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1642-1744号
2019-08-29 15:58:35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鲁健伟,男,身份证号码:532728198203300019,1982年3月30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1日以(2016)云08刑初000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终结),刑期自2016年07月15日,于2016年08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鲁健伟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二〇一六年八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获记表扬五次、单项表扬一次。另查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9日以(2019)云08执74号裁定书裁定终结罪犯鲁健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
综上所述,罪犯鲁健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鲁健伟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鹏,男,身份证号码:532331199606170950,199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以(2016)云08刑初001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终结),刑期自2016年11月11日,于2016年12月0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王鹏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二〇一六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记表扬四次、专项表扬一次。另查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日以(2019)云08执84号裁定书裁定终结罪犯王鹏“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
综上所述,罪犯王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鹏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裴豪,男,1993年1月17日出生,傣族,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532526199301171119。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因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2日以(2016)云08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起日:2016年04月27日,于2016年06月08日送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裴豪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2016年6月至2019年3月获记表扬六次、特殊表扬一次。另查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以(2019)云08执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对罪犯裴豪“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的执行。
综上所述,罪犯裴豪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裴豪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税昌兵,男,身份证号码:532123198309051634,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5日以(2016)云08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终结),刑期自2016年08月04日。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4日以(2016)云刑终687006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8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税昌兵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二〇一六年八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获记表扬五次、专项表扬一次。另查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3日以(2019)云08执77号裁定书裁定终结罪犯税昌兵“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
综上所述,罪犯税昌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税昌兵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0一九年五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健,男,身份证号码:532501198206260330,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因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7日以(2016)云08刑初001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没收全部财产(执行终结),刑期自2016年09月14日,于2016年12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张健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二〇一六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获记表扬四次、单项表扬一次。另查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以(2018)云08执207号裁定书裁定终结罪犯张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
综上所述,罪犯张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健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陈飞国,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32123199009242214,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6日以(2016)云08刑初字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执行终结),刑期自2016年05月13日起,于2016年06月08日送云南省元江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陈飞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飞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进,男,1999年2月28日出生,苗族,身份证号码532523199902280450,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屏边苗族自治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0日以(2016)云25刑初第1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1000元(已履行),刑期自2017年05月24日。宣判后,因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7日以(2017)云刑终35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部分改判,改判后,判处该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7年05月24日起,于2017年06月13日送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李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马正旭,男,1977年5月7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532625197705072539。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1日以(2016)云08刑初2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刑期自2017年03月09日起,于2017年04月06日送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正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余江旭,男,1994年8月24日出生,傣族,身份证号码532526199408241113,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因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2日以(2016)云08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2019)云08执137号执行裁定)。刑期自2016年04月27日起,于2016年06月08日送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余江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江旭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兵,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彝族,身份证号码:532928192112211131,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25日以(2015)普中诉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终结)。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36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16日起,于2017年04月19日送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动情况:无
罪犯李兵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兵自二〇一七年六月至二〇一九年六月共获记表扬四次、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9年04月08日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8执1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兵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黄新江,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12日以(2012)昆刑三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2年09月20日,于2013年02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18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2015年4月起至2019年1月止,获记表扬8次,十九大单项表扬,平均月考核分120.07分。自2017年6月至2019年1月狱内平均月消费304.13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改造中表现良好。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阿子牛子,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20日以(2012)临中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3年03月01日,于2013年03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9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严格按《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学习法律、文化知识,矫正自身恶习,考核中成绩合格。日常改造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个人及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劳动改造中,该犯在一分监区抽分线组劳动改造,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和质量,努力提高劳动技能,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该犯自2015年5月起至2018年11月止,获记表扬7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50000元,布拖县拖觉镇人民政府出具贫困证明。月均消费138.88元,账户余额106.65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改造中表现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子牛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友良,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9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1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37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友良犯运输毒品罪,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根据送达回证,刑期自2016年05月24日起,并于2016年06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友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6月至2019年5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未受过警告、记过、禁闭、降为严管级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192.32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1487.1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友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勇,男,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02日以(2011)临中刑初字第2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9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0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25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勇犯故意伤害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送达回证,该犯死刑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并于2013年11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1月19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2月至2019年5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9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90000元;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191.91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10.13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谢朝辉,冒用名韦其贤,男,1980年1月5日出生,白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以(2012)昆刑三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09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0018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根据送达回证,该犯死刑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9月24日起,并于2013年1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8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谢朝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2月至2019年5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全部履行完毕;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298.18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2040.1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朝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元强,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因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14日以(2013)保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0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0072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根据送达回证,该犯死刑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1月5日起,并于2013年11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1月19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元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2月至2019年5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156.25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2019.1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元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蒋国安,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01日以(2013)保中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0112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根据送达回证,该犯死刑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0月18日起,并于2013年11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1月19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蒋国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2月至2019年6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94.54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650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国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华林,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18日以(2013)玉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05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13