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1041-1081号
2019-05-29 15:54:38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502号
罪犯岩陆,男,1995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以(2016)云28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以(2016)云刑核36576603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于2017年6月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七年九月至二〇一九年一月记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陆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501号
罪犯梁正发,男,1992年4月9日出生,拉祜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以(2016)云28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以(2016)云刑核28238930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于2017年6月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七年九月至二〇一九年一月记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正发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481号
罪犯岩开,男,1993年1月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贩卖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以(2016)云28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以(2016)云刑终9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7月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七年九月至二〇一九年一月记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开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381号
罪犯林艳清,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以(2016)云05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以(2016)云刑终150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4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七年七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记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艳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482号
罪犯高老旺,男,1961年6月24日出生,国籍不明,因走私、贩卖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以(2016)云09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以(2016)云刑核44759782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于2017年5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七年八月至二〇一九年二月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老旺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503号
罪犯岩保,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0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0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4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七年七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511号
罪犯车二,男,1994年5月28日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7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4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3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九年二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车二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433号
罪犯给罗,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25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03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九年三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给罗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497号
罪犯李国忠,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瑶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以(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9月8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又于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九月至二〇一九年三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379号
罪犯岩罕,男,1985年3月1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45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3月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九年三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391号
罪犯谭太强,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贩卖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以(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6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2月18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18日调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九年三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太强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488号
罪犯王洪明,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以(2015)曲中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3月4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又于2016年12月18日调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洪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510号
罪犯岩坚,男,1993年1月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2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02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二月至二〇一九年二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坚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512号
罪犯彭金能,男,1996年12月5日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25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6年02月03日,于2016年02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二月至二〇一九年三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金能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509号
罪犯彭家宝,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06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3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02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二月至二〇一九年一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家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495号
罪犯夏成进,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6日以(2014)曲中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65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7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0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2月02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18日调入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九年二月共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成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372号
罪犯杨万燕,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以(2015)曲中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7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3月4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18日调入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九年一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万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401号
罪犯向文,男,1996年1月1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1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九年一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向文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375号
罪犯康赛,男,1986年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贩卖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以(2015)红中刑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2月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二月至二〇一九年二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康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377号
罪犯门双,男,1992年1月1日出生,阿克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3月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九年三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门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500号
罪犯康曼,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约乌县南玛村,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01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九年一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康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驱逐出境。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505号
罪犯罗四,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12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九年一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369号
罪犯敏温,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回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扣押的玉石1包)。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1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0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月至二〇一九年一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敏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514号
罪犯罗太双,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果敢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16日以(2012)临中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03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57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03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6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月至二〇一九年二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太双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475号
罪犯胡帮站,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贩卖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0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7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七月至二〇一九年一月共记表扬七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帮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340号
罪犯上到,男,1997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1日以(2015)玉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24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10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月至二〇一八年十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上到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435号
罪犯李岩梦,男,1996年2月12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故意杀人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于2015年11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九年三月记表扬八次。另查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岩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467号
罪犯刘光富,男,1990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以(2012)临中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3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3年6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2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九年一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光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480号
罪犯岩路,男,1980年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4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3年6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2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九年二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368号
罪犯肖正文,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36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9月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5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九年三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正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371号
罪犯蒋中举,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缅甸国籍,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1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76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4年1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5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二月至二〇一九年三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中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380号
罪犯杨世林,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以(2013)德刑三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4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11月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5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九年一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世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月五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341号
罪犯西乐,男,1988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走私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30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2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5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4年01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2月05日 主刑裁定 为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九年一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西乐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469号
罪犯龙老三,男,1977年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6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3年4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3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五月至二〇一九年二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老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367号
罪犯王麻糯,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因抢劫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以(2012)德刑三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3年6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2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八月至二〇一九年二月记表扬九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麻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496号
罪犯张文亮,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8日以(2013)保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10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5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九年三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文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476号
罪犯寸代元,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3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11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九年二月记表扬九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和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寸代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404号
罪犯扎所,男,1987年出生,拉祜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456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438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于2013年2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3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四月至二〇一九年二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扎所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342号
罪犯茶德胜,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临中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16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3年10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2月0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九年三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茶德胜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339号
罪犯陈应帮,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抢劫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以(2012)德刑三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03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陈应帮的定罪量刑部分,于2013年06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9月02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六月至二〇一九年二月记表扬九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应帮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434号
罪犯岩依,男,1991年1月1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因贩卖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以(2012)临中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15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9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09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6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九年三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依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