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1607号
2019-08-28 16:52: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385号
罪犯岩保,男,1982年5月4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以(2015)玉中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2月25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保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6个、十九大特殊表扬1个。(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需7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岩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