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1236-1300号
2019-07-25 09:19:3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977号
罪犯阿力阿共,男,彝族,1973年6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宁蒗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丽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力阿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阿力阿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11月1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3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2月18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后于2017年1月5日调入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52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力阿共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5月起至2019年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70.27元,账户余额4430.58元 。另查明:该犯系特定暴力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力阿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047号
罪犯白羊习,男,哈尼族,1995年9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元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云25刑初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羊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曹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12月28日以(2016)云刑终13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4月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白羊习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7月起至2018年11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73元,账户余额195.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羊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914号
罪犯宝学莲,女,汉族,1974年8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屏边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红中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宝学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9498.5元(已履行)。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4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并于2015年1月30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宝学莲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月起至2019年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70.54元,账户余额999.25元 。另查明: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9498.5元(已履行,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系特定暴力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宝学莲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777号
罪犯蔡辉,男,汉族,1970年12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蒙自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蔡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1月19日以(2015)云高刑终第760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6年1月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蔡辉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90.85元,账户余额1131.01元。另查明: 该犯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970号
罪犯邓家财,男,瑶族,1990年7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勐腊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家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家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7月1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4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6)云刑更34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家财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3月起至 2019年1月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95.51元,账户余额584.02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家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086号
罪犯邓建中,男,汉族,1970年4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4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建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建中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12月9日以(2016)云刑终460号刑事判决,维持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普中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邓建中犯运输毒品罪,撤销该判决第(一)项即即量刑部分,认定上诉人邓建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2月13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建中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6月起至2019年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20.76元,账户余额9776.37元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建中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919号
罪犯丁大琼(曾用名李艳),女,汉族,1981年12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西畴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2010)文中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大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丁大琼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4日作出(2010)云高刑终字第1432号刑事裁定,丁大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22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145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丁大琼,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起至2019年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79.54元,账户余额2180.77元。另查明,该犯系有组织的暴力罪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大琼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975号
罪犯窦友华(又名窦有华),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弥勒市,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云25刑初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窦友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菊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12月19日以(2016)云刑终13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3月2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窦友华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6月起至2018年1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10.26元,账户余额1405.39元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窦友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975号
罪犯窦友华(又名窦有华),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弥勒市,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云25刑初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窦友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菊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12月19日以(2016)云刑终13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3月2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窦友华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6月起至2018年1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10.26元,账户余额1405.39元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窦友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093号
罪犯何伟,男,汉族,1981年4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弥勒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红中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告人何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何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7月2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1月2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伟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起至2019年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91.49元,账户余额1635.07元。另查明:该犯系特定暴力犯、有组织暴力性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094号
罪犯何云先,曾用名何元先,男,壮族,1979年5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丘北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云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何云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2月1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月6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云先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月起至2018年1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51.66元,账户余额1907.42元。另查明: 该犯系有组织暴力性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云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037号
罪犯黄兵,男,汉族,1981年2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新津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7月10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3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5月8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321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兵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月起至2019年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98.8元,账户余额3748.43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049号
罪犯黄福金,男,彝族,1994年1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弥勒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红中刑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福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9900元。宣判后,被告人黄福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12月23日以(2016)云刑终2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3月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福金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6月起至2018年10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72.52元,账户余额364.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福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801号
罪犯郎梦,男,汉族,1988年4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云08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郎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郎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7年3月7日以(2017)云刑终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4月11日送达裁定,并于2017年4月2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郎梦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7月至2019年1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狱内月平均消费145.26元,账户余额1063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郎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820号
罪犯李官洪,男,1981年3月2日生,彝族,中专文化,云南省石屏县人,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官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7889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官洪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月起至2019年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获记“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64.58元,账户余额328.6元 。另查明: 另查明:该犯系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民事赔偿人民币27889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官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923号
罪犯李光萍,女,汉族,1981年9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景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云28刑初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光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385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云刑终12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2月22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光萍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4月起至2018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54.56元,账户余额4957.18元 。另查明,没收该犯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38500元),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光萍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922号
