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1745-1838号
2019-08-29 17:08:05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普洪书,男,1956年9月11日出生,彝族,文盲,云南省禄丰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以(2016)云23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6000元(已赔偿7300元),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以(2017)云刑核4133324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以(2016)云23刑初86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普洪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于2017年6月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该犯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改造表现好,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二次。未完全履行财产性判项,狱内月平均消费17.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普洪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明益,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腾冲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于2015年1月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明益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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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建狱提第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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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何顺成,男,1992年4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
云南省寻甸县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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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
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顺成
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顺成提出
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7日作出(2015)云高
刑终字第14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
于2017年12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
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获
记表扬2次。减刑周期内月平均消费370.82元,账户余额
2628.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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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
犯何顺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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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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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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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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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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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建狱提第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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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尹志亮,男,1972年12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
四川省遂宁市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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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
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志亮
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尹志亮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
年10月1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45号刑事裁定,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3月19日交付监
狱执行。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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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
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
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获记表
扬8次。减刑周期内月平均消费133.56元,账户余额143.4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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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
犯尹志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
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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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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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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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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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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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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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建狱提第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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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扎伍呷,男,1984年7月18日生,彝族,初中文化,
四川省布拖县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
普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扎伍呷犯运输毒品
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期
间刑期无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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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
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
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获记表
扬7次。减刑周期内月平均消费151.05元,账户余额155.8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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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
犯王扎伍呷予以减为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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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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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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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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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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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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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建狱提第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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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耶律车里,男,1987年生,彝族,文盲,四川省布拖
县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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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
普中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耶律车里犯运输毒
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
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
云高刑复字第81号刑事裁定,核准被告人耶律车里犯运输毒品
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
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裁定减为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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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
犯,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
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2月至2019年2
月期间获记表扬8次。减刑周期内月平均消费74.77元,账户
余额751.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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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
犯耶律车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
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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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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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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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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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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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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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建狱提第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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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阿作,男,1976年4月15日生,彝族,小学文化,
四川省盐源县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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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
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阿作
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
个人全部财产;原判犯抢劫罪、抢夺罪的剩余刑期十二年十一
个月零二天,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3
年9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
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
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
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9月至2019
年1月期间获记表扬9次。减刑周期内月平均消费186.39元,
账户余额691.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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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
犯杨阿作予以减为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
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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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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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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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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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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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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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建狱提第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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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晓志,男,1975年10月25日生,景颇族,初中文
化,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
月19日作出(2012)德刑一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
杨晓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
云高刑复字第68号刑事裁定。核准被告人杨晓志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
于2014年9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经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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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
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2月至2018年
10月期间获记表扬7次。减刑周期内月平均消费108.72元,账
户余额11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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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
犯杨晓志予以减为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
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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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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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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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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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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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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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建狱提第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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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且沙沙子,男,1979年5月9日生,彝族,文盲,四
