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1134-1135号
2019-05-29 16:0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昆监减字第1455号
罪犯李俊,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因集资诈骗罪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以(2011)昆刑一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于2012年03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05月1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获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2019年03月31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昆监减字第1418号
罪犯吴爱平,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因集资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1月12日以(2011)昆刑一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集资诈骗款1885.6735万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20日以(2012)年云高刑终字第3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06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2016年05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八次。另查明,该犯于2016年3月7日履行财产刑3500元。该犯系数罪并罚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爱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