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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1490-1493号

2019-08-26 15:24:00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99号
罪犯李保荣,男,1976年6月5日出生,德昂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芒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3日以(2016)云31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8日以(2016)云刑终8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保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五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保荣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98号
罪犯哏小三,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3日以(2016)云3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以(2016)云刑终13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2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哏小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另查明,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2万元,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案件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哏小三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97号
罪犯吴兴旭,男,199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以(2016)云31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01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兴旭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五次。另查明,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案件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兴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