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1480号
2019-08-28 16:24:56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145号
罪犯王朱芽,男,1991年6月18日出生,阿昌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因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数罪并罚,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22日以(2012)德刑三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03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1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1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7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朱芽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九次。另查明:该犯为数罪并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朱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