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1301-1308号
2019-08-01 15:51:26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523号
罪犯罗诺,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苗族,国籍不明,因贩卖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以(2016)云26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以(2016)云刑终13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5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七年八月至二〇一九年一月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524号
罪犯周家银,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04日以(2015)玉中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1日以(2016)云刑终66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9年04月2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家银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527号
罪犯李永强,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以(2016)云09刑初3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8日以(2017)云刑终30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7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內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七年九月至二〇一九年三月记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强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531号
罪犯为利,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回族,国籍不明,因贩卖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6日以(2016)云01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9日以(2016)云刑终字150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对被告人为利的定罪量刑部分。于2017年06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內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七年九月至二〇一九年一月记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为利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525号
罪犯温岁,男,1996年12月4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因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以(2016)云31刑初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连带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以(2017)云刑终30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6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七年九月至二〇一九年一月记表扬三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温岁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