川省布拖县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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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
丽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且沙沙子犯运输毒品
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
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且沙沙子提出上诉,云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1363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上诉人且沙沙子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5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经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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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
犯,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
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3月至2019年3
月期间获记表扬9次。减刑周期内月平均消费153.56元,账户
余额513.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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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
犯且沙沙子予以减为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
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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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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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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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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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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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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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建狱提第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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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沈挥耕,男,1970年2月2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
云南省建水县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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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
27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
挥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8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沈
挥耕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
(2015)云高刑终字第15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3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期间刑期
无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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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
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
3月至2019年2月期间获记表扬7次。判决书上载明连带民事
赔偿人民币88000元已赔偿。减刑周期内月平均消费777.07元,
账户余额15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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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
犯沈挥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
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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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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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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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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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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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宜狱减字第563号
罪犯杨波,男,汉族,1978年1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金沙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作出(2016)云06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改造情况如下:在警官的教育引导下,通过对法律、政治、文化的学习,增强了法制观念和意识,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树立了积极改造、赎罪悔罪态度。入监后书写了《认罪书》,表明认罪服法。
在思想改造上,该犯能够真诚认罪服法,用实际改造行为来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改造,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三课”考试成绩优良。
劳动改造上,该犯从事狱内加工的工种,能服从分工安排,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注重安全生产,做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在二〇一七年六月至二〇一九年二月的改造中,该犯获记表扬4次。综上所述,罪犯杨波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10000元。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建议对罪犯杨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宜狱减字第564号
罪犯赵力,男,汉族,1997年2月2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6)云07刑初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改造情况如下:在警官的教育引导下,通过对法律、政治、文化的学习,增强了法制观念和意识,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树立了积极改造、赎罪悔罪态度。入监后书写了《认罪书》,表明认罪服法。
在思想改造上,该犯能够真诚认罪服法,用实际改造行为来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改造,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三课”考试成绩优良。
劳动改造上,该犯从事狱内加工的工种,能服从分工安排,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注重安全生产,做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在二〇一七年五月至二〇一九年二月的改造中,该犯获记表扬4次。综上所述,罪犯赵力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建议对罪犯赵力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宜狱减字第565号
罪犯康宝彦,男,汉族,1990年8月19日出生于甘肃省礼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作出(2017)云05刑初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宝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改造情况如下:在警官的教育引导下,通过对法律、政治、文化的学习,增强了法制观念和意识,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树立了积极改造、赎罪悔罪态度。入监后书写了《认罪书》,表明认罪服法。
在思想改造上,该犯能够真诚认罪服法,用实际改造行为来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改造,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三课”考试成绩优良。
劳动改造上,该犯从事狱内加工的工种,能服从分工安排,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注重安全生产,做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在二〇一七年七月至二〇一九年三月的改造中,该犯获记表扬4次。综上所述,罪犯康宝彦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建议对罪犯康宝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宜狱减字第562号
罪犯刘定学,男,汉族,1986年2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11)保中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定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调入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1887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在服刑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改造情况如下:在警官的教育引导下,通过对法律、政治、文化的学习,增强了法制观念和意识,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树立了积极改造、赎罪悔罪态度。入监后书写了《认罪书》,表明认罪服法。
在思想改造上,该犯能够真诚认罪服法,用实际改造行为来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改造,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三课”考试成绩优良。
劳动改造上,该犯从事狱内加工的工种,能服从分工安排,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注重安全生产,做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在二〇一四年二月至二〇一九年六月的改造中,该犯在考核中获记十二个表扬。综上所述,罪犯刘定学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另查明,该犯系累犯,限制减刑罪犯。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建议对罪犯刘定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严光照,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以(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1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12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月19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共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严光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任安田,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以(2013) 昆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55324.5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3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11月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月19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155324.5元)。
2015年11月至2019年4月共获记表扬九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任安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陈发荣,男,199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以(2015)曲中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发荣、陆继朝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含被告人陆继朝在侦查阶段赔偿的2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5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3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陈发荣、陆继朝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含被告人陆继朝在侦查阶段赔偿的2000元)未履行。
2016年3月至2019年5月共获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发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佘万昌,男,194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以(2015)曲中刑初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5年11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2015年11月至2019年3月共获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佘万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仕平,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因故意伤害罪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以(2014)曲中刑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6月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2015年6月至2019年5月共获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仕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沈中华,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以(2013)曲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85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0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月19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2019年1月9日云南省富源县民政局出具证明,证明该犯父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015年11月至2019年3月共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沈中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代正波,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2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6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11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月19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系暴力性犯罪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元),会泽县火红乡滴水岩村民委员会、火红乡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会泽县火红乡人民政府扶贫办公室、会泽县民政局低保中心出具证明,证明该犯父母属建档立卡贫困户。
2016年2月至2019年3月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正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蒋炳,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以(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4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2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月19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经云南省彝良县角奎镇蚕桑林社区居民委员会、角奎镇民政办公室出具证明,证明该犯弟弟属于低保户,彝良县民政局出具证明,证明该犯弟弟属于领低保对象。(户口簿信息证明该犯与其弟弟在同一户口)
2016年1月至2019年5月共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朱菊章,男,195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以(2015)曲中刑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2月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判决生效前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五万元)。
2016年2月至2019年3月共获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菊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帮良,男,194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以(2012)昭中刑三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2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28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5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7月15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未赔偿)。
2015年5月至2019年3月获记表扬九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帮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敖红喜,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以(2015)曲中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6年02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2016年2月至2019年3月共获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敖红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陈长松,男,196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以(2012)玉中刑初字第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5189.5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9月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5189.50元未履行)。
