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1600号
2019-08-28 17:03:23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447号
罪犯岩罕尖,男,1993年2月7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勐龙镇景龙村委会景尖村140号,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以(2016)云刑终140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7年3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3月15日至2019年4月30日该犯获记表扬4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岩罕尖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