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根据送达回证,该犯死刑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0月16日起,并于2013年11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1月19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华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2月至2019年6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185.24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104.09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华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沈国祥,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瑶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02日以(2013)红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1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0062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根据送达回证,该犯死刑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7月1日起,于2013年09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0月09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沈国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1月至2019年6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288.04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1823.58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国祥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立光,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以(2013)曲中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8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根据送达回证,死刑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0月13日起,并于2013年10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月19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达5年零11个月,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杨立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2月至2019年5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30.35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101.42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立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余世龙,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28日以(2013)红中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3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0066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根据送达回证,该犯死刑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9月23日起,于2013年10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8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余世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2月至2019年6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278.99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1085.5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世龙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文军,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03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16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0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根据送达回证,该犯死刑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9月29日起,并于2013年10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8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文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2月至2019年6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8次。死缓考验期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考核期内月均消费77.93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468.09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余买发,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因强奸罪,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9日以(2014)曲中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执行通知书,刑期自2014年09月22日起,并于2014年11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余买发系累犯、十年以上暴力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2月至2019年6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8次。2017年11月13日受警告处罚;本考核周期狱内月均消费为12.02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96.65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买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沙申来,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以(2012)临中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2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5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根据送达回证,该犯死刑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6月27日起,并于2013年08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0月09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沙申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1月至2019年6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8次。死缓考验期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考核期内月均消费91.96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64.9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沙申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左少力,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因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以(2012)昆铁中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08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0006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根据送达回证,该犯死刑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4月18日起,并于2013年05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8月11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左少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9月至2019年5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2016年1月23日因违反监规纪律被记过处理同时降为一级严管,2016年9月2日升为普管级;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295.72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1036.5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左少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仕元,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08日以(2012)大中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9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根据送达回证,该犯死刑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月16日起,并于2013年03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9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仕元系十年以上暴力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5月至2019年5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82983.9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82983.90元;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62.41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207.3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仕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朗长所,男,1986年5月6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02日以(2013)保中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24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9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根据送达回证,该犯死刑缓刑考验期自2013.10.31起,并于2013年11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1月19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朗长所,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2月至2019年5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死缓考验期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考核期内月均消费137.85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12.22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朗长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邹祥林,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20日以(2012)临中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09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5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根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5月23日起,并于2013年07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9月09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邹祥林,系累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0月至2019年6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8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死缓考验期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已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证明;考核期内月均消费143.86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240.65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建议对罪犯邹祥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伟,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因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以(2012)德刑一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未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25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6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根据送达回证,该犯死刑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4月27日,并于2013年06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8月11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伟系累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9月至2019年5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死缓考验期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考核期内月均消费118.5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354.7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赵龙,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05日以(2012)保中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04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3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根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6月4日起,并于2013年09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0月09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龙,系累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1月至2019年5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8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死缓考验期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考核周期狱内月均消费为252.33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123.72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146号
罪犯陈夏明,男,汉族,1983年4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 陈夏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夏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6)云刑终1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5月2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 2月20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 0次,余 81 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夏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意见书
(2019)嵩狱减字第142号
罪犯黄建忠,男,佤族,1979年10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建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建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七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16)云刑终7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5月2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6月14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1次,余318.7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建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提 请 减 刑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48号
罪犯邓大鹏,男,汉族,1988年5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彝良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云01刑初4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大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大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2017)云刑终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5月5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于2019年5月21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并附有彝良县民政局于2018年9月26日回函的家庭经济情况说明,属于建档立卡未脱贫户。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邓大鹏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提 请 减 刑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49号
