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1136号
2019-05-29 16:00:5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楚狱提减字第298号
罪犯马二洒,男,1984年3月2日出生,东乡族,文盲,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以(2015)楚中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罪犯马二洒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6日以(2016)云刑终77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11月6日送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考核周期内无表扬,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月平均消费114.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二洒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