2015年9月至2019年5月共获记表扬九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长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罗扎阿,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拉祜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5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4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3年4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17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累犯;
2015年2月至2019年4月共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扎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陈云祥,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因拐卖儿童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以(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5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15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巧家县小河镇人民政府,巧家县民政局出具证明,证明该犯的儿子、女儿均属2019年农村低保对象)。
2015年8月至2019年5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云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周秋柱,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以(2012)曲中刑初字第2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45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3年3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五万元)。
2015年4月至2019年2月共获记表扬九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秋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朱丽江,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以(2012)昆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2189.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6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3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17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2189.5元)。
2015年5月至2019年2月共获记表扬九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丽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褚关瑞,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抢劫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以(2012)昆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27165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检察院提出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5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定罪和民事赔偿部分,撤销量刑部分,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3年8月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附带民事赔偿27165元未履行)。经云南省会泽县大井镇人民政府扶贫办公室、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出具证明,证明该犯家庭已脱贫,属于建档立卡户,仍享受扶贫政策。
2015年12月至2019年3月共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褚关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何子龙,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以(2010)昆刑一初字第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3496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349-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8月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13496元未履行)。经云南省大姚县新街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明该犯父亲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
2015年12月至2019年5月共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子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代登富,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以(2011)昭中刑一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9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2月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17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2015年5月至2019年5月共获记表扬九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代登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扎发,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拉祜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10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3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15077.2元。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4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3年01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17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115077.2元)。
2015年1月至2019年3月共获记表扬九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扎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关平祖,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以(2012)昆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5189.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2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2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27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25189.5元未履行,2018年9月28日云南省禄劝撒营盘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明该犯长子系建档立卡贫困户)
2014年12月至2019年5月共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关平祖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中狱字第69号
罪犯王福龙,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 2009年2月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牟定县人民法院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本次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以(2011)昆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被告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2314元。宣判后,该犯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2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4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6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数罪并罚;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三被告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2314元)。该犯父亲王勇自述家庭生活贫困,经济能力低,牟定县共和镇金马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章“情况属实”予以证实。
2014年7月至2019年5月共获记表扬十二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福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马光儒,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以(2012)玉中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10734.5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9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03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17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属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人民币110734.5元未履行)。
2015年3月至2019年4月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光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陈子学,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抢劫罪;盗窃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以(2012)曲中刑初字第2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5156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66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17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附带民事赔偿5156元未履行)。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阿拉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出具证明,证明该犯母亲属于低保户。
2015年5月至2019年5月共获记表扬九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子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521号
罪犯周兴军,男,1987年2月2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上津镇孙家湾村三组骡马店42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兴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342号刑事裁定书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月1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12月18日至2019年5月31日该犯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兴军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522号
罪犯郭小庆,男,1984年8月18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德县永康镇底卡村底卡一组,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郭小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32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月1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12月10日至2019年5月31日该犯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小庆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520号
罪犯马奎,男,1983年8月19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牛场乡后箐村一组,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奎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29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月1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12月10日至2019年5月31日该犯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奎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610号
罪犯段岩门,男,1980年12月15日生,佤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耿马县四排山乡芒翁村民委员会芒翁二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段岩门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段岩门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254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月14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2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10月31日至2019年5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岩门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565号
罪犯沙马双达,男,1992年4月6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板桥乡瑶村6组20号,现在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以(2013)大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沙马双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3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月9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 “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12月2日至2019年5月31日该犯考核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沙马双达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609号
罪犯刘秀海,男,1988年5月19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岑巩县羊桥乡姚寨村陆湾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刘秀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刘秀海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320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月1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2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12月31日至 2019年5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秀海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608号
罪犯阿木拉伍,男,1984年6月15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阳县天地坝镇新建村沙石组5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阿木拉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阿木拉伍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9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月8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2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11月19日至 2019年5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木拉伍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612号
罪犯朱红云,男,1981年12月1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建水县曲江镇西山村新寨村27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朱红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朱红云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3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月1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2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12月3日至2019年5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红云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607号
罪犯吉夫子呷,男,1986年5月17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补尔乡嘿门子村6组16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楚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吉夫子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吉夫子呷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278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月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2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11月28日至 2019年5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夫子呷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613号
