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1624-1627号
2019-08-26 15:35:30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二狱高减字第65号
罪犯张霞,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以(2016)云01刑初6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5231.5元。刑期自2017年06月28日起。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2日以(2017)云刑终5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0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九年六月记表扬三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霞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二狱高减字第67号
罪犯苏玲,曾用名杨春玉,女,1974年1月29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以2016云01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5日以(2017)云刑终4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7年06月05日起。于2017年09月2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九年六月获记表扬三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玲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二狱高减字第68号
罪犯项小兰,女,1981年出生,苗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1日以(2016)云26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7年06月30日起。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6日以(2017)云刑终3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07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七年七月至二〇一九年三月记表扬三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项小兰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二狱高减字第66号
罪犯叶红,女,1957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6日以(2016)云08刑初2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6日以(2017)云刑核81210667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7年06月09日起,于2017年07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七年九月至二〇一九年三月记表扬三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红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