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1477-1478号
2019-08-28 16:23:2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143号
罪犯徐春艳,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因故意杀人罪经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27日以(2012)楚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58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03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9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春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另查明:该犯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春艳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112号
罪犯岩罕说,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07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1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0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01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16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罕说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说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