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1309-1414号
2019-08-12 19:02:19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0号
罪犯阿米么日各,女,1977年6月5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9日以(2016)云01刑初5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7年3月23日起。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8日以(2017)云刑终2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04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七年六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记表扬三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米么日各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1号
罪犯王牙娣,女,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以(2016)云05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7年04月01日起。宣判后,该犯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6日以(2016)云刑终14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04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七年六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记表扬三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牙娣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2号
罪犯郎学云,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7日以(2016)云01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以(2016)云刑终117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7日起。于2017年06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七年八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记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郎学云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6号
罪犯杨会凤,女,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缅甸国籍,因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06月05日以(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3年9月16日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08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于2013年10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2月05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刑期自2016年2月5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会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驱逐出境。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6号
罪犯孔木速,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12日以(2013)德刑三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07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3年06月28日起。于2013年07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09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2015年12月09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七月至二〇一八年九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孔木速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4号
罪犯白志萍,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禄劝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08日以(2013)楚中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8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2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1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2月05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8年4月9日已履行10000元。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白志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9号
罪犯孔木南,女,1973年01月20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2月05日以(2013)德刑三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3年07月09日起。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3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5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09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09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2015年12月09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八月至二〇一九年一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孔木南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0号
罪犯阿朴,女,1991年07月11日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7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3年06月26日起。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03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07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09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刑期自2015年12月09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朴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黄成梅,女,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以(2012)德刑三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3年07月02日起。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2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08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09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2015年12月09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成梅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乔和芹,女,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2月20日以(2012)德刑三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55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16日起。于2013年09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0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乔和芹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树凤,女,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2月20日以(2012)德刑三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3年7月17日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17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1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08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0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11月20日履行5000元,法院下发终结执行裁定,刑期自2015年12月09日起。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树凤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黄尚奇,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因投放危险物质罪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9月27日以(2011)楚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63209.76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06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1443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2年07月25日起,于2012年09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10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民事赔偿63209.76元于2018年1月29日已赔偿。(刑期自2014年10月10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尚奇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如仙,女,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7日以(2011)德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7月22日以(2011)云高刑复字第1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5日起。刑期自2011年09月05日起,于2011年11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14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2013年11月14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如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安美,女,1988年1月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2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5年11月17日起。于2015年12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安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小四,女,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3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8年4月9日已执行2000元。刑期自2015年08月05日起,于2015年11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四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果补木支杂,女,1977年3月25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3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6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11月2日已执行3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1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29日起。于2016年01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果补木支杂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萨阿代提·吐鲁逊,女,1961年10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以(2014)昆刑三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3月12日已履行5000元)。刑期自2015年07月21日起,于2015年12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萨阿代提·吐鲁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曹怀冬,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傈僳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1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4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5日起。于2015年02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怀冬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姚娜,女,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书,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于2015年01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一月至二〇一九年二月共记表扬十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娜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肖鲜,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05日以(2013)德刑三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25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6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18日起。于2013年11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鲜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玉儿,女,1983年6月20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1月15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3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608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3年10月15日起,于2013年12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郭美兰,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以(2012)昆铁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3年07月30日起。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04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02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09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刑期自2015年12月09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美兰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吴惠琴,女,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02日以(2013)德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423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吴惠琴的定罪量刑部分。刑期自2014年12月12日起,于2014年12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惠琴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孝梅,女,1969年10月08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自治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9日以(2015)昆刑三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6日以(2016)云刑终9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10日起。于2016年12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七年一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记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孝梅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阿达么沙黑,女,1983年11月15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30日以(2016)云28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3月12日履行2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6日起。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6日以(2016)云刑终12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达么沙黑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昌秀,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9日以(2015)昆刑三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9年3月12日已执行2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6日以(2016)云刑终9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10日起。