罪犯唐福盈,男,1967年10月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昌县茨达乡跃进村石家沟组19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以唐福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唐福盈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317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月1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2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12月23日至2019年5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福盈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611号
罪犯杜培贵,男,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牛场乡安苏村三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杜培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杜培贵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4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月1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2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12月31日至 2019年5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培贵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518号
罪犯孙子日伍,男,1964年3月17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阳县小银木乡交点村木石洛组17号,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482号刑事判决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1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十二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5月12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12月16日至2019年5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子日伍予以减为二十五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566号
罪犯沈天柱,男,1975年4月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蚂蚁堆乡邦海村委会王家上组1号,现在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沈天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沈天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07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月14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 “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10月31日至2019年5月31日该犯考核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天柱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567号
罪犯黄国权,男,1969年5月29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庆云街142号,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37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1月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十一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2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12月6日至2019年5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国权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653号
罪犯杨国祥,男,1957年8月1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河图镇魏家村下魏家6组,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34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2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2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10月15日至2019年5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国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515号
罪犯李文光,男,1969年11月1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施甸县仁和镇五楼村汉村组34号,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934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2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十二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5月12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10月22日至2019年5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光予以减为二十五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628号
罪犯赵光武,男,1980年4月9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仁兴镇大猪街村委会上营村57号,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6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6月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自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获记7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赵光武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652号
罪犯胡廷刚,男,1968年7月8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卧佛镇文曲村1组247号,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022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1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2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12月23日至2019年5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廷刚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616号
罪犯杨尔呷,男,1973年5月20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源县黄草镇格郎河村6组19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2012)临中刑初字第411号刑事判决,以杨尔呷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尔呷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5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5月20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2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10月14日至2019年5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尔呷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629号
罪犯田伦,男,1979年3月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期纳镇文凤村委会大路村11号,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716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08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8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自2015年12月3日至2019年5月31日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田伦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546号
罪犯岩叫,男,1977年3月15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打洛镇打洛村委会曼佧村69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作出(2016)云刑终7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6月20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入监后至2019年5月31日该犯获记3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岩叫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537号
罪犯马彪三,男,1995年8月15日生,哈尼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腊县勐伴镇回落村委会茅草山村7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彪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马彪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16)云刑终103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3月2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3月23日至2019年5月31日该犯获记4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彪三予以减刑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523号
罪犯周扎努,男,1966年10月5日生,拉祜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县竹塘乡战马坡村扎路社37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扎努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扎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54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月1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12月3日至2019年5月31日该犯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扎努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524号
罪犯线永林,男,1980年6月20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潞江傣族乡筲箕村委会那么1组,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线永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33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3月12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12月24日至2019年5月31日该犯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线永林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617号
罪犯胡自才,男,1977年2月1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陆良县三岔河镇水阁村委会保家圩村55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胡自才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王学明、许东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9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1月7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2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12月10日至2019年5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自才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606号
罪犯蒋春云,男,1968年8月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勐泐大道5号14栋1单元401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蒋春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蒋春云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作出(2016)云刑终71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蒋春云的定罪部分,撤销对蒋春云的量刑部分,改判为蒋春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6月20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2017年6月20日至2019年5月31日该犯考核共获记表扬3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春云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651号
罪犯赵文明,男,1973年12月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德县班卡乡放牛场村民委员会放牛场下组019号,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078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1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2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10月31日至2019年5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文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545号
罪犯赤黑黑呷,男,1991年12月12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九都乡洛色村1组9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0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赤黑黑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赤黑黑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作出(2017)云刑终19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6月16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入监后至2019年5月31日该犯获记3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赤黑黑呷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586号
罪犯熊承曾,男,1985年1月3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县青杠街道清明村12组100号,现在文山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66号刑事判决书,以熊承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17)云刑核3522809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6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5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承曾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615号
罪犯文军,男,1988年10月2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宁南县杉树乡尖山村3组5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大中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文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禄海才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4月8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2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8月12日至2019年5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军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614号
罪犯沙克古,男,1987年2月12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边县格萨拉彝族乡支六村上岔河组2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临中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以沙克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沙克古云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3月12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2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9月30日至2019年5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沙克古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632号
罪犯李经旭,男,1971年01月0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千山镇七岭子村637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9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经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经旭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作出(2017)云刑核7577226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7月19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考察级罪犯。入监后至 2019年5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李经旭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544号
