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1484-1485号
2019-08-28 16:26:07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111号
罪犯钏德仓,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芒市,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德宏州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以(2012)德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德宏州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22日以(2011)云高刑复字第2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2年10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钏德仓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九次。另查明,该犯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钏德仓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159号
罪犯向建平,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1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3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2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向建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十次。另查明:该犯为累犯、毒品再犯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建平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