于2016年12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记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昌秀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冯月梅,女,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06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4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3月12日执行2000元),刑期自2016年8月18日起。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8日以(2016)云刑终5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12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月梅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黄丽敏,女,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因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以(2016)云71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6年11月29日起,于2016年12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丽敏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鲁永秀,女,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8日以(2016)云09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6日以(2016)云刑终7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8月9日履行2000元)。刑期自2016年8月12日起。于2016年11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鲁永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陈道茂,女,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以(2016)云01刑初4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9日以(2017)云刑终1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13日起。于2017年07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七年七月至二〇一九年一月记表扬三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道茂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马仲焕,女,1963年10月02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3日以(2015)昆刑三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7年04月21日起。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3日以(2016)云刑终11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02月2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仲焕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敏,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拉祜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6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上诉人杨敏的死刑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核23829804号刑事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2日以(2016)云刑终14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撤销对被告人杨敏的定罪量刑,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7年04月21日起,于2017年05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七年七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记表扬三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敏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玛丹丹特,女,1976年5月2日出生,缅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以(2016)云05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7年6月2日起。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3日以(2017)云刑终22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06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七年八月至二〇一九年二月记表扬三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玛丹丹特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吕雪荣,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因贩卖毒品罪,走私、制造毒品罪数罪并罚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30日以(2015)昆刑三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6年5月30日起。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0日以(2016)云刑终1078号刑事判决书,部分改判,改判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7年5月23日起。于2017年07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七年九月至二〇一九年二月记表扬三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吕雪荣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谢发会,女,1981年7月13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以(2016)云08刑初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32231.5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0日以(2017)云刑核26666172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7年05月11日起,于2017年06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七年八月至二〇一九年一月记表扬三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发会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迎顺,男,1947年12月12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南华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以(2016)云23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以(2017)云刑核339173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3刑初85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迎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于2017年6月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迎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孙朝阳,男,194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云南省禄丰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以(2014)楚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5年1月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朝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余三,男,1978年6月8日出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23日以(2013)德刑三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30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007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根据送达回证,该犯死刑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8月29日起,并于2013年1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8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余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2月至2019年4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53.52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100.70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岩拉,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贩卖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06月21日以(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0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0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根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0月24日起,并于2013年11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1月19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2月至2019年4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死缓考验期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238.96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1416.5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胡再忠,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29日以(2013)保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7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11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1月19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再忠,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2月至2019年3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7次。死缓考验期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日作出(2019)云05执7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的执行;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40.05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821.1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再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徐虎,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16日以(2013)保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24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0075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根据送达回证,该犯死刑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0月31日起,并于2013年11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1月19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2月至2019年3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115.88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108.7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何春洪,男,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06月21日以(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08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0013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根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9月3日起,于2013年09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8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春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2月至2019年3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141.31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1483.8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春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艾合麦提.阿卜拉,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皮山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2月20日以(2013)德刑三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0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5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根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0月31日起,并于2013年12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1月19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艾合麦提.阿卜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2月至2019年3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本考核周期狱内月均消费为112.44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973.8元。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艾合麦提.阿卜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追二,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哈尼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贩卖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01月25日以(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0052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根据送达回证,该犯死刑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8月13日起,并于2013年08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8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追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2月至2019年4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31.30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224.10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追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云峰,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因走私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1日以(2012)临中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20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0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根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6月25日起,并于2013年07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0月09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云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1月至2019年3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死缓考验期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206.12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1450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弟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云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