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1618-1620号
2019-08-28 16:58:23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375号
罪犯毛克呷,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盐边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以(2012)丽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37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丽中刑初字第69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毛克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于2013年3月15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18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毛克呷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考核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毛克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376号
罪犯王正科,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人,因犯走私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以(2012)临中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38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其原判,于2013年4月12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9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6年12月18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正科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8个。(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有四川省盐源县民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王正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374号
罪犯盘永贵,男,1963年6月3日出生,瑶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以(2012)红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盘永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80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9月13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9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盘永贵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考核表扬9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毒品再犯,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盘永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