罪犯谭朝坤,男,汉族,1985年11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4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朝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谭朝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2月2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 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于2019年2月19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并附有彝良县民政局于2018年9月26日回函的家庭经济情况说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谭朝坤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62号
罪犯周江,男,汉族,1992年6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周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以(2016)云刑终747号刑事判决,以周江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5月1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6月6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575.81分。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63号
罪犯黄远刚,男,汉族,1973年1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兴文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黄远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远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以(2017)云刑终3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5月23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6月2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374.07分。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157号
罪犯余德孝,男,汉族,1968年10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景德镇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云01刑初6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德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余德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17)云刑终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5月1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9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218.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德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66号
罪犯郭健,男,汉族,1981年10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作出(2016)云01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16)云刑核9785964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7年5月2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22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605.7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159号
罪犯李贵益,男,汉族,1969年3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临沧市云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16)云03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贵益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贵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作出(2016)云刑终1269号刑事判决,以李贵益犯走私、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5月31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16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2次,余673.6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贵益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68号
罪犯林武,男,汉族,1981年6月6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林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作出(2017)云刑终1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5月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22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518.1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158号
罪犯杨林,男,汉族,1975年4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作出(2017)云刑终3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5月23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2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378.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61号
罪犯邹兴辅,男,汉族,1974年1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16)云01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邹兴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以(2016)云刑终1506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5月5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6月22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286.42分。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意见书
(2019)嵩狱减字第141号
罪犯于正军,男,汉族,1968年9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正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于正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7)云刑终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该犯在服刑期间已获记表扬3次,余235.7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于正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143号
罪犯呢纳,男,佤族,1991年4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16)云01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呢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呢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17)云刑终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5月1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2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 次,余544.1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呢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47号
罪犯徐正义,男,汉族,1979年4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16)云01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正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徐正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6)云刑终1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5月3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附有寻甸县倘甸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2月11日开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徐正义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50号
罪犯杨发富,男,汉族,1971年9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小学二年级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发富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发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作出(2017)云刑终4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5月26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2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456.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发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156号
罪犯陈映飞,男,汉族,1984年3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6)云01刑初6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映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8220.83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映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作出(2017)云刑终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5月1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2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502.6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映飞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67号
罪犯向友彬,男,汉族,1966年12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崇州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作出(2016)云04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友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向友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云刑终14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5月3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4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554.07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友彬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155号
罪犯江文华,男,汉族,1969年9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16)云01刑初2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文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江文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6)云刑终1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5月3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15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352.7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江文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70号
罪犯李军,男,汉族,1978年8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民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3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5月4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已服刑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刑判项,附富民县民政局于2019年5月22日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171号
罪犯龚建伟,男,汉族,1990年7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玉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建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龚建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09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6)云刑更150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龚建伟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164号
罪犯王玉斌,男,汉族,1971年4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三穗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玉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8月3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王玉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173号
罪犯赵福云,男,汉族,1989年6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福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22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6)云刑更150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赵福云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52号
罪犯李光辉,男,汉族,1956年10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呈贡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10)昆刑一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光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光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16)云刑终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李光辉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元。于2017年5月1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16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2次,余7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光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51号
罪犯吴玉春,男,汉族,1976年6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玉春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玉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作出(2017)云刑终4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5月26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2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413.0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玉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53号
罪犯罗亮才,男,汉族,1975年1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4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亮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3月9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已服刑满4年2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财产刑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罗亮才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69号
罪犯李德才,男,汉族,1972年8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禄劝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德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7866.55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9月2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已服刑满4年8个月。具体事实如下:
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刑判项,附禄劝县民政局2018年8月22日出具的家庭情况调查复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154号