马顺华,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07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未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03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根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08月01日起,并于2013年09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0月18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顺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1月至2019年3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死缓考验期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证明;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90.01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15893.8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顺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党柱,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07日以(2013)昆刑三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0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7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根据送达回证,该犯死刑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8月29日起,于2013年09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8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党柱,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2月至2019年3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死刑缓刑考验期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已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证明;考验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96.66元,考核期末账户余额1112.3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党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邓福成,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瑶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因走私毒品罪,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21日以(2012)红中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6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根据送达回证,该犯死刑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12月11日,于2013年01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18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福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4月至2018年10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考核期内月均消费18.42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955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建议对罪犯邓福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曲木此呷,男,1981年6月5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1)临中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曲木此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7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曲木此呷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根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11月9日起,并于2013年1月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的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1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已执行满3年,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该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5年4月至2019年3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先后获记表扬8次。死缓考验期及考核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证明;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110.09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334.2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曲木此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育安,男,1979年6月1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07日以(2012)德刑三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4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根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考验期自2012年11月1日起,并于2013年01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18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育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4月至2019年3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8次。死缓考验期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8)云31执50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的执行;考核期内月均消费372.07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2762.4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育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国军,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14日以(2012)怒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7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根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12月11日起,于2013年03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18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国军系十年以上暴力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4月至2019年3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128.3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798.6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管仕明,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14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05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6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根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8月6日,并于2013年08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8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管仕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2月至2019年3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考核期内月均消费147.56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86.61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管仕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晓斌,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以(2011)丽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判决注明已全额履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31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根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3月31日起,并于2012年06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7月23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晓斌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精神病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8月至2019年4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8次。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24.57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1002.08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晓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邹逃,男,199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以(2016)云71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01月18日送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逃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余江,男,199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05月19日以(2016)云71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6日以(2016)云刑终8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9月19日送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考核中获记六个表扬。财产性判项履行1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江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荆玉刚,男,199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9日以(2015)昆刑三初字第5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08月22日送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考核中获记六个表扬,履行财产性判项1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荆玉刚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董兴军,男,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12月09日以(2016)云71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01月04日送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考核中获记五个表扬,履行财产性判项1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兴军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周天良,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因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11月03日以(2016)云71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11月24日送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天良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顺党,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0日以(2015)昆刑三初字第5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7日以(2016)云刑终1184号刑事判决书裁定,维持对被告人张顺党的定罪量刑部分,于2017年01月12日送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顺党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葛永能,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因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05月18日以(2016)云71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06月22日送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葛永能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一监减字第626号
罪犯陈翠芝,女,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以(2016)云05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16日以(2016)云刑终152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7年05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翠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立美,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05日以(2016)云05刑初3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8日以(2017)云刑核16312010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7年06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七年八月至二〇一九年五月获记监狱表扬四次,余分474分。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5月26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级别管理为考察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立美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一监减字第627号
罪犯王美玲,女,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3日以(2016)云04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6日以(2016)云刑终117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7年05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美玲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一监减字第628号
罪犯玉尖香,女,1984年04月06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04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3日以(2016)云刑终421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并依法核准对罪犯玉尖香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2019年04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2019年04月24日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生效判决送达日期:2016年09月30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账户余额:421元。级别管理为未定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尖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一监减字第629号
罪犯王相美,女,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以(2016)云05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8日以(2016)云刑终152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7年05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相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一监减字第753号
罪犯玉温,女,1993年1月10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7日以(2016)云28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7日以(2016)云刑终1235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玉温的定罪量刑部分,并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9年03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截止2019年6月13日未获记监狱表扬,余分87分。生效判决送达日期:2017年6月14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级别管理为考察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玉温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一监减字第757号
