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1564号
2019-08-28 16:48:20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字第4257号
罪犯刘付荣,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28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734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刘付荣的定罪部分,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07月09日送云南省西双版纳监服刑改造,于2017年1月19日调入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曾因违规受到禁闭处罚,后经警官教育有所转变,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七月至二〇一九年四月记表扬七次。经查,该犯财产刑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付荣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