罪犯汪玉忠,男,彝族,1975年8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元江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作出 (2013)玉中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汪玉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2540元。宣判后,被告人汪玉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6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6)云刑更148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附元江县民政局于2018年12月31日的家庭核实情况回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汪玉忠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 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172号
罪犯卞正友,男,汉族,1987年3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合江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作出(2013)玉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卞正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98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6)云刑更150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卞正友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174号
罪犯李绍生,男,汉族,1978年4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澄江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玉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绍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绍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57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6)云刑更150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李绍生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166号
罪犯李江华,男,傣族,1989年5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元江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13)玉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江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925.61元,扣除已支付的2万元,还应赔偿925.61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3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6)云刑更149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已积极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920元,剩余5.61元已附情况说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李江华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144号
罪犯陈秋,男,汉族,1986年8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江川县,职高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作出(2013)玉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误工费45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29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6)云刑更149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陈秋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96号
罪犯马兴坐,男,汉族,1992年7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兴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兴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16)云刑终539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马兴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6月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0月11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2次,余100.5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兴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意见书
(2019)嵩狱减字第175号
罪犯晏彩亚,男,汉族,1975年7月22日出生于湖南邵阳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晏彩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作出(2016)云刑终1409号刑事裁定,以晏彩亚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该犯在服刑期间已获记表扬3次,余459.9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晏彩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145号
罪犯石五,男,拉祜族,1974年6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20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6)云刑更147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石五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97号
罪犯刘少龙,男,汉族,1988年2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云01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少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17)云刑核3306014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7年6月1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22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485.9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少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95号
罪犯高彦军,男,汉族,1979年9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云01刑初6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彦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17)云刑核6237205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7年6月1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22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559.5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彦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99号
罪犯冯天康,男,汉族,1990年9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景东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16)云01刑初6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天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6月2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已服刑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判项,附有景东县民政局于2019年3月4日出具的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天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140号
罪犯和新龙,男,纳西族,1988年7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09)迪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和新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5222.5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云高刑复字第7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作出(2012)云高刑执字第799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和新龙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其前罪故意杀人罪,未执行刑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现该犯服刑已满9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且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和新龙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160号
罪犯吴辉,男,汉族,1982年10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通海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作出(2013)玉中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4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6)云刑更148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能积极履行生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并附有通海县九龙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6月15日回函的家庭经济情况说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吴辉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86号
罪犯胡增富,男,汉族,1989年11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通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胡增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2881.75元。宣判后,被告人胡增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以(2017)云刑终4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6月2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7月14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425.2分。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85号
罪犯张兴贵,男,回族,1961年8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6)云01刑初78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兴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以(2017)云刑终5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6月16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8月1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187.42分。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意见书
(2019)嵩狱减字第176号
罪犯赵育权,男,汉族,1988年3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芒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云01刑初2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育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五月八日作出(2017)云刑核4525609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该犯在服刑期间已获记表扬3次,余532.8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育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87号
罪犯张仙虎,男,汉族,1980年7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仙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20063.9元。宣判后,被告人张仙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以(2017)云刑终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6月8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6月19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360.58分。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89号
罪犯朱红,男,汉族,1993年10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县,职高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朱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3713.58,扣除已支付10000元,还应付13713.57元。宣判后,被告人朱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以(2017)云刑终5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6月13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6月22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38.73分。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98号
罪犯龙飞,男,汉族,1972年1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大理州巍山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6)云01刑初5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飞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罪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龙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17)云刑终4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6月6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15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23.0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飞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179号
罪犯普家军,男,彝族,1956年1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新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6)云刑04刑初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普家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2231.5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作出(2017)云刑核7542261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7年6月5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15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1次,余499.9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普家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182号
罪犯杨占忠,男,汉族,1964年10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宜良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16)云01刑初6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占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3月2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3月。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附有云南省宜良县狗街镇民政部门于2019年4月15日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说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杨占忠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181号
罪犯付亚挺,男,汉族,1995年8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亚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付亚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2016)云刑终74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付亚挺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6月6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并附有镇雄县泼机镇民政所于2019年2月11日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说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付亚挺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193号
罪犯陈忠文,男,汉族,1980年3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5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忠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3月22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陈忠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177号