罪犯李红莲,女,瑶族,1972年6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河口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红中刑二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红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并于2015年12月7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红莲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2月起至2019年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21.65元,账户余额1570.18元。另查明,该犯系特定暴力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红莲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084号
罪犯李丽中,男,汉族,1972年12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弥渡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丽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2年11月29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9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17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146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丽中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起至2019年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87.33元,账户余额1977.77元 。另查明: 该犯系特定暴力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丽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097号
罪犯李三,男,汉族,1967年5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三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夏启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5月7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0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3月24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59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三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起至2019年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86.48元,账户余额885.06元。另查明:该犯未能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819号
罪犯李树荣,男,1968年3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民县人,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树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树荣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7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8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树荣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8月起至2019年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49.85元,账户余额564.09元 。另查明:该犯系特定暴力性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树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756号
罪犯李小三,男,瑶族,1989年3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金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红中刑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李小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12月1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6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2月21日送达裁定,并于2017年4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小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00.9元,账户余额1120.99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035号
罪犯李应德,男,汉族,1982年12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马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应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月12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应德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月起至2018年1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 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07.4元,账户余额212.49元 。另查明: 该犯系特定暴力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应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818号
罪犯梁天刚(又名梁建刚),男,1976年4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泸西县人,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云25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天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1日作出(2016)云刑核5556645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4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梁天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6月起至2018年1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获记“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9.11元,账户余额21.86元 。另查明:该犯系特定暴力性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天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946号
罪犯廖建英,女,汉族,1980年4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新干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建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4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并于2013年6月18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57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廖建英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起至2019年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01.59元,账户余额820.42元 。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建英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095号
罪犯刘帮怀,曾用名刘邦怀,男,汉族,1972年5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永善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帮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帮怀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5月2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2月14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帮怀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2月起至2019年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99.83元,账户余额486.47元。另查明: 该犯未能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帮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087号
罪犯刘兵,男,汉族,1977年7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弥勒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云25刑初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刘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11月28日以(2016)云刑终11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月23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兵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4月起至2019年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68.90元,账户余额3747.63元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917号
罪犯刘俊林,女,汉族,1987年5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盐源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俊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3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俊林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8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13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21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俊林,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0月起至2019年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36.69元,账户余额2650.67元。另查明,没收该犯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3000元),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俊林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761号
罪犯卢本灿,男,汉族, 1970年7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玉溪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云08刑初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本灿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卢本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云刑终10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2月21日送达裁定,并于2017年3月2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卢本灿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长期申诉,不认罪悔罪。该犯从2017年6月起至2017年12月获记监狱表扬1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40.05元,账户余额516.05元。另查明:该犯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本灿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090号
罪犯鲁勇,男,汉族,1986年12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弥勒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红中刑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鲁勇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0320.65元。宣判后,被告人鲁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8月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20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2月23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鲁勇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6月起至2018年1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90.99元,账户余额370.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978号
罪犯陆朝兵,男,壮族,1979年10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麻栗坡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朝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1月4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陆朝兵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起至2019年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81.15元,账户余额2810.02元 。另查明:该犯系特定暴力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朝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793号
罪犯陆伟,男,汉族, 1979年12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云71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陆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12月28日以(2016)云刑终14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月25日送达裁定,并于2017年2月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陆伟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狱内月平均消费206.06元,账户余额2698.58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774号
罪犯陆伟,男,壮族,1986年1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富宁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7日作出(2011)文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伟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3月19日以(2012)云高刑复5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对被告人陆伟的定罪量刑部分。并于2012年5月1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173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陆伟,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4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9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 1次,该犯狱内月平均消费190.5元,账户余额267元。另查明: 该犯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系特定暴力犯,数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898号
罪犯陆益红,男,生于1991年8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蒙自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 (2012)红中刑初字第2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益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54189.5元(未履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7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并于2013年5月1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在服刑期间,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陆益红,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5年11月起至2019年1月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38.18元,账户余额783.91元。另查明:该犯民事赔偿54189.5元(未履行),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益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770号
