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1156号
2019-07-23 17:13:4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637号
罪犯李勒保,男,哈尼族,1985年2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红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勒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1184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勒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11月12日以(2016)云刑终3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勒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2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勒保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6月起至2018年10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04.07元,账户余额2157.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勒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