罪犯孔令舌,女,1961年7月3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以(2013)德刑三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5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399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4年01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04月07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九年四月获记监狱表扬八次。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日期:2016年4月14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月平均消费209.65元,账户余额4676.48元。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孔令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一监减字第631号
罪犯张聪美,女,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以(2016)云05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8日以(2016)云刑终152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5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七年七月至二〇一九年一月获记监狱表扬四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1月15日已履行10000元未体现,2019年1月21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了财产刑终结执行裁定书,月平均消费:166.93元。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聪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一监减字第756号
罪犯李存红,女,195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6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于2019年6月11日由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调入我狱服刑,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期间,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该犯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于二〇一五年六月至二〇一九年三月获记监狱表扬七次。生效判决送达日期:2014年11月5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3月15日已履行5,000元,未体现,月平均消费224.52元,账户余额769.95元。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存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一监减字第632号
罪犯罗巧,女,199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8日以(2016)云04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8日以(2017)云刑终11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4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七年六月至二〇一九年四月获记监狱表扬五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1月15日履行10000元,未体现。月平均消费349.18元,账户余额3237.56元。级别管理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巧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一监减字第633号
罪犯邓文英,女,1970年4月13日出生,瑶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8日以(2016)云04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以(2016)云刑终1464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邓文英的定罪量刑部分,于2017年03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因2018年11月月考核分90分以下,于2018年12月11日审批为严管级,后经警察的管理教育,现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于二〇一七年五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获记监狱表扬四次。生效判决送达日期:2017年3月20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家庭贫困证明,月平均消费106.30元,账户余额3,214.16元。级别管理为考察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文英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一监减字第 755号
罪犯李云娣,女,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曾因诈骗罪于2011年5月11日被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以(2013)德刑三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09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48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10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02月05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于二〇一五年十月至二〇一九年五月获记监狱表扬九次。累犯。推定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日期:2016年2月12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月平均消费:73.94元,账户余额:781.08元。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云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一监减字第754号
罪犯张文招,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09日以(2013)楚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事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2013)云高刑终字第10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4年01月0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04月07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九年五月获记监狱表扬八次。推定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日期:2016年4月14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2015年1月12日终结执行,月平均消费:107.95元。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文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2号
罪犯彭春华,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532724197310210916,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东县文井镇文新村民委员会刀家营组。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2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民币24498.5元。于2016年2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春华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6年2月至2019年3月获记表扬6次,2017年获记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
另查明,罪犯彭春华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民事诉讼赔偿人民币24498.5元,实际履行0元。该犯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94.18元。
综上所述,罪犯彭春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春华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4号
罪犯杨天云,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30624196804181359,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开远市铁路1区7栋2-7号。因犯运输毒品(累犯)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6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天云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5年6月至2019年3月获记表7次, 2017年获记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
另查明,罪犯杨天云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163.53元。
综上所述,罪犯杨天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天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5号
罪犯王坚,曾用名王健,男,1991年05月29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532725199105290318,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县威远镇民利村民委员会东那村民小组五组。因犯故意伤害罪(系累犯)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55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2月0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坚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6年2月至2018年11月获记表扬6次, 2017年获记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
另查明,罪犯王坚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400.48元。
综上所述,罪犯王坚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7号
罪犯杨清红,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532626197410181136,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丘北县小龙树村小组。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以(2014)普中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21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1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清红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5年11月至2019年1月获记表扬6次, 2017年获记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
另查明,罪犯杨清红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罪犯杨清红在狱内月平均消费58.81元。
综上所述,罪犯杨清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清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1号
罪犯郭亚伟,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410421199007012073,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宝丰县杨庄镇石灰窑村207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以(2016)云08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3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亚伟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记表扬3次,2017年获记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
另查明,罪犯郭亚伟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50000元,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出具证明,证明郭亚伟财产履行完毕。该犯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115.74元。
综上所述,罪犯郭亚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亚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3号
罪犯陶国荣,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532726197502162413,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沅县者东镇马邓村小拉练组45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5日以(2016)云08刑初第2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2231.5元。于2017年3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陶国荣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记表扬3次,2017年获记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
另查明,罪犯陶国荣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2231.5元,实际已终结。兹有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在卷证实。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79.38元。
综上所述,罪犯陶国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国荣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10号
罪犯陈华,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510902197606130277,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西宁乡铜鼓山村2社71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以(2016)云08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以(2016)云刑终第1057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8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华在服刑改造中,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记表扬3次,余分3.3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陈华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9号
罪犯谢祁波,男,1969年07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432930196907304077,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潘市镇双江村7组。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考验期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以(2016)云刑终第27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12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谢祁波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获记表扬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祁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6号
罪犯张石,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拉祜族,文盲,身份证号码:53272919770611421X,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县木戛乡班利村克朵五组61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3日以(2016)云08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7年3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石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记表扬3次, 2017年获记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
综上所述,罪犯张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张石在狱内月平均消费35.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石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8号
罪犯彭小玲,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30426197312276012,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马杜桥乡光明村5组27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以(2016)云08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考验期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以(2016)云刑终1057号刑事判决书,对罪犯彭小玲维持原判。于2017年8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小玲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获记表扬2次,考核余分501分。
另查明,罪犯彭小玲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在狱内平均消费169.71元。