罪犯罗应红,男,汉族,1969年9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龙陵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云71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应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以(2016)云刑核1744262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7年3月3日送达裁定,并于2017年3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应红,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该犯狱内月平均消费149.58元,账户余额3502.19元。另查明: 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应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046号
罪犯马燕山,男,回族,1989年3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弥勒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燕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燕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9月21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1月20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燕山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起至2019年2月获记监狱表扬 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97.14元,账户余额4179元。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燕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916号
罪犯美内,女,哈尼族,1978年8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大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美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美内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2月10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21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美内,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0月起至2019年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33.95元,账户余额681.48元。另查明,没收该犯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美内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969号
罪犯盘福荣(别名:盘仁江),男,瑶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金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红中刑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盘福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盘福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12月1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6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4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盘福荣在死缓刑执行期间,不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6月起至2019年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98.50元,账户余额1348.84元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盘福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778号
罪犯普开灿,男,彝族,1972年12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红中刑初字第1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开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0204.6元(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普开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4月5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3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2年5月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173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普开灿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61.6元,账户余额121.49元。另查明: 该犯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0204.6元(未履行)。该犯系特定暴力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开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039号
罪犯任春超,男,汉族,1982年12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红中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春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3年8月8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0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0月17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6)云刑更32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任春超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3月起至2019年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79.93元,账户余额812.09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春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048号
罪犯施英添,男,汉族,1976年12月1日出生于广西自治区宾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云08刑初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施英添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施英添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10月30日以(2016)云刑终8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2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施英添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6月起至2018年10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16.94元,账户余额7531.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英添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772号
罪犯苏福有,男,彝族,1966年4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个旧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云25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福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0881元(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苏福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12月20日以(2016)云刑终7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3月7日送达裁定,并于2017年3月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苏福有,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该犯狱内月平均消费65.07元,账户余额688.53元。另查明: 该犯民事赔偿人民币40881元(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特定暴力性罪犯、限制减刑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福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974号
罪犯苏孟武,男,汉族,1963年4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石屏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孟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苏孟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12月26日以(2016)云刑终6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2月23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苏孟武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6月起至2018年1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06.66元,账户余额1328.88元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孟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797号
罪犯唐双林,男,汉族,1984年11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新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云25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双林犯故意杀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唐双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12月13日以(2016)云刑终1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2月27日送达裁定,并于2017年3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双林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狱内月平均消费132.90元,账户余额2357.99元。另查明:该犯系特定暴力性犯罪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双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948号
罪犯陶腊云,女,汉族,1968年12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醴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昆铁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陶腊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陶腊云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8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并于2013年11月6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6)云刑更31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陶腊云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3月起至2018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11.45元,账户余额727.15元 。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醴县涔南镇脱贫攻坚办公室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腊云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976号
罪犯王平,男,瑶族,1966年7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江城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12月31日以(2016)云刑终30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王平犯运输毒品罪的定罪部分及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中第一项中对上诉人王平犯运输毒品罪的量刑部分;上诉人王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3月15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平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6月起至2018年1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42.12元,账户余额556.32元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033号
罪犯王天雄,男,汉族,1989年10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丘北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天雄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天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12月19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6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2月1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天雄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2月至2019年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49.51元,账户余额573.44元。另查明: 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特定暴力性罪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天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780号
罪犯王永良,男,壮族,1986年4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丘北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永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2月1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1月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永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45.22元,账户余额4789.11元。另查明: 该犯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918号
罪犯温亚君,女,汉族,1979年6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仪陇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5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温亚君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1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温亚君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6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2月2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6)云刑更31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温亚君,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3月起至2019年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47.23元,账户余额697.96元。另查明,该犯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1000元,附仪陇县复兴镇人民政府出具困难证明),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温亚君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781号
罪犯吾山江·阿布都瓦依提,男,维吾尔族,1974年10月2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9日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吾山江·阿布都瓦依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吾山江·阿布都瓦依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7月1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5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3年9月2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759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吾山江·阿布都瓦依提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60元,账户余额1828.24元。另查明: 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吾山江·阿布都瓦依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765号