罪犯张邦旺,男,1992年8月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畴县新马街乡马街村委会新马街村49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16)云26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邦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邦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16)云刑终106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邦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6月6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有违反监规纪律情形,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入监后至2019年5月31日该犯获记1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张邦旺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564号
罪犯蒋中勇,男,1976年5月1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兴隆镇金龙组村6组,现在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以(2012)临中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蒋中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蒋中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49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3月19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 “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9月13日至2019年5月31日该犯考核获记表扬9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中勇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525号
罪犯赵英平,男,1977年2月2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县哲觉镇哲觉村打磨石组,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英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英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33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4月11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8月26日至2019年5月31日该犯获记9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英平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633号
罪犯常国宪,男,1997年01月19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中屯镇中屯村长房子村民小组11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云06刑初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常国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常国宪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常国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作出(2017)云刑终2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8月1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能服从管理教育,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能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考察级罪犯。入监后至 2019年5月31日获记表扬2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常国宪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541号
罪犯孙光强,男,1978年3月1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南陵县许镇镇高桥村委会晗口孙村51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6)云26刑初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孙光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孙光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7)云刑终2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5月24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入监后至2019年5月31日该犯获记4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孙光强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542号
罪犯阳静,男,1963年8月20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光湖大街尹乐小区西十巷2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阳静犯运输毒品、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阳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16)云刑终116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阳静犯运输毒品、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5月24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入监后至2019年5月31日该犯获记3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阳静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547号
罪犯史新威,男,1990年2月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高邑乡小屯村委会后管驿,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史新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史新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作出(2017)云刑终189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7月19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7月19日至2019年5月31日该犯获记3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史新威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543号
罪犯罗选金,男,1991年12月20日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曙光乡马保村民委那腊村小组,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6)云26刑初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选金犯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罗选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7)云刑终28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6月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入监后至2019年5月31日该犯获记3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罗选金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631号
罪犯三二,男,1983年05月21日生,哈尼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布朗山乡曼果村委会阿梭村民小组96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8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三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三二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作出(2017)云刑核2995812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7月14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考察级罪犯。入监后至 2019年5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三二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585号
罪犯胡国荣,男,1972年4月3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马场二路105—201号,现在文山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94号刑事判决书,以胡国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国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作出(2017)云刑终36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5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5月31日获记表扬4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国荣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563号
罪犯岩罗,男,1976年2月7日生,布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西定乡西定村委会浓捧村122号,现在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玉应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以(2016)云刑终799号刑事判决书,核准被告人岩罗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9月12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5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罗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587号
罪犯邓智杰,男,1983年9月2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白仓镇新华村中屋组9号,现在文山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以邓智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肖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云刑终76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2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5月31日获记表扬1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智杰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630号
罪犯许乐,男,1988年4月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官庄湖农场中山分场宇宁队38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9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许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许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作出(2017)云刑核6678225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6月20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考察级罪犯。入监后至 2019年5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许乐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655号
罪犯鲁从宽,男,1956年8月1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海镇庄景路6号1栋1号,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鲁从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鲁从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作出(2016)云刑终154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7月19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5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鲁从宽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654号
罪犯班荣锋,男,1974年12月25日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富宁县板仑乡瓦窑村民委那谢村小组,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6)云26刑初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班荣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7)云刑核4743255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5月2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5月31日获记表扬4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班荣锋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余岩所练,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芒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1日以(2016)云31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9日以(2017)云刑终40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7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岩所练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堂耀,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31日以(2016)云31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3日以(2017)云刑终2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7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堂耀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加龙,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31日以(2016)云31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4日以(2017)云刑终2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7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加龙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色发,男,1991年6月3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以(2016)云07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02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积极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色发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余花天,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因故意杀人罪经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3日以(2016)云34刑初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6年04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积极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花天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毛阿火,男,1987年2月3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3日以(2016)云07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7年3月1日起。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19日以(2016)云刑终149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3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于二〇一七年五月至二〇一八年九月记表扬四次。月平均消费201.88元。依据该犯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消费记录、汇款记录、账户余额均证明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没有履行能力。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毛阿火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光友,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12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积极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友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吴兴强,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5日以(2016)云07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09日以(2016)云刑终9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7年02月09日起,于2017年02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于二〇一七年四月至二〇一八年十月记表扬四次。月平均消费142.34元。依据该犯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消费记录、汇款记录、账户余额均证明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没有履行能力。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兴强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根,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因故意杀人(未遂)罪;盗窃罪经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以(2015)迪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附带民事赔偿203912元,于2015年12月2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积极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九年二月记表扬八次。该犯罚金3000元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203912元已履行1000元,月平均消费100.4元,依据该犯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消费记录、汇款记录、账户余额均证明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没有履行能力。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根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