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1584号
2019-08-28 17:02:23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319号
罪犯尹保安,男,1971年10月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开远市南园新村10幢2-2号,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以(2015)红中刑二初字第84号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6年3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九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 “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3月10日至2019年3月31日该犯考核获记表扬7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尹保安予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