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1615-1616号
2019-08-28 16:55:26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378号
罪犯岩三班,男,1969年3月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以(2011)昆刑三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岩三班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岩三班的定罪量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重字第333-1号刑事判决书,以原审被告人岩三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3年7月4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9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三班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考核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岩三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377号
罪犯李斗克,男,1964年2月5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以(2012)红中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1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3年6月4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18年11月21日调入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9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斗克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考核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附当地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李斗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