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1443-1457号
2019-08-26 15:19:27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临狱减字第322号
罪犯李体哈,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边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以(2016)云09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于2016年7月19日送达生效,于2016年9月14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体哈,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9月至2019年2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经核查该犯至今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该犯有盐边县格萨拉乡民政办公室出具的贫困证明。目前账户余额为4404.82元,月均消费为146.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体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临狱减字第327号
罪犯史开文,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以(2016)云09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于2016年9月27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7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史开文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1月至2019年1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经核查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该犯有纳雍县乐治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贫困证明。目前账户余额为497.49元,月均消费为23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史开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临狱减字第324号
罪犯吉木子沙,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于2015年12月4日送达生效,于2016年1月20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吉木子沙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月至2019年2月的改造中,共获记表扬七次(其中考核表扬六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核查该犯至今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目前账户余额为92.07元,月均消费为114.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木子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临狱减字第325号
罪犯杨兴朝,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源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92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该犯因走私、运输毒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9月11日送达生效,于2015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兴朝属于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2月至2019年1月的改造中,共获记表扬七次(其中考核表扬六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核查该犯至今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该犯有有盐源县民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目前账户余额为244.44元,月均消费242.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兴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临狱减字第323号
罪犯孙志文,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牟定县,因抢劫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1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5年7月17日送达生效,于2015年8月11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孙志文属于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且属于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8月至2018年11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八次(其中考核表扬七次,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核查该犯至今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该犯有牟定县民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目前账户余额为80.44元,月均消费为111.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志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临狱减字第326号
罪犯王益青,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2016年1月19日送达生效,于2016年2月15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益青属于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2月至2019年2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七次(其中考核表扬六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目前账户余额为205.83元,月均消费为100.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益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临狱减字第588号
罪犯耿选伟,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4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3月1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8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耿选伟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1月至2019年3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经核查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该犯有昭通市昭阳区大寨子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目前账户余额为4087.36元,月均消费为267.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耿选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临狱减字第585号
罪犯阿布色格,男,1992年4月25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11月2日送达生效,于2015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布色格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2月至2019年4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七次(其中考核表扬六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核查该犯未能履行财产性判项,目前账户余额为58.57元,月均消费为25.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布色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临狱减字第586号
罪犯李老平,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康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30000元(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93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5年12月9日送达生效,于2016年3月2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老平属于残犯,且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3月至2019年3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七次(其中考核表扬六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核查该犯至今未能履行财产性判项,有镇康县木场乡人民政府开具的无能力履行赔偿证明。目前账户余额为537.22元,月均消费为67.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老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临狱减字第591号
罪犯李桂良,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因抢劫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4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以(2015)云高刑终第59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5年7月7日送达生效,于2015年7月15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桂良属于累犯、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7月至2019年4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八次(其中考核表扬七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核查该犯至今未能履行财产性判项,该犯有临沧市临翔区蚂蚁堆乡民政工作站出具的贫困证明。目前账户余额为45.53元,月均消费为87.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桂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临狱减字第589号
罪犯李新平,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1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6月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新平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0月至2019年1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经核查该犯部分履行10000元,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该犯有云梦县伍洛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出具的贫困证明。目前账户余额为10216.01元,月均消费为296.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新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临狱减字第590号
罪犯李文华,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5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5年12月1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文华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经核查该犯部分履行30000元,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目前账户余额为4109.83元,月均消费为417.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临狱减字第583号
罪犯柏宗友,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源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9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走私、运输毒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9月11日送达生效,于2015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柏宗友属于累犯且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2月至2019年4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八次(其中考核表扬七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核查该犯至今未能履行财产性判项。该犯有盐源县民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目前账户余额为462.99元,月均消费为15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柏宗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临狱减字第584号
罪犯罗东武,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祥云县,因绑架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2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25000元。(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以(2016)云高刑终8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6年5月10日送达生效,于2016年5月16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东武因绑架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5月至2019年5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七次(其中考核表扬六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核查该犯至今未能履行财产性判项。该犯有祥云县民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目前账户余额为405.11元,月均消费为239.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东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临狱减字第587号
罪犯李雪庆,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佤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5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5年12月1日送达生效,于2016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雪庆属毒品再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八次(其中考核表扬七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核查该犯部分履行200000元,至今未能完全履行财产性判项。目前账户余额为3752.04元,月均消费为430.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雪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