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1593-1605号
2019-08-26 15:34:36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340号
罪犯岩温班,男,1978年4月12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景囡街1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温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班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云刑终80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温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3月1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3月31日该犯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岩温班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366号
罪犯周爱国,男,1971年12月20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风石堰镇庙湾村7组25号,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爱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爱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16)云刑终127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爱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5月2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3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周爱国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349号
罪犯岩书腊,男,1985年7月8日生,布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打洛镇打洛村委会曼永村41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书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书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6)云刑终113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书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6月7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3月31日该犯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岩书腊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365号
罪犯张玉宽,男,1967年8月3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药山乡发拉村公所皮坡社88号,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玉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玉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6)云刑终13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5月24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3月31日获记表扬4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张玉宽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348号
罪犯岩温,男,1993年1月10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曼伦村委会曼迭村,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6)云28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16)云刑终104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5月16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3月31日该犯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岩温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364号
罪犯付应红,男,1972年9月2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高桥镇马鞍村委会上勒咩村18号,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楚中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付应红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付应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6)云刑终77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付应红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4月20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3月31日获记表扬4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付应红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441号
罪犯龙伟,男,1989年3月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市卧龙街道办事处土库房小区南五路35号,现在文山监狱八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以(2016)云刑初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龙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6)云高刑终字第14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3月20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基本能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按警察要求能够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严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3月31日获记表扬2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龙伟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420号
罪犯贺细军,男,1987年1月2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河伯岭林场企坪工区塘冲队100号,现在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贺细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贺细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6)云刑终70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贺细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9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3月31日累计考核分391.7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贺细军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498号
罪犯潘明国,男,1988年5月2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旧圃镇土城村潘家营六组16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潘明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潘明国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03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5月2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4月30日获计表扬4次,2018年2月被扣5分以上8分以下教育改造分1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潘明国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6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392号
罪犯鲁绍武,男,1971年3月1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源镇银厂村民委员会沙珠沟组51号,现在文山监狱八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以(2014)西刑初第37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鲁绍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陈孝军、周太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0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9年3月19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勐海县看守所羁押期间,能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与同监号羁押人员关系和睦,未发生口角或打架行为,能够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没有自伤自残、脱逃、行凶、自杀等异常行为,没有故意犯罪。总体表现较好。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鲁绍武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347号
罪犯岩喃,男,1992年3月10日生,佤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孟连县勐啊镇双相村委会南永村民小组9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6)云刑终25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5月16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3月31日该犯获记表扬4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岩喃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363号
罪犯罗立林,男,1969年4月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坡脚镇牛厂坝村委会麻哈冲组,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2016)云26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立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作出(2017)云刑核2311238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4月17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3月31日获记表扬4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罗立林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393号
罪犯周太纯,男,1970年3月3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源镇银厂村民委员会洞湾村民小组49号,现在文山监狱八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以(2014)西刑初第37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太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太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0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决生效后,该犯于2019年3月19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勐海县看守所羁押期间,能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与同监号羁押人员关系和睦,未发生口角或打架行为,能够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没有自伤自残、脱逃、行凶、自杀等异常行为,没有故意犯罪。总体表现较好。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考察级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周太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322号
罪犯陈发扬,男,1974年10月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木圭镇新木村桥头屯24队,现在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发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发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以(2016)云刑终25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发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5月16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3月31日获记表扬4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发扬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488号
罪犯岩坎,男,1985年9月30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曼洪村委会曼旺傣村小组14号,现在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16)云28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岩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16)云刑终114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5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考察级罪犯。入监至2019年4月30日获记表扬1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6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509号
罪犯余炳钱,男,1979年7月2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落驾坪13栋3单元1楼5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余炳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余炳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16)云刑终618号刑事判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0月18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考察级罪犯。入监后至 2019年4月30日获记表扬2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余炳钱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6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484号
罪犯刀荣兴,男,1966年10月31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海镇老街50号,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刀荣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金秀、杨海平、李欣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17)云刑终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6月16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4月30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刀荣兴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6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 440号
罪犯马兴忠,男,1971年8月17日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曙光乡田房村民委安纳村小组,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作出(2016)云26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兴忠犯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62726.12元。宣判后,被告人马兴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17)云刑终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4月19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 2019年3月31日获记表扬4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马兴忠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483号
罪犯陈光明,男,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月光村8号2-2,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光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光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2016)云刑终127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光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5月24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4月30日获记表扬4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陈光明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6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508号
罪犯李兵,男,1985年3月18日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木央镇大坪村民委小寨小组,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作出(2016)云26刑初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兵犯抢劫、拐卖妇女、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17)云刑终10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5月2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 2019年4月30日获记表扬4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李兵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