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1151-1155号
2019-05-29 16:11:08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389号
罪犯尚国锋,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德刑三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国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32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3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6年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5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至2019年1月获记表扬7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尚国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5月6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385号
罪犯王连辉,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宿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3)大中刑三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连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8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9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6年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4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至2019年1月获记表扬7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连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5月6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386号
罪犯吴学礼,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德刑三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学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31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9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6年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4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至2019年1月获记表扬7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学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5月6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390号
罪犯宋明忠,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明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5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7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6年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8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记表扬7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明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5月6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269号
罪犯王红明,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2009)临中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红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发现漏罪,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临中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红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2010)云高刑复字第50号刑事裁定,核准被告人王红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判处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18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于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因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2年6月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云高刑执字第213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2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记表扬13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红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