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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1609号

2019-08-28 16:53:0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382号

罪犯龚玉存,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人。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判决生效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13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中刑初字第44号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龚玉存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于2013年9月5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龚玉存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龚玉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