罪犯田维冰,男,汉族,1989年1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维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田维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2016)云刑终3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6年6月20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田维冰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190号
罪犯李献忠,男,汉族,1968年10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作出 (2013)曲中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献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献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6)云刑更1499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李献忠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194号
罪犯贺顺林,男,汉族,1977年4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蓬溪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顺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938.5元(扣除判决时已支付20000元,剩余人民币7938.5元)。宣判后,被告人贺顺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4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8月18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贺顺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183号
罪犯高武飞,男,汉族,1992年8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马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武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高武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224号刑事判决,以高武飞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6)云刑更1489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1月。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故意杀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高武飞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78号
罪犯刘云江,男,汉族,1986年6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云01刑初5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云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云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17)云刑终4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6月1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10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327.5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云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191号
罪犯张利黑,男, 哈尼族,1992年6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元江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玉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利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0261.33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2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6)云刑更150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张利黑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88号
罪犯选堵,男,哈尼族,1991年5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16)云01刑初59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选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以(2017)云刑核6106564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7年6月1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6月22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430.08分。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180号
罪犯周登广,男,汉族,1985年6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登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2764.40元。宣判后,被告人周登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1月4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8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周登广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192号
罪犯杨健鑫,男,彝族,1988年5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元江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 (2013)玉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健鑫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健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5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6)云刑更149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杨健鑫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184号
罪犯文正永,男,彝族,1973年10月4日出生于云省建水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作出(2011)红中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文正永犯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36722元。宣判后,被告人文正永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10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3)云高刑执字第3199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现该犯已服刑满5年6月,确有悔改表现,具体表现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放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文正永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限制减刑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200号
罪犯秦世文,男,汉族,1979年9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作出(2011)保中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世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限制减刑。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1)云高刑复字第351号刑事判决,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70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五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秦世文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限制减刑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赛见,男,1997年12月17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贩卖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3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5年02月16日起,于2015年09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学习《监狱法》、《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履行服刑人员义务,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养成健康心理;遵守课堂纪律完成作业,按时到课,考试成绩良好。
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改造生活中,自觉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举止文明,爱护公共环境。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考核累计获表扬七次。
另查明,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赛见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熊春慧,女,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11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以(2016)云刑终92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9年07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2019年7月9日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5月23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账户余额:1086元。级别管理为未定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春慧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罗玉提,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以(2016)云29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2日以(2017)云刑核900590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2017年4月10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算日期2019年4月9日。该犯于2017年05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玉提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士宗,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以(2016)云29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7日以(2017)云刑终1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核准对该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2017年4月6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2019年4月5日。于2017年05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现该犯死缓两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士宗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马加杰,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以(2016)云29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0日以(2017)云刑核778781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7年05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现该犯死缓两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加杰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罪犯马利军,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09月22日被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获记减刑后刑止日期为2019年02月28日。2008年12月25日因患心脏病被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间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以(2013)大中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前罪未执行完的刑期五年十个月零十九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3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08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利军,自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罪被收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数罪并罚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同时,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也未能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系有能力而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利军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勇,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3日以(2014)大中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12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勇,自入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家庭属于低保户,系暂无能力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勇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赵吉祥,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因故意伤害罪、赌博罪经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30日以(2013)大中刑初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原告均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5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4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07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吉祥,自入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现实改造表现较好,另查明,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系累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吉祥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蔡林云,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3日以(2016)云05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9日以(2016)云刑终7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9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蔡林云,自入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继续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考核周期内缴纳人民币10000元,因家庭困难,未全部履行财产刑判项,系暂无能力完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林云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自乘龙,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3日以(2016)云29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30日以(2016)云刑终108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12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九年三月记监狱表扬四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家庭属于低保户,系暂无能力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自乘龙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雷岗,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白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06日以(2016)云29刑初2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0日以(2017)云刑终3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6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现该犯死缓两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雷岗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滕德付,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7日以(2016)云29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09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滕德付,自入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继续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家庭属于低保户,系暂无能力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滕德付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