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1575-1581号
2019-08-26 15:32:40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346号
罪犯李日彪,男,1988年2月13日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自治区隆安县城厢镇兴阳社区兴阳街120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日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6)云刑核5457020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3月2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3月31日该犯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李日彪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344号
罪犯张海,男,1973年11月16日生,拉祜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满乡星火社区三队一组29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16)云刑核6843031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3月2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3月31日该犯获记表扬4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张海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343号
罪犯特大,男,1987年12月7日生,哈尼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混镇曼冈村委会曼冈村55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特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特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6)云刑终128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3月2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3月31日该犯获记表扬4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特大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345号
罪犯马云龙,男,1988年11月20日生,拉祜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海镇象山社区老街47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云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云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6)云刑终95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3月2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3月31日该犯获记表扬4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马云龙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439号
罪犯肖化银,男,1977年6月1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巡田乡大禾村2组4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肖化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6)云刑终143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3月2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 2019年3月31日获记表扬4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肖化银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438号
罪犯岩说,男,1966年11月30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景真村委会曼海村民小组49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6)云刑终95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3月2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 2019年3月31日获记表扬4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岩说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339号
罪犯张建,男,1975年10月23日生,穿青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金龙乡新立村寨垮组,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作出(2016)云23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6)云刑终137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3月1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3月31日该犯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张建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