综上所述,罪犯彭小玲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小玲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11号
罪犯李云忠,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3272919870822031X,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县谦六彝族乡乍乃村民委员会打岗村民小组129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考验期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9年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0日以(2016)云刑终62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11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云忠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累计考核分193.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云忠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安狱减字第165号
罪犯罗大虎,男,199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因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30日以(2014)昭中刑三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09月11日交付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改造。
二、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三、该犯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且考核成绩合格。
四、该犯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五、该犯在2014年9月至2019年2月的改造中,获记监狱表扬八次,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共计9次表扬。
六、民事赔偿5万元已履行,本次减刑使用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大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提请减刑意见书
(2019)嵩狱减字第121号
罪犯刘洋华,男,汉族,1966年8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玉溪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洋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刘洋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作出(2017)云刑终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该犯在服刑期间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洋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32号
罪犯刘晓顺,男,汉族,1992年4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刘晓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4368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以(2016)云刑终12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4月17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0月25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0次,余374.8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晓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39号
罪犯刘钟欢,男,汉族,1991年8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州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云01刑初4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钟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2017)云刑终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2月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24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510.9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钟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124号
罪犯杨学莽,男,汉族,1966年10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永平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云01刑初6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学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作出(2016)云刑核3847419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7年4月1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9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387.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学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123号
罪犯艾罗,曾用名岩罗,男,傣族,1965年5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孟连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罗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2月2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 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艾罗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128号
罪犯徐建永,男,汉族,1969年9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16)云01刑初6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建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231.5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作出(2017)云刑终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4月1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24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194.2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建永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38号
罪犯肖红荣,男,佤族,1974年11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沧源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云01刑初4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红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作出(2017)云刑终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4月5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2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505.4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红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37号
罪犯万艳军,男,汉族,1983年11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赤壁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云01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艳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万艳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作出(2017)云刑终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4月1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9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606.2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万艳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119号
罪犯王天富,男,汉族,1971年5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云01刑初4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天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7)云刑终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并维持原判。于2017年4月5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2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453.77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天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36号
罪犯李林,男,汉族,1989年6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16)云01刑初4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2231.5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6)云刑终13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4月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9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559.9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35号
罪犯岩温,男,傣族,1989年11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16)云01刑初4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作出(2017)云刑核6139954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7年4月6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2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600.8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120号
罪犯周代友,男,汉族,1984年3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永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作出(2016)云01刑初4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代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作出(2017)云刑终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4月6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2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544.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代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26号
罪犯杨永,男,汉族,1989年10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4月1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杨永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31号
罪犯谢显康,男,汉族,1981年3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16云01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谢显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谢显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以(2017)云刑终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4月5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4月19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5次,余34.6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显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34号
罪犯赵长乾,男,汉族,1990年9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作出(2016)云04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长乾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17)云刑终117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赵长乾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4月1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2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583.9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长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125号
罪犯穆万勇,男,汉族,1989年12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作出(2016)云04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穆万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16)云刑终1173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对穆万勇的定罪量刑部分。于2017年4月1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2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538.1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穆万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127号
罪犯陈明元,男,汉族,1986年3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明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17)云刑终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并维持原判。于2017年4月6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6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498.3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130号
罪犯杨强,男,汉族,1970年7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5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16)云刑终9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4月6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1月。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附有云南省景东县民政局于2018年8月13日回函的家庭经济情况说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杨强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提请减刑意见书
(2019)嵩狱减字第122号
罪犯甘魁,男,汉族,1995年7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作出 (2015)昆刑三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魁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4月7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已服刑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在服刑期间已全额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甘魁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133号
罪犯武建华,男,汉族,1959年3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建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武建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5月19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武建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嵩狱减字第129号
罪犯曹满高,男,汉族,1971年10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 (2015)昆刑三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满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1月17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6月。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曹满高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