罪犯熊天上,男,汉族,1980年12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富宁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2010)文中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天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富宁县人民法院(2008)富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天上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2304.1元(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熊天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1年4月2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3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原判。并于2011年5月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云高刑执字第239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熊天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9月起至2019年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11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38.97元,账户余额799.63元。另查明:该犯民事赔偿人民币32304.1元(未履行)。系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数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天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098号
罪犯岩光,男,傣族,1978年12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1月4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583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0月22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19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光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0月起至2019年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16.88元,账户余额813.07元。另查明:该犯未能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099号
罪犯岩温,男,傣族,1990年2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6月5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4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2月25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323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月起至2019年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79.87元,账户余额835.33元。另查明:该犯未能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038号
罪犯岩温坎,男,傣族,1987年9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12月25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5月5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58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坎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起至2019年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401.84元,账户余额2236.2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971号
罪犯杨成武,男,彝族,1962年5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成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10018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成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3月20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4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月20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成武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月起至2019年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65.91元,账户余额303.00元 。另查明: 该犯民事赔偿人民币10018元已履行,附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证明以及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系特定暴力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成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085号
罪犯杨鸿皓,男,汉族,1992年2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鸿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3年8月27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3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1月6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后于2017年1月5日调入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云刑更18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鸿皓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2月起至2018年1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32.47元,账户余额1138.75元 。另查明: 该犯未能履行财产刑,2019年2月13日巧家县红山乡扶贫工作站出具了无履行能力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鸿皓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758号
罪犯杨虎,男,壮族,1982年5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丘北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文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张国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3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2年4月1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172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8月起至2019年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79.27元,账户余额27.47元。另查明: 该犯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088号
罪犯尤建雄,男,汉族,1990年8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弥勒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红中刑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尤建雄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0300元。宣判后,被告人尤建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8月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20号刑事判决书撤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红中刑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中对被告人尤建雄的量刑部分;上诉人尤建雄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2月23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尤建雄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6月起至2018年1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30.19元,账户余额846.9元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尤建雄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915号
罪犯玉罕,女,傣族,1968年6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玉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10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玉罕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757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判决。判决生效后,并于2015年3月11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玉罕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3月起至2019年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 229.55元,账户余额2182.08元 。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10万元,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情况表),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罕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920号
罪犯玉应掌,女,傣族,1975年5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玉应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在案扣押人民币34197元,其它未履行)。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玉应掌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云刑终14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3月23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玉应掌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5月起至2019年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41.64元,账户余额1206.68元 。另查明,没收该犯个人全部财产(含在案扣押人民币34197元,其它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应掌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092号
罪犯张聪,男,汉族,1987年12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弥勒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云25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宣判后,被告人张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7年2月28日以(2016)云刑终1011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定罪和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撤销一审判决量刑部分,认定被告人张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4月17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聪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7月起至2018年1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14.08元,账户余额1658.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760号
罪犯张贵荣,男,汉族,1992年9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泸西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云25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贵荣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宣判后,同案被告人鲍云孟、李天祥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12月26日以(2016)云刑终13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2月28日送达裁定,并于2017年3月2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贵荣,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该犯狱内月平均消费117.96元,账户余额1687.71元。另查明: 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系特定暴力性罪犯、数罪并罚、有组织的暴力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贵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762号
罪犯赵龙,男,汉族,1990年7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遂川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云08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赵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12月14日以(2016)云刑终12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3月3日送达裁定,并于2017年3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龙,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该犯狱内月平均消费139.7元,账户余额1187.33元。另查明: 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766号
罪犯钟绍福,男,汉族,1966年11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马关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文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绍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钟绍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69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对钟绍福的定罪量刑部分。并于2013年5月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54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钟绍福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5年11月起至2019年2月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02.14元,账户余额4394.29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绍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091号
罪犯钟新壟,男,佤族,1992年11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云08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钟新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钟新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10月28日以(2016)云刑终1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4月12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钟新壟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7月起至2018年1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80.05元,账户余额1492.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新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806号
罪犯邹连苻,男,汉族,1981年6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鲁甸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0)昆刑三初字第4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连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邹连苻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8月2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1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141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邹连苻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至2019年1月获记监狱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17.43元,账户余额707.45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毒品再犯。
为此,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连苻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