记表扬7次, 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8月1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547号
罪犯何小军,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纳雍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德刑三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小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小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3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1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6年4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32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19年3月获记表扬7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小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8月1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549号
罪犯吴全新,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全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4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4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6年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4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至2019年2月获记表扬7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全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8月1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558号
罪犯蒋开艳,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3)德刑未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开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1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6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5年10月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47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6月至2019年4月获记表扬8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开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8月1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557号
罪犯文少华,男,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吉安市吉州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少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文少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9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6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6年4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32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记表扬7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有前科;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少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8月1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560号
罪犯孙正祥,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姚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楚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正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4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2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6年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8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至2019年5月获记表扬8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系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3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正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8月1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555号
罪犯彭追然,男,1974年5月4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追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追然犯运输毒品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2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5年10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51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7月至2019年5月获记表扬8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追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8月1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546号
罪犯杨孝奎,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大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孝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3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7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5年3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7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记表扬9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孝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8月1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544号
罪犯李小有,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临中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7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7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5年4月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51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月至2019年2月获记表扬9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8月1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552号
罪犯周龙云,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龙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3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6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5年10月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46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6月至2019年4月获记表扬8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龙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8月1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559号
罪犯熊兴宏,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临中刑初字第2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兴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熊兴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6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7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5年3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32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月至2019年5月获记表扬9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3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兴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8月1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545号
罪犯杨春华,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丽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春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杨春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5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8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4年12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45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至2019年2月获记表扬9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3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春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8月1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482号
罪犯毛尔呷,男,1972年5月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盐边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丽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尔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37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5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于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5年4月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53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2月至2019年2月获记表扬8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毛尔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8月1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553号
罪犯谭俊杰,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2)丽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俊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谭俊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80000元,应由谭俊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谭俊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2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8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5年3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8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至2019年3月获记表扬9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该犯在判决生效前已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元;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1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俊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8月1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556号
罪犯曾立立,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玉中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立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曾立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6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5年4月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50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月至2019年3月获记表扬8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立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8月1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550号
罪犯陈华荣,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临中刑初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华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8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8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1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5年3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31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至2018年12月获记表扬8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38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华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8月1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548号
罪犯何生贵,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生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6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7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4年12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45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生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8月1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554号
罪犯甘强,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3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3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4年12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46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记表扬10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系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甘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8月1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551号
罪犯张林,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1)昆刑三初字第5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林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0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4年11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49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19年2月获记表扬9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系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