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1839-1842号
2019-09-11 09:06:47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392号
罪犯何汝清,男,195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人,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以(2015)红中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59803.40元(已履行156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汝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77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核20316671号刑事裁定,裁定不核准对原审被告人何汝清判处死刑,并将本案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以(2017)云刑终1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7年8月7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
根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6月21起,届满日期2019年6与20日。罪犯何汝清,在死刑缓刑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汝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393号
罪犯郑金胜,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以(2016)云25刑初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1059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权辉等及原审被告人郑金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云刑终1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郑金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8月23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7年6月2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19年6月1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未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郑金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391号
罪犯邓成,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瑶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以(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成及其同案被告人吴艳蓉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6)云刑终115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邓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8月3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7年6月21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19年6月20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未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邓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390号
罪犯张鑫,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以(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6)云刑终11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依法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8月3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根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7年6月21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19年6月20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未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张鑫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