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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1415-1423号

2019-08-14 15:15:17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女监减字第143号
罪犯代娟,女,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因走私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2日以(2016)云31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6日以(2017)云刑终2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07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代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女监减字第144号
罪犯许志英,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以(2016)云71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以(2017)云刑核3275943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于2017年6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志英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女监减字第142号
罪犯晏米菊,女,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以(2016)云31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1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2018年8月13日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31执恢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财产刑判项。
在考核中获记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晏米菊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女监减字第11号
罪犯克明慧,女,1948年12月1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以(2016)云31刑初3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3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在考核中获记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克明慧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女监减字第141号
罪犯罗秀芳,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以(2012)临中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01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37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07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8月2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在考核中获记8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秀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女监减字第140号
罪犯李扎门,女,1972年4月21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4日以(2012)保中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22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1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08月0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1月2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在考核中获记8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扎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女监减字第97号
罪犯郑云菊,女,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以(2012)保中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06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76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于2012年10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6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系毒品再犯。
服刑期间于2019年1月4日缴纳五千元。
在考核中获记9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云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女监减字第121号
罪犯刘云凤,女,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以(2011)临中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142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2年4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7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一直不承认自己有罪,声称是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错判,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罪犯评审鉴定表中该犯明确表述不服法院判决,会继续申诉,期间该犯拒绝撰写认罪悔罪书。现该犯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完成生产任务。
服刑期间于2018年10月18日缴纳1000元。
在考核中获记8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云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女监减字第128号
罪犯杨晓娜,女,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以(2016)云05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以(2016)云刑终115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12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服刑期间于2018年9月28日缴纳人民币一万元,并有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出具的终结执行财产刑的裁定。